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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狀態:十二種佯裝為反人口販運盡心力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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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3 12:00:00
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地球學院

【編按】著名的女性主義學者卡洛爾‧凡斯(Carole S. Vance)即將來台,預計本週末將在中央大學的性/別廿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上以「人口販運的神話與現實」(Myths and Realities of Trafficking)為題發表論文。苦勞網本週將陸續刊登三篇 Carole S. Vance 過去的文章中譯,提供讀者作為前導,方便預先理解她長期以來對於人口販運與賣淫相關議題的思考。

長期以來,「人口販運」的思考框架也同樣糾纏著台灣的性工作議題論爭。初於1980年代針對原住民雛妓的反人口販運救援運動,原是以「反奴役」的思考軸線,並且高度仰賴被救援者對於父母、人口販運者提出指控的證言;然而,隨著各種社會條件的變化,如越來越多自願賣淫獲利的少女、「性別意識」的浮現,與婦女團體的崛起,救援運動的思考逐漸轉換為更加具有「性別」意涵的軸線。此刻,原先的「人口販運」一詞逐漸失去了明確所指,由於建立在當事人「被迫」的救援行動與論述,已經不敷解釋越來越多自願從娼者的自我陳述,因此,不考慮賣淫當事人之「意願」,而著重於對加害者(如:性交易買方、仲介皮條客等)的嚴厲懲罰,則成了這一階段的思考重點。

此次 Carole S. Vance 的文章,很值得用以作為本地議題爭辯的思考資源及參照,包含國際上反人口販運運動與相關條約政策所實際造成的後果,以及全球各地在推動反人口販運(混同了反賣淫之目的)時所經常採取的敘事框架,可能產生的誤導作用與對事實的偏離。

(編輯/王顥中)

  • 思考人口販運,思考性
  • 矛盾狀態:十二種佯裝為反人口販運盡心力的做法
  • 純真與世故:人口販運之搧情敘事及其對法律政策之影響(5/15刊登)

(翻譯/戚育瑄;校訂/何春蕤)

過去十年,娼妓除罪化及透過人權與勞動的框架來討論性工作的努力越來越被「人口販運」(特別是女人和女孩被送入強迫賣淫)議題所糾纏侵蝕。這看似不符常理,因為近來美國國內法與國際法已經有了突破的認定:男性、女性與小孩都可能被販運進入各種形式的勞動剝削。換句話說,從道德角度單單專注於「性人口販運」是錯誤的導向,因為它避開了勞動剝削與移民虐待的真實困境。

國際法(特指2000年聯合國通過的《預防、壓制及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及兒童)議定書》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與美國法(2000年通過的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及其後再授權的TVPRA)皆清楚表示,任何人(男人、女人或小孩)都可能被販運進入任何工作(如:工廠、農場、漁業、性產業、家務工…等)。然而,許多政府與倡議團體卻仍然在人口販運強迫賣淫的議題上大做文章,持續破壞上述法律的進展。一波波以人口販運為題的紀錄片、爆料、調查、與電視劇不斷強勢放送(Vance 2005, 2006),不但掩埋了「剝削賣淫」與「賣淫」之間的區別,也模糊了「賣淫」與「人口販運」之間的區別(Butcher 2001)。

人們分析國家角色的時候總是前思後想:究竟國家是頭笨重的野獸?或是枚有效的飛彈能快速執行特別針對身體的監視、維安及控管?要思考人口販運的議題,就應該注意前人研究國家時所累積的各種提醒與教訓。首先,國家並非同質或單一的存在,其內部的行政單位和官僚體系擁有不同而有時相衝突的目標;其領導與頂層人事是透過選舉與指派來更替;國家會被外在於國家的需求所影響,如壓力團體、非政府組織、以及他們所動員的大批媒體;而法律的草擬、施行、以及被理解的過程,往往會因為要回應不同的壓力和選民而變得複雜多樣(Shore and Wright 1997; Shore, Wright, and Però 2011; Parnell 2003; Nader 2003)。

想要了解個別國家與國際之間在人口販運行動上的矛盾,就需要注意另一個警告:國家的作為是無法只用文本來閱讀的。人們通常會假設法條本身就等於其施行和效力,也就是說,他們以為法律完整而透明的表達了也記錄了國家的意圖。其實,在文本上,意圖常常看來清楚且無破綻(因此,意圖和執行也就看來是無縫接軌的),可是仔細研究國家的實際作為,法律與政策的實施就可能展現出另一種現實。因此,研究國家在反人口販運上的各種干預,就需要超越文本去研究政策與法律的實際執行,這種做法當然較為困難費時(Yanow 1997; Shore and Wright 1997; Shore, Wright, and Però 2011; Peters 2010)。如同舒克(Schuck)觀察法律時所發現的這些斷裂,國家政策和「寫在書中的法律」、「立法者心中的法律」與「實際施行的法律」,三者之間總是天差地遠的(Schuck 2000; Pound 1910)。

出於這些多層次的動機力道和發展歷史,與人口販運相關的法律及政策在過去十年的發展進程中逐漸形成了兩個意義深遠的矛盾:

首先,推行反人口販運法的倡議者和團體至少有兩個很不一樣而且時常矛盾的動機與目標:一個是要終止女性賣淫,另一個則要終止勞動剝削。這個矛盾的目標在美國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TVPRA)的立法過程以及聯合國《預防、壓制及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及兒童)議定書》的起草和簽署過程中都非常明顯(Chuang 2006; DeStefano 2006; Doezema 2005; Gallagher 2010),而最終兩份文件都包含了妥協、矛盾、與不一致,顯示過程中經歷了政治和立法上的鬥爭。

第二,當眾多國家執行法律或簽署公約阻止人口販運時,絕大多數都會選擇全面強化邊界與移民的控管。表面上,這些策略似乎可以防止跨國的人口販運,但嚴密的管制跨境移民,也會促使潛在的移民越來越尋求走私者的協助(Busza 2004; Busza, Castle, and Diarra 2004; Global Alliance Against Traffic in Women 2007)。換言之,國家的新限制政策與隨後增長的走私行為,其實製造出更多脆弱、絕望、與依賴,反而助長了人口販運。

國家法律政策中的根本矛盾和不一致其實是躲在亮處的,以下的指導手冊《十二種佯裝為反人口販運盡心力的做法》將清楚地解碼這些矛盾:

一、廣傳極端誇大的人口販運數據以證明設置新法的必要,但是同時要隱瞞精確的數字,才可能創造驚恐和迫切感以駁斥對新法的批判。本來美國議會和許多倡議團體大力宣傳每年約有50,000名「女性與兒童」被販運至美國遭受「性剝削」(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02: 2)。美國審計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提出批評報告之後,這個數據數度被調降,最後落在14,500到17,500之間,而且包含了被販運進入各種勞動產業的人口(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2006; Feingold 2010; Shafer 2004; Gozdziak and Bump 2008)。然而本來的誇大數據就像殺不死的吸血鬼一樣仍然不斷流傳。這種持續的誇大,暗示要設計有效而適當的干預其實並不需要正確的資訊,也不需要知道問題的確切狀況。

二、把所有人口販運的受害者都描繪成被推入火坑的女性,對被販運送入其他勞力剝削工作的大批男男女女則隻字不提。儘管人口販運的描述集中在女性上,而且偵查的走向都偏向被迫賣淫的女性,但是2009年美國以人口販運起訴的案件仍然有一半是與性無關的勞動剝削(United States Attorney General 2010: 48; Peters 2010),可見得勞動剝削的廣泛存在。

三、把人口販運框架為「人權問題」,但是完全不用人權的常規保護措施,而只用刑法的法律規範來處理人口販運。美國法與國際法有關人口販運的處置都是使用刑法1,例如聯合國的操作原則就包含在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中。雖然刑法適用於起訴人口販子,但卻無法提供被販運者任何機制要求人權保護或者享受其他服務。而且由於被販運者多為非法入境,他們無法規避被驅逐出境。此外,賣淫在許多國家裡仍然是罪行,因此這些被販運者在拘留所、庇護所或者中途之家裡也常常遭到強制和虐待(Haynes 2004; Gallagher and Pearson 2010)。即便(有些國家的)法律在字面上開始承認她們為犯罪受害者,以刑法為框架的基本脈絡還是讓她們難逃違法者的罪名。

社會對於罪犯的道德感也會殃及被販運的人;這種道德感還會因為對於非法移民與娼妓的憎恨與懷疑而加劇。刑法上的人口販運很難舉證,一般大眾以為刑法是最有力的執法回應,是一把大刀,但是這把大刀卻很難出鞘,因為要證明人口販運就需要提得出一系列的證據和意圖(Jordan 2002; Chuang 2006; Gallagher and Holmes 2008; Gallagher 2010; Haynes 2009)。2010年民權局(Civil Rights Division)與美國檢察署(the US Attorneys’ Offices)起訴的人口販運案件「僅有」52起,這個數字與前幾年比起來還算是有所進步(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Civil Rights Division 2010: 6)2

四、在反人口販運公約中使用人權的語言並描述可以提供的服務,但是不讓這些條款綁定執行,而只是選擇性使用。例如聯合國的議定書就強制要求加強犯罪預防、犯罪資料分享、邊界控管、與警察訓練,但是卻僅僅推薦而非強制的為被販運者提供「權利為基礎的服務」,也不要求終止非法被販運者自動被驅逐出境的措施,而只要求國家加強防範犯罪以及國與國之間犯罪處理機關的相互合作。

五、在國內反人口販運法中規定提供被販運者服務的唯二國家(美國為其中之一)都將近用服務的門檻設得很高,例如需要接受警方長期多方訊問以消除偽案,或者必須配合人口販子犯罪起訴的司法過程(Peters 2010; Haynes 2004, 2007)。雖然看起來為被販運、受苦與創傷的大量受害者動員了社會關注,但是他們也都統一被懷疑是假裝被害。值得被同情與關愛的受害者身體,往往可以在下一秒就轉變成為危險罪犯(Demleitner 2001; Ticktin 2011)。

六、藉由嚴格限制短期居留證(T-簽證)的通過數量,來處理一方面對於非法移民「偷用」社會服務的強烈政治敵意,以及另方面人口販運受害者應該被同情之間的情感張力。儘管誇大的數字宣稱每年有50,000人被販運,美國國會2000年認可的短期停留簽證(T-visas)卻把上限設定在5,000份。其次,刻意提高取得簽證的門檻。依目前的記錄看來,儘管2002到2009年之間可以依法發出40,000份T式簽證,但是事實上卻只有1,591份核准(United States Attorney General’s Annual Report 2010: 37-38)。

七、把人口犯運者描繪為國際犯罪陰謀、黑手黨或者是幫派份子。這很容易,因為聯合國的反人口販運議定書定義「犯罪集團」為三人以上一起行動的犯罪行為(見議定書第4條,追隨的是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2條的定義)。雖然在某些案例中的確有跨國的大型犯罪集團涉入,但在多半的例子裡都是由親戚、鄰居和朋友組成的(正如費克納爾〔Fickenauer〕所言,走私的網絡可以有組織但不是「組織性犯罪」[2001〕)。這不是說家人朋友之間就不會(如「販運」的定義所言)產生剝削與虐待,但這些行動者可能也是在協助改善移民的經濟狀況而不清楚最後的結果。想要有效的把刑法和制裁施行在這些深植在社群裡的眾多小規模網絡上,是不可能有前景的。

八、淡化鼓勵人口販運的結構因素,但是凸顯邪惡人口販子的個人動機(貪婪、權力、冷血、恨女)的分析架構。國家及全球機構網絡的可見行動(或無為)其實是透過財金和稅務政策,創造且維繫了人口販運的政治經濟架構;也針對跨境的人口、商品、金錢流動建置了差別待遇;並容許(或免責)勞動剝削(Feingold 2000; Kyle and Dale 2001; Friman and Andreas 1999; Koslowski 2001)。反人口販運的各種計畫號稱可以處理造成人口販運的根本原因(通常被模糊的描述為「貧窮」),但是往這個方向所挹注的經費,比起巡邏和控管邊境的經費,真是少得可憐。

九、高度關注被逼迫販運從事賣淫的少女,將她們描繪成無知而容易受騙,而忽略在現實世界裡,意圖被走私入境投入性產業的女性並非全然無經驗或無知(Doezema 2000)。這種描繪使人覺得只有無辜的人值得保護和享有權利,這顯然違反了「所有人都應受到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再者,如果有些受害者是「無辜」的,那也就有暗示某些受害者一定是「有罪」的。

十、將販運進入強制賣淫描述成最核心而值得注意的人口販運形式,這也就同時強調了:對女人最大的傷害就是「性」(Miller and Vance 2004; Miller 2004)。除此以外,這種窄化焦點也淡化了進入其他各類勞動的被販運者所承受的嚴重剝削與傷害,同時隱藏起一個重要的事實:性虐待往往也是這些領域裡的控制手法。

十一、將國家及其行動者呈現為英雄與救難者──即使國家的移民政策其實非常核心的滋養了使得移民脆弱易傷的走私與移民入境形式。國家執行嚴厲的移民控管,申請者即使呈交了移民申請,也無法安全與合法的移民,連未來都不敢奢想。腐敗的邊境官員及移民警察往往與走私犯和人口販合作,也一樣的勒索與虐待非法移民。而很多國家會一方面儀式性的譴責販運,但另方面卻又向非法移工招手,以便剝削廉價勞動力(Miller 2001; Chacón 2006)。國家在執行勞動規範和反人口販運法時完全沒誠意。

十二、當拯救跨國販運受害者的行動無功而返時要立刻重起爐灶,使用相同的技巧(誇大數據、傳媒搧情、渲染邪惡與拯救的搧情劇),但是把焦點轉到牽涉未成年賣淫少女的「國內人口販運」,少女的男友與友人則統一被描繪為「皮條客」(Herbert 2006; Kristof 2009; NOW on PBS 2009; Priebe and Suhr 2005; Reid 2008)。這種敘事可以再度復甦惡人的幽靈(在未成年人的賣淫中當然存在這種壞蛋),但是卻略過了國家本身的巨大疏失:國家沒有提供社會服務或安全的住所給翹家或無家的年輕人。

上述最後幾個策略讓人分心不注意國家在反人口販運上最根本的矛盾及失敗,而其最有效的策略就是「增加性與騷動」的搧情劇形式(Vance 1995: 330)。搧情劇是個狡猾的老招,總是端出簡單而扣人心弦的替代品,來轉移大眾目光不看複雜和矛盾。

自從十九世紀開始用通俗劇的手法來說人口販運故事以來,版本幾乎沒有變過(Brooks 1985; Redmond 1992; Stead 1885; Walkowitz 1992)。現代版的通俗劇則使用這些簡化的說法來腐蝕國際法的革新,包括:人口販運再度被等同賣淫(無論是自願或是被迫),被販運的人總是女性或未成年少女,危險和傷害都是「性」造成的。這種罪行對福音派的行動份子而言,就是破壞了社會與道德,對反娼女性主義者而言,則是違反了女性平權。由於扣人心弦的敘事中加入了性危險、戲劇張力、聳動搧情、激情行動、瘋狂喝彩,還有最重要的就是面目清晰的受害者、惡徒、和英雄等角色,反人口販運的通俗劇總是讓人著迷,並且有效的動員群眾(Vance 2011)。

我在此舉出三個非常典型的例子:

第一個是尼可拉斯‧克里斯托夫(Nicholas Kristof)在《紐約時報》上持續撰寫人口販運(如果沒有進一步的描述,通常就是指販運強迫賣淫)的專欄。早期的經典例子就是2004年的〈女孩出售〉(Girls For Sale),描寫了絲澧夢(Srey Mom)和絲澧娜(Srey Neth)這兩個年輕的柬埔寨賣淫女孩如何被記者尼可買下,最終幫助她們返回自己的原生村莊,後來還以錄像形式記錄在2006年名為〈心碎與希望〉的記錄片中。其後相似的文章包括:2004年的〈喪失純真〉(Loss of Innocence)、2005年的〈性奴:把皮條客關起來〉(Sex Slaves: Lock Up the Pimps)、2006年的〈好女兒,在娼館〉(The Good Daughter, In a Brothel)、2009年的〈畫出娼館的底線〉(Striking the Brothels’ Bottom Line)、2010年的〈女人、娼妓、奴隸〉(A Woman, A Prostitute, A Slave)及〈誘惑、奴隸與性〉(Seduction, Slavery, and Sex)。這些標題反映了記者的敏感情緒,而他的搧情劇專欄對於所有批評都全然免疫,持續複製了同樣的主題十年之久。

第二個例子是2005年名為《人口販子》(Human Trafficking)的電影透過Lifetime廣播公司的網絡播放。由現在被封為人口販運專家的蜜拉索維諾(Mira Sorvino)與唐納蘇德蘭(Donald Sutherland)主演,在這部電影中,成千上萬的少女從她們的日常生活中消失,被暴力脅迫進入地獄般殘暴的賣淫生活(Human Trafficking 2005)。

第三個例子就是最近影星黛咪摩爾(Demi Moore)與艾西頓庫奇(Ashton Kutcher)發起的DNA基金會(此基金會的名稱取自於兩人名字的縮寫D&A),主要想打擊全球對少女性剝削的組織(Stetler 2011)。不過基金會網頁上「受害者故事」清楚的說明並不包括女孩在自己家中受到性虐待的故事(這其實是更為尋常的異性戀戲碼),而只包括被販運的賣淫少女,也就是目前已經被媒體過度關注的議題(非家庭內、陌生人間的異性戀)。基金會也宣稱,「比起往日歷史,今日的性奴隸更多,就在網路的隱密門後,你可以自主購買,並且完全匿名。」(“Demi Moore” 2010)

「拯救」是經典通俗劇最被期待、最令人心滿意足的高潮環節,這和國家透過刑法和不斷增強的國家權力來拯救女人是非常吻合的。無處不在的反人口販運通俗劇因此利用「男性淫慾危害無辜純真女人」的戲碼,置換了極端勞力剝削與違反勞工權利等等現代概念(Vance 2011)。

通俗劇的敘事形式非常有彈性,反人口販運的搧情劇可以設在任何國家的場景裡──尼泊爾、摩爾多瓦、奈及利亞──只要稍稍的換一下戲服、背景的景色、角色人名,就能夠賦予當地色彩,顯得非常寫實。雖然反人口販運通俗劇好像訴求了某些當代議題,如全球化、貧窮以及性別不平等,但是這些作態非常無力,因為反人口販運通俗劇絕少探究特定地區當前的政治社會因素,提出來的解決方案也總是一藥萬解地推廣到所有地方。由於通俗劇的主角是人,而不是國家、機構或者結構狀態,對於個別人物的關注可以保證結構因素不會被凸顯(結構因素不是人,不可能有劇情需要的情感)。既然專注於強調個人與惡毒的動機,新的反人口販運工具及規範也相應地偏好刑法和對個人的起訴。

就人口販運而言,國家同時是頭笨重的野獸,也是枚有效率的飛彈:它笨重、無意願,也無能改變自己所創造出來的圖利跨國人口販運的條件,然而它在使用通俗劇劇情以及高調而虛偽的人權修辭使大部分受害者隱形時卻是驚人的有效率。最終,通俗劇模糊了國家在創造有利人口販運的條件時的責任,國家得以用與國家體制無關的行動者當作惡人,把性當作犯罪動機,最終公佈出一堆既無效又極端保守的政策和法律。

致謝:感謝名為身體與國家的研討會的組織人,此研討會於2011年2月10、11日在紐約的新學院(New School)召開,感謝編輯Arien Mack、《社會研究》(Social Research)的主編Cara Schlesinger的幫助以及耐心,誠心感謝Ann Snitow在各方面的協助,也感謝Alice Miller與Alicia Peters在研討會上的幫忙。

原文為Carole S. Vance, “States of Contradiction: Twelve Ways to Do Nothing about Trafficking,” Social Research Vol. 78.3 (Fall 2011): 933-948.

  • 1.美國的《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重新授權》(TVPRA)修定了刑法,以加快人口販運者的起訴,也強制規定了許多其他的司法措施。此法規定必須為看起來真正被販運的受害者提供社會服務,並提供因著「持續在境內」而能留在美國的T式簽證機制,受害者也因為此法而有機制可以對人口販運者提起告訴。
  • 2.此數字並未包含孩童性買賣或者是國家法律層級對於人口販運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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