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東時間2015年6月26日上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中以五比四的票數判決美國各州不應禁止同性戀者登記結婚,讓剩下還未讓同志婚合法化的13個州終究無法停止這個浪潮。
若翻開美國的同志運動歷史迄今,從一開始Bower v. Hardwick(1986)案的挫敗,到前年U.S v. Windsor(2013)案,除了法院態度轉向之外,民意在這十幾年間的巨幅變動,可說是影響法院判決的重大因素。
同婚全面合法前 37州已立法承認
如果將法院判決與民意動向進行比較,就可以發現兩者之間有趣的關聯性。在1986年做成的 Bowers v. Hardwick 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禁止肛交行為應屬合憲。但到了1996年Romer v. Evans一案,聯邦最高法院則認為科羅拉多州(Colorado)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中,禁止州政府給予同性戀性傾向優惠性差別待遇者,無法通過合理審查而有違聯邦憲法第14條關於平等保護的條款。Romer 案同時也促成了2003年Lawrence v. Texas的誕生,而Lawrence則是Windsor、Obergefell 兩案的重要基石。
而就民意而言,佛蒙特州(Vermount)在2000年首先成為承認同性伴侶身分,但到了2004年,則有11個州透過修正州憲法將婚姻之定義限縮為一男一女之結合,則可說是在2003年Lawrence一案後所形成的逆風。不過在2009年後,除了美國總統歐巴馬逐步明確支持同性婚,並且在聯邦層級如軍隊中開放對同性傾向之限制外,各州也慢慢開始立法支持同性婚。事實上,在Obergefell判決宣告的前夕,全美50州已有37州以立法方式承認同性婚姻。至此支持婚姻平權一事,說是美國人民的多數意見,應不為過。
登載配偶欄遺願 開啟Obergefell v. Hodges案
回到本件訴訟,事實上除了Obergefell案外,聯邦最高法院也同時評議了Tanco v. Haslam (Tennessee,田納西州), DeBoer v. Snyder (Michigan,密西根州),以及 Bourke v. Beshear (Kentucky,肯塔基州)等案件。而Obergefell 案其實是合併了Obergefell v. Hodges與Henry v. Hodges兩案,分別由ACLU,Lambda Legal與Gerhardstein & Branch法律事務所聯合提出訴訟。
與Windsor案審查聯邦法律間接對同性婚姻之影響不同,這幾個案子大體上是涉及了跨州的婚姻承認問題,蓋不同的州對於是否承認同性婚有不同的規範,因此本次判決並非只影響聯邦,而是50個州。就Obergefell案的代表原告Jim Obergefell而言,則是在馬里蘭州(Maryland)結婚後,在俄亥俄州(Ohio)被拒絕承認因此上訴。
與Windsor案審查聯邦法律間接對同性婚姻之影響不同,這幾個案子大體上是涉及了跨州的婚姻承認問題,蓋不同的州對於是否承認同性婚有不同的規範,因此本次判決並非只影響聯邦,而是50個州。就Obergefell案的代表原告Jim Obergefell而言,則是在馬里蘭州(Maryland)結婚後,在俄亥俄州(Ohio)被拒絕承認因此上訴。
在該案的事實中,Jim與John Arthur自1993年兩人相遇起,就一直挑戰現行法規範,例如他們本打算飛去夏威夷州(Hawaii)登記結婚,但後來該州透過修憲禁止同性婚,而兩人所居住的俄亥俄州也透過修法跟修憲禁止同性婚;2011年John被發現患有漸凍症(ALS)時,更是對兩人的重大打擊。
在DOMA法1中對婚姻限於一男一女的定義,被前述聯邦最高法院Windsor案宣告違憲後,Jim與John決定要結婚,但如前述,因為俄亥俄州並沒有承認同性婚,所以本來他們想到承認同性婚的紐約登記,不過因為當地沒有足夠的醫療協助,所以改到朋友所在的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市(Baltimore),登記,並由John的阿姨擔任主持人,而當他們回到辛辛那堤市(Cincinnati)時,受到熱烈的歡迎;然而John在同年年底去世,他們的婚姻只持續了三個月。這時的Jim只有一個請求,就是希望他的名字可以被寫在John死亡證明書的配偶欄,於是開啟了這段訴訟。本件在第一審時取得了對Jim有利的結論,但二審時則大逆轉判決Jim敗訴,是以本案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而於今年一月中被宣告受理。
各州有無承認他州同性婚姻之義務?
本案的爭點有二,一為州政府是否應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之意旨核發結婚證書。另一則為各州有無承認他州同性婚姻之義務。就此,由Kennedy大法官所主筆的多數意見採取了較為審慎的推論路徑。亦即,多數意見從婚姻的神聖性著手,並搭配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之平等保護條款,認為倘婚姻如此重要,則若把某些族群排除在婚姻關係之外,便產生了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而應將不同性傾向者的結婚權利放入平等權之保護中。
而本案的不同意見書共計有四,也就是說,四位持反對意見的大法官都分別寫了自己的意見。其中在網路上流傳最廣的就是首席大法官Roberts的不同意見,Roberts明確的表示,此案的多數意見已經逾越了司法權的界限,將大法官的個人意志強加於所有民眾。Scalia大法官的說法與Roberts類似,其指出,由九個法律人組成的聯邦最高法院,如何取代國家真正的支配者:三億兩千萬的美國公民做成決定?而Thomas大法官則是認為,本案的決定是對憲法增修條文中的自由,尤其是宗教自由造成侵害。至於Alito大法官,相較之下採取了對傳統婚姻重視的脈絡;其指出,多數意見的做成將造成人民對於傳統婚姻觀念的瓦解,忽視了當婚姻定義變調後對於社會所帶來的衝擊。
事實上,本案判決公告後,網路上無論是英文或中文,對於本案的評論業已多如牛毛,能討論的爭點也數不清,更遑論許多作者從經濟、社會學等角度切入批判。筆者才疏學淺,是以僅就政治部門與司法權互動部分扼要探討之,尚請讀者不吝指教。
增進民間討論 累積法院判決素材
民意與法院究竟孰者優先?此一問題自古以來便是憲法學的大哉問。就此,美國向來對司法權之角色扮演多有消極主義以及積極主義的路線之爭。消極主義者,誠如此次不同意見,認為國家政策的決定應由政治部分形成之,法院並無民意基礎,不應取代並做成決定,並且在詮釋法律時應尊重立法者原意;相對而言,司法積極主義則強調權力分立之制衡,司法權的存在目的就是要補足政治部門之不足,是以司法者不應受到立法者意志之約束,而應該在個案中盡可能追求公平與正義。
然而有趣的是,在本案中,多數意見事實上是與多數民意站在同一邊的。誠如前述,美國在2009年後風向大改,越來越多的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就筆者個人經驗而言,今年4月28日的聯邦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當天,多數參與旁聽的民眾與示威者基本上都支持全國性的同性婚合法化),反而是尚未合法化的州在全國中變成少數意見。就此,或許多少涉及美國聯邦制對各州權限極度重視的問題,但設若今天的情形是顯然多數民意支持同性婚合法化,然而立法者卻紋風不動時,法院該出手嗎?就此,我們可以觀察到幾個情況:
首先,無論法院採取司法積極或消極主義,在作成決定時多半還是會參照當下的民意。此非指法院閃躲於多數人的大傘後沒有自己意見,而是唯有民間越深刻的討論,才能累積越多法院判決的素材。為人所熟知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多數人僅對其推翻種族隔離有深刻印象,然而1950年代時,美國的種族平權運動早已遍布各地,Brown案與其說是大破大立,不如說是水到渠成,更為貼切。政大法律系廖元豪教授曾言,「一般人論及法律,往往只關切法院最後的判決,並將法院視作獨立而不受社會影響的組織。殊不知一個經典判決,尤其是民權運動判決的作成,其實不知累積了多少運動資源與歷史。沒有多年的民權運動、社會運動與其他政治因素相配合,法院不可能憑空想像並採行一套新論述!」實與此一概念相呼應。對照本案與民意之關係,可說更為貼切。
況且,在美國法院體系的法庭之友(amici curie)制度,更令對本案爭點有意見者能夠抒發己見而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素材。筆者於言詞辯論時即遇到一對收養三個小孩的女同志將自身的故事寫成法庭之友送至最高法院。就此而言,法院所能夠蒐集的民意,或許並不亞於國會的動能。法官的民主正當性低於政治部門或許是事實,然而在個案中細緻且寬廣的辯論,反而可以反應關心本案之人的想法與態度。
司法立法路徑孰重 台灣同婚平權尋路
再者,從台灣實際運作的角度來看,人民可能遇到的問題是:確實有了一個權利受到侵害,但立法者不予彌補,司法者堅守消極定位不予救濟時,人民的權利該何去何從?李震山大法官曾於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中表示:「若因司法尊重立法而一直空等法律的制定,目的僅為取得公權力間表面的衡平,卻以侵蝕釋憲權重要機制及長期犧牲人民權益為代價,縱然成功地將燙手山芋丟給立法者,搏得『司法謙抑』之美名,該手段與目的之錯置,究係『司法為民』或是『司法為己』,應可由識者論斷之。」亦值得吾人深思。
猶記得筆者今年於美國同志運動團體Lambda Legal實習時,除了想一窺美國人就同志議題之辯論外,同時也想要觀察在一個3億多人口、50個州的國家,一個倡議組織應如何運作並與戰友協調(以本案而言,Lambda Legal與ACLU實為同舟共濟)。而心得可能令大家有點失望:美國在法律的規定與人民的權利意識上,確實較為容易挑戰既有規範,協調機制上,無論是Lambda Legal內部或是跨組織,運作的都還不錯。但相較於這兩個組織分別有50多年及100年的歷史,台灣的人權團體、NGO確實都還在起步階段。很多事情不是我們做不到,而是還在努力找那條屬於自己的路。
最後僅就4月28日的聯邦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當日一張照片中的故事作為結論:
2015年或許是個令不同性傾向者享有平等權的重要時刻,在美國也是Voting Right Act(投票權利法,保障少數族群投票的法案,電影Selma便是在述說這段歷史。)通過60年的日子,然而在平等具有納含並尊重不同的功能下,不平等的事實如種族歧視、階級制度等仍在現實生活中不斷產生。台灣並非必然要以美國為師,然而如何面對並克服現有的困境,則是我們不應迴避的責任。
- 1. DOMA為美國聯邦《捍衛婚姻法案》(Defense of Marriage Act),在1996年由國會通過、美國前任總統柯林頓簽署的法案。法案把定義婚姻的權力留給各州,並將《捍衛婚姻法》明文規定在聯邦層次上,只承認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