近年來公部門大量透過勞務類政府採購案,將部份業務外包給私部門的勞務公司來辦理。這些採購案的契約形式,有些是派遣,但因為勞工團體大力批判派遣制度,所以現在多數契約是以業務承攬或勞務承攬的形式出現。上面所說的勞務委外人員,指的就是這些勞務類政府採購案所運用的委外人力:他們受雇於勞務公司,然後被派至公部門執行業務。
至於時薪制人員,指的是由公營事業直接雇用,但以實際工作時數計薪的工作人員。講到時薪人員,大家可能會直接聯想到非全職的部分工時者,但在實際上,亦存在全職的時薪制人員,也就是說,這些人員的月工時超過168小時,但仍以時薪而非月薪來計薪。
以下是我們的調查發現。
一、契約形式的問題:假承攬、真派遣
前面提到,政府的勞務類採購案,有些是派遣,但更多是以業務承攬或勞務承攬的形式出現。那麼派遣與業務承攬有何差別,以下從幾個方面來說明。
| 派遣 | 業務承攬 |
契約標的 | 勞動力之提供 | 業務之完成 |
勞務人員之招募 | 勞務公司 | 勞務公司 |
勞務人員之指揮管理 | 要派單位 | 勞務公司 |
簡單地說,派遣是「包人」,要派單位必須提出具體的人力需求,然後勞務公司根據此人力需求去招募適當的人選,再將相關人員派遣至要派單位執行業務,由要派單位進行工作現場的指揮管理。而承攬是「包事」,要派單位將需要完成的業務發包出去由勞務公司承接,要派單位無法過問勞務公司如何運用人力,由勞務公司自行招募人員、自行在工作現場進行指揮管理,只要勞務公司在契約期限內完成業務即可。
近年來派遣制度遭受批判,所以政府減少使用派遣契約,而是發明出一個新名詞叫做「勞務承攬」。這種「勞務承攬」契約,通常會在契約相關文件中明列人力需求及其薪資級距,現場也是由公部門、而非勞務公司在進行指揮管理,因此我們可以說,「勞務承攬」其實就是派遣!
二、繼續性工作卻使用非典人力:政府逃避雇主責任
我們調查到的這八類非典人員所執行之業務,都是屬經常性業務的繼續性工作,但其中有六類卻是採用定期的勞務契約人力,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之規範。
這些勞務契約大多以一年一約的期間來進行(若干契約可能僅為期數月),勞務公司會與勞務人員簽訂定期契約。契約期滿之後重新招標,可能是不同的勞務公司得標,於是,即使這些勞務人員獲得留用,但因為雇用他們的勞務公司不同,在形式上是轉換雇主了,於是年資往往難以累積。
如果勞務人員每年都要換,業務的承接必定受到影響,因此,契約期滿之後即使是由不同的勞務公司得標,實際上許多勞務人員都可以獲得留用,近年來許多公部門單位還給予留用的勞務人員得以累計特休假年資。只是這仍然存在一個年資錯位的問題:特休假年資可以累計,資遣費年資卻因為形式上的定期契約而無法實現。
三、同一間公司好幾張牌:勞務公司也在逃避雇主責任
在訪問調查過程中,許多勞務人員都跟我們反應,雖然得標的勞務公司可能每年名稱不同,但往往其實是同一個家族所擁有,或者負責人根本就是同一人。勞務公司雖用不同的名稱繼續得標,卻藉由定期契約的方式讓勞務人員在形式上轉換了雇主,由此,勞務人員即使獲得留用,他們的資遣費年資也無法實現。一但無法獲得留用,就會因為定期契約的限制而無法獲得資遣費。
受訪的勞務人員還跟我們反應,勞務公司扮演的角色,只是幫他們投保勞健保而已,平日的工作指揮管理,都是由公部門的要派單位在進行,平常根本很少看到勞務公司的人影,如果有勞健保的疑問要查詢,勞務公司常常也是一問三不知。
四、工資:大部分勞務人員的收入僅是基本工資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報告》的103年度資料,有酬就業者共10,478千人,其中每月主要收入在二萬元(約近於目前月基本工資19273元)以下者,有879千人,佔所有就業者的8.39%。這個比例乍看之下不顯眼,但全台灣有將近88萬勞動者(比外勞人數還多)只領到基本工資或甚至不到,換句話說每一百名就業者中就有超過八名,其實還是很高的比例。這其中一個罪魁禍首,就是來自政府的勞務委外採購案,在我們訪問到的委外勞務人員中,大部分僅能領到基本工資的薪水(詳見[附錄])。
基本工資應考量勞工基本生活所需與扶養人數。衛生福利部公布的104年度台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是10,869元,而103年底平均每戶人口數為2.80人,平均每戶就業人數是1.33人,故平均每名勞工的薪資需要扶養2.11人(2.80/1.33=2.11)。10,869元×2.11人=22,934元,換句話說,以政府的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每名勞工的月薪至少要達到22,934元,其家戶所得才不至於淪為最低生活費以下的低收入戶。
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方式是「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是以現有的所得數字來計算、而非以生活開支的需求來計算,並沒有提升工資的效果。但即使最低生活費已經是低估的數字,基本工資的調整速度卻連最低生活費都趕不上。
五、非典雇用形成職場區隔:勞務人員與正職的差異
就本訪調目前的受訪者來說,勞健保與工資等基本勞動權益,大致上都還符合法定最低標準。至於工時方面就有些問題,最明顯的就是如上所說,因為定期契約的形式限制,使得部分勞務人員一直到目前都無法享有特休假年資的累計。且所有的勞務人員都沒有資遣費年資。
定期契約也是一種控制勞動者的手段,如果勞務人員在工作上爭取權益,就有可能在契約期滿後不獲留用,這就大大降低了勞務人員爭取勞動權益的意願。
定期契約的形式還造成勞務人員在職場上與正職人員的區隔,除了年資問題之外,定期契約約定的工資大多都是從基本工資起算,每年重新適用,就等於沒有升遷、沒有調薪,只有少部份情況有微量的調薪。行政院主計總處的統計數字顯示,最近五年來非典型雇用勞工的每月平均薪資,都僅是略高於基本工資的二萬上下,跟正職勞工的差距都有一萬六千元以上,也就是說,非典勞工的薪水,大約只有正職勞工的55%左右(詳見下表)。
﹡最近五年「非典型雇用」勞工平均每月主要工作收入與正職勞工的差距
年度 | 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 | 非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 |
99 | 19,079 | 35,500 |
100 | 19,526 | 36,096 |
101 | 19,994 | 36,464 |
102 | 20,265 | 36,665 |
103 | 20,906 | 37,077 |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報告》。
至於發生在時薪人員身上的是另一種狀況。雖然時薪人員是不定期契約的直接雇用,但在實務上,公營事業雇用的時薪人員仍然無法享有正職人員的相關福利,例如無法參加職工福利委員會與分享職工福利金。
六、性別分工與女性勞動權益
勞務類政府採購案所運用的委外人力,跟一般職場一樣存在性別分工的狀況,例如在賣場的收銀、一般行政中的文書接待、以及清潔工作等,人們預設需要女性的細心與耐心投入,就會運用較多女性勞務人員。
在工時及休假方面,《性別工作平等法》賦予女性勞動者更多休假的權利,這些休假也適用於勞務人員,理論上女性勞務人員可以享有生理假、產假及育嬰假等,但勞動現場的情況是,若干勞務人員的薪資是以實際工時計算,請假其實就是減少收入,於是當事人都會盡量避免請假,或是在輪班制的情形下,會以換班或請同事代班的方式來處理。因為定期契約的形式限制,若干勞務人員實務上並未享有特休假,至於像產假及育嬰假這種較長期的休假,在一年一約的框架之下是幾乎不可能實現。
總結:公部門勞務委外四大惡果
勞動條件低薪化、缺乏升遷調薪
勞動權益受到剝奪、年資無法累計
正職與勞務人員形成區隔、勞工難以團結
政府業務由少數勞務公司得標、國庫通私庫
大高雄總工會針對公部門勞務委外問題的政策主張
- 逐步廢除勞務類政府採購案,需求人力由政府直接雇用。尤其是屬經常性業務的繼續性工作,理應由穩定雇用的勞工來執行。
- 調高基本工資,使其符合勞工家戶生活開支所需。基本工資應符合勞工家戶最低生活開支所需,朝向「生活工資」(living wage)的目標。
[附錄] :受訪之勞務委外人力與時薪制人員受雇之契約形式與勞動條件
要派單位代號 | 要派單位與勞務公司間之契約形式 | 契約價金給付方式 | 人員 招募 | 現場 管理 | 契約轉換後人員是否留用 | 計薪方式 | 特休假 | 要派單位之性質 | (勞務)人員之工作內容 | 受訪者資訊 |
A | (時薪人員,直接雇用,不透過勞務公司) | -- | 要派 單位 | 要派 單位 | (不定期契約) | 時薪(一般從基本工資起算),全職工保障每月至少168工時 | 有 | 公營事業經營之賣場 | 收銀等零售業務 | 一名女性全職時薪工、一名男性全職時薪工(工會理事)、二名男性工會幹部(正職工) |
B | 勞務承攬(文件中有明列需求人力及其薪資級距) | 單價計價(實報實銷+管理費) | 要派 單位 | 要派 單位 | 是 | 月薪(基層加油工從基本工資起算),少數時薪 | 從今年開始有累計特休假年資 | 公營事業經營之加油站 | 主要為加油工 | 一名男性站長(正職工、工會幹部) |
C | (相關文件有明列需求人力及其薪資) | ? | 要派 單位 | 要派 單位 | 大部分 | 月薪(分21000及23500兩類) | 有 | 公營事業 | 文書、接待等一般性事務 | 一名女性勞務工、一名男性工會幹部、一名男性人事主管 |
D1 | (時薪制工讀生、需有學生身分,直接雇用,不透過勞務公司) | -- | 要派 單位 | 要派 單位 | (不定期契約) | 時薪(從基本工資起算) | 從去年開始有累計特休假年資 | 公營事業經營之加油站 | 主要為加油工 | 一名男姓工讀生 |
D2 | (相關文件有明列需求人力及其薪資) | 依實際施作、供應或辦理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項目及數量給付。加管理費。 | 要派 單位 | 要派 單位 | 是 | 時薪(洗車 115,加油121) | 從去年開始有累計特休假年資 | 公營事業經營之加油站 | 主要為加油工 | 一名男性工會幹部(正職工) |
E | 派遣 | 總包價法 | 勞務 公司 | 要派 單位 | 有可能 | 月薪(基本工資),持續留用者有年終 | 有 | 公務機關 | 文書、行政工作 | 一名女性派遣工、一名男性派遣工、一名女性工會幹部(約僱人員) |
F | 派遣 | ? | 要派 單位 | 要派 單位 | 是 | 日薪(依實際工作時數計算) | 無 | 已民營化之前公營事業(官股未過半) | 輔助性業務 | 三名女性派遣工 |
G | ? | ? | 勞務 公司 | 勞務 公司 | 是 | 月薪(基本工資) | 無 | 含官股之私營大眾運輸企業 | 清潔工作 | 一名女性勞務人員 |
註:關於契約形式及價金給付方式,部分以政府電子採購網上搜尋到之標案相關文件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