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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助理指導原則」改變了什麼? 兼論台大工會運動的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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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6 12:00:00
台灣大學工會秘書

上週三(6/17),勞動部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1 」,要求專科以上學校僱用兼任助理應該符合勞動法令,對於兼任助理與學校之間的僱傭關係爭議,可說是向前邁進一步,許多媒體都報導勞動部認定全國十一萬名兼任助理與學校具有僱傭關係而令人振奮。

「兼任助理指導原則」改變了什麼?

然而,這是否表示過去兼任助理的問題完全獲得解決?答案卻是否定的,研究生在校內擔任兼任助理的勞工身份,目前仍然有許多不確定的變數,勞動部在兼任助理爭議上總算有進步,但仍然不夠積極,同時少有人注意到的是,同一天由教育部所發佈的「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2」,製造了後門讓教育部與學校有逃避法令的空間。

首先,勞動部的「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是一個「行政指導」,並不是「法律」、「函釋」或「行政規則」,所以幾乎不具有法律規範的效果,而是政治效果為主,勞動部以行政手段重新宣示法令,要求學校了解僱傭關係的認定標準,遵守法令保障兼任助理權益。

也因此,在指導原則中,勞動部雖然明文指出「兼任助理,指受學校僱用之學生,並受學校或其代理人指揮監督,從事協助研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而獲致報酬者。」卻又強調:「前項學校與兼任助理間僱傭關係之有無,應就其情形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綜合判斷。」由此顯示勞動部對兼任助理的僱傭關係判斷仍有猶豫,實際上此指導原則目的本是提出「判斷兼任助理與學校僱傭關係」的準則,如果僱傭關係仍然需要「綜合判斷」,就表示勞動部仍然停留在個案判斷的層次,而不是以通案處理的立場積極看待。學校是否違法、兼任助理是否與學校具有僱傭關係,都還要經過從屬性判斷這關才能進一步認定。而非所有助理即刻就適用與學校之間的僱傭關係。

再者,勞動部的指導原則,仍然可能有不少非助理名義之助理工作無法被涵納,例如助學金助教工作或其他各種以學習為名義的勞動。

教育部處理原則 創造勞動死角

至於教育部在6月17日當天悄悄提出的「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其實爭議性極大,該行政指導的觀念將助理劃分為「學習/勞動」,試圖排除某些助理適用勞動法規,這將會讓學校將盡可能把助理推向「學習」範疇來逃避勞動法令規範,教育部的行政指導不僅定義了學習活動,也指出「大專校院學生擔任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研究助理及教學助理等,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之活動者,其範疇如下:(一)課程學習。(二)服務學系。」上述範疇的具體辦法包括增列實習課程、服務課程、研究生畢業學分與畢業條件等方式,我們可以想像,系所透過畢業條件綁助教,強迫研究生低薪或無償勞動,這在目前的大學校園中也已經開始出現,因此,教育部的行政指導將會創造新的勞動死角。

雖然勞動部針對這一批評也表示,無論學校內規為何,仍然會以人格與經濟從屬性的「實際狀況」來判斷,但是一旦大量的研究生被納入「學習」範疇,便成了「黑工」,並且只能依個案判斷與學校的僱傭關係,實際上就意味著體制上並沒有徹底改變研究生的勞動權益。

所以對研究生勞權運動而言,勞動部的指導原則雖然是種要求學校遵守法令的政治表態,但並不意味著運動的「勝利」。既然指導原則不具強制力,那還是要看學校面對勞動部與教育部兩份指導原則如何回應,可以預期的是,學校的抗拒策略包括了減薪、減少工作以及調整校內的規定將兼任助理定義為學習,這個戰爭仍未結束。

而從上述的案例來看,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反省研究生勞權運動,接下來我將討論我自己對台大工會的反省,我其實自己也經常在問這個運動的選擇和侷限,是否存在我們沒有想到的「如果」可以選擇,讓現在會更不一樣?

台大工會運動的反省

當初我自己對工會的預期和設定而言,台大工會至少要扮演幾個角色:(一)校園工運組織,在校園內做組織工作,讓各種校內勞工都能在工會下團結。(二)校園勞動教育組織,由於大學具有意識形態再生產的功能,那麼勞動教育正是在文化層面上的鬥爭,並且也希望透過校園勞動教育,使得學生可以出職場後,保護自己或成為其他工會的預備隊。(三)研究生/高等教育利益團體,代表研究生與高等教育領域勞動者,在立法政治場域上發言爭取權益。

以上三者,台大工會有做的足夠的部分,也有不足的部分,不過目前的狀況,其實很大一部分來自於過去我們既有可動員的資源、限制和往後行動的路徑依賴。這一運動最早遇到的問題不是身份問題,而根本上就是因為被減薪而導致的薪資鬥爭。然而因為兼任助理法律身份的問題,影響行動在象徵上的正當性,使得當時我們行動的認知框架發生第一次轉向,決定以勞工而非學生身份,透過組織工會的手段進行薪資鬥爭

2013年6月8日,台大工會成員以垂降布條的方式,表達訴求,要求台大撤回訴訟、承認雇傭關係。(攝影:孫窮理)

但是組織工會的途徑在中途由於兼任助理身份未被認可,第一次籌組失敗,於是行動上又繼續轉進和後退,這是第二次轉向,變成為了僱傭關係和勞工身份一連串的制度(順法)鬥爭,而在工會成立、勞動部訴願勝訴和台灣大學在行政法院敗訴後,這條戰術仍然繼續被沿用。在這裡我們有的優勢包括了:具有法律科系背景的成員、制度上並未完全否定兼任助理的勞工身份。但是這一手段的代價也包括了,並未直接面對所有群眾做組織。這個考量是,如果選擇做群眾組織,那麼就要面對人力不足、研究生身份高度流動與環境的複雜性、以及助理的身分認定不清楚,因而法律正當性不足等代價。總之,後來我們選擇的策略某種意義上是先法律後組織的,這不是意味著放棄組織,而是組織的範圍大部分還是侷限於既有的學運和同學網絡,卻沒有更積極主動地走進人群中組織助理加入工會。

這個法律戰是相當弔詭的,兼任助理在許多制度下其實都顯現了勞工性質,國家(勞動部)卻又採取消極的態度面對,在法與行政實作不明確的真空狀態下,台大資方可以故意更動某些制度規則意圖取消助理的勞工身份,或是根本不予理會。因此,與學校的雇傭關係確認,不是直接的群眾衝撞運動(對象不明),而是透過訴願鬥爭、勞保鬥爭、檢舉鬥爭、勞檢鬥爭等手段,以各種勞工行政相關的救濟方針,還有外部政治力量(其他工會、市議員、立法委員、媒體輿論),一步一步包圍要求確認僱傭關係。理論上,上述的手段都應該是要求資方遵守法律,對我們而言卻是在確認法律。

抗爭對象的轉變與工會的未來

除了行動目標發生過轉折以外,抗爭訴求對象也跟著在轉變,最早先是台灣大學,在工會登記和僱傭關係認定上轉向台北市勞動局與勞動部。我們曾經意識到教育部可能是抗爭的對象,卻缺乏明確的對口和方向針對教育部喊話。後來是立法院教育委員會質詢這一偶然事件,開始為了教育部擬定的權益保障原則而正面對抗教育部。但是在判斷教育部的權益保障原則對助理工作不利的情況下,整個運動的抗爭訴求對象又回到勞動部。在這段折衝過程中,我們也看到勞動部與教育部之間立場不一的矛盾,教育部反對承認助理是勞工,勞動部雖然相對地偏向兼任助理的勞動權益,曾經做出某些有利於運動的決定,但卻又未能通案認定兼任助理的僱傭關係。這個矛盾也是促使勞動部提出行政指導原則的部份原因。

不得不承認,這兩三年的法律戰和媒體戰,有輸有贏,我們獲得了部分名聲和關注,也有少部分的助理取得與學校之間的雇傭關係,但是整體而言,對研究生的實質權益提升,其實很有限,並未有真正革命性的改變。

至今台大的兼任助理仍然沒有工時保障、助學金薪資依然遲發、薪水還是沒有任何調漲,台大對工會的態度依然強硬不退,從勞動部的指導原則也可以看到,國家並未全面肯認助理的雇傭關係。同時我們也承受了某些代價,主要是法律手段的副作用,尤其是勞健保費用對薪資的影響,可能間接地造成某些助理對我們反而有敵意,缺乏與群眾的接觸則可能使得這些誤會更深。過去的歷史遺緒和行動慣性也讓我們離原本的薪資鬥爭越來越遠。也因為這樣,在勞動部與教育部新的助理指導原則上路後,工會也該重新調整腳步回到群眾這一側了。

責任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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