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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工身份的「外勞」 印尼漁工海上死亡 曝露境外聘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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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0 12:00:00
苦勞網記者

身為全台唯一的外勞自主工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日前透過印尼籍漁工的同鄉親友網絡,得知屏東東港漁港傳出一起境外聘僱的印尼籍漁工在海上一身亡一失蹤的事件。然而,由於境外聘僱不適用台灣相關勞動法令,工會無法介入了解案件情況,僅知目前正由屏東地檢署偵辦當中。工會成員昨天(9/19)上午在南方澳漁港的印尼漁工聚會所舉行追悼會,並呼籲台灣政府正視境外聘僱漁工的勞動環境與勞動條件、賦予他們應有的勞動權益。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的印尼漁工為素未謀面、在海上身亡的同鄉Suprianto獻上伊斯蘭祝禱。(攝影:林佳禾)

遠洋漁船上的不明悲劇

高雄籍漁船福賜群號(CT4-2742)是一艘「50噸以上未滿100噸」級別的遠洋小型延繩釣漁船。根據資料,該船是「臺灣鮪延繩釣協會」的註冊會員,主要前往印度洋海域作業,按理來說,每次出海作業時間可長達數月至一年。福賜群號於今年(2015)9月9日午間返回東港漁港,船上除了台籍船長、副船長和7名境外聘僱、於法不能下船的印尼籍漁工,還有一具在海上不幸身亡漁工的遺體。

據了解,死者為另一名境外聘僱的印尼漁工,名叫Suprianto(姓氏與其他個人資訊不詳)。福賜群號進港後,屏東地檢署接獲海巡署通報,隨即接手安排驗屍並展開調查。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理事長Iwan先透過同鄉轉述得知此案,後來又接獲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致電告知。

過去幾天,Iwan曾與同船其他印尼漁工輾轉取得聯繫。其他漁工表示,Suprianto在船上長期受到辱罵、毆打甚至以鐵鉤砸頭,後來身體出現異狀卻仍被要求持續工作,造成病情惡化,失去行動能力臥病在床,終致死亡。他們甚至透露,除了Suprianto,還有另外一位同伴(姓名不詳)在作業時不慎失足落海,但船長不但未進行搶救,反而將船駛離,「就當作一包垃圾掉入海裡一樣。」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激動地說:「我們連他的名字都無法知道。」

無論調查結果如何,Iwan希望最後至少能將Suprianto的遺體送回老家。(攝影:林佳禾)

根據消息來源,本案已召開過兩次偵查庭。同船漁工在Suprianto過世前曾協助他錄製了一段「遺言」短片,已提供檢方作為物證。Suprianto的遺體也由法醫進行解剖,但鑑定報告估計需要2至3個月才會完成。

李麗華表示,由於死者並非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的會員,工會方面無法直接從屏東地檢署取得資訊,也不清楚檢方對案件的初步判斷。然而,根據公視新聞議題中心早先詢問屏東地檢署所得的資訊,檢方在初步檢驗後認為Suprianto的狀況「非一般受虐致死案件」,同時對應訊者的說詞似乎也有所保留,僅表示會連同落海漁工的部分,一併釐清是否有人為因素。

弔詭的是,Iwan後來又嘗試致電該船其他印尼漁工,卻始終無法聯繫上,種種跡象顯示,福賜群號很有可能已再度出海作業。案件後續會怎麼發展,目前看起來是一團迷霧。雖然素未謀面,但Iwan表示:「無論如何,希望最後能將Suprianto的遺體送回老家。」

境外聘僱猶如法外之地

台灣漁船在船長、大副以下的勞動力完全仰賴外籍漁工,早已不是新聞。台灣漁船在海上作業期間發生肢體衝突、人員傷亡的喋血悲劇,很不幸地,也的確層出不窮、履見不鮮。然而福賜群號上發生的事,曝露了過去極少被公開討論、甚至恐怕是台灣漁業最最幽暗的一面:境外聘僱漁工的處境。

從境外漁業基地招募工人,對漁業來說是尋常之事,世界各國皆然。甚至在一些主要漁場附近,直接從環境極端惡劣的海上接駁站拉工人上船,雖然總有不人道甚至人口販運的批評,但也從來沒能完全禁絕過。1990年代初台灣建立體制內的外勞管理體系,開放漁船聘僱外籍船員(即所謂的「境內聘僱」)而且尺度不斷放寬,但對許多漁船船主(特別是航程遠、單次作業期間長的遠洋漁船)來說,除非返台休整期間有必要的人力需求,境外聘用漁工「實惠」得多,除了更能呼之即來、揮之即去,又不用受台灣相關勞動法規限制,能規避許多成本。

境外聘僱的漁工,雖然實質上就是外勞,但卻不由台灣勞動部門管轄,規範法源僅來自《漁業法》第54條要求主管機關(漁業署)應該「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的概括式描述。然而,漁業署其實一直到了2002年才訂定《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其中雖規定漁工在國外港口受僱上船後15日、解僱離船後7日之內,船主或仲介都應該向漁船所屬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或漁會(而非勞動主管機關)提具船員名冊,但實務上形同虛設,通常惟有當漁工必須隨船進入台灣的漁港,海巡單位才會建立名冊,以發給臨時入國許可。

換句話說,台灣政府從來無法掌握本國漁船究竟使用了多少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遑論做任何有實質意義的管理。

一具遺體,能不能打開一絲契機?

根據勞動部統計,台灣近兩、三年來境內聘僱的漁工總人數大致維持在9000至10000人上下,而一般都推斷,境外聘僱的規模至少要再加倍。儘管工作過程可能從來不曾「入境」台灣,這麼多的人受僱於台灣船主,長時間在台灣漁船上勞動、起居,卻不適用任何社會保險、職災救助的公共制度。一旦發生問題,他們最好的遭遇也只能得到小額意外險理賠,或者自行提出民事求償,這顯然並不合理。何況,國際法上早已清楚定義「船舶是國土延伸」,但台灣政府往往只在本國人受害時才積極強調主權,對同樣的空間中佔多數的外國人完全缺乏基本權益保障的窘況,卻幾無作為,等於坐視悲劇不斷發生。

今年34歲、來自印尼中爪哇的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監事Sunavto,從9年前開始先後三度為台灣漁船工作,從境外聘僱到境內聘僱,從遠洋漁船到近海漁船,他一次一次掙到了目前在南方澳稍微比較「正常」的待遇(每月實領17,280元左右)、作息(每次出海約1天往返、每個月有4至5天休假)和勞動權益保障。談起先前遠赴南太平洋甚至大西洋巴西海域的工作經驗,Sunavto激動的口氣裡仍帶著恐懼,「我曾經一整年音訊全無,回到家鄉,才知道家人都以為我過世了。」他還透露曾有一位同船夥伴因不堪長期壓力跳海自殺,帶給他不小的陰影,「在船上只有偶爾抬頭看見月亮的時候才覺得輕鬆,常常不知道日子究竟過了多久。我再也不想回到那樣的生活。」

Sunavto也曾是境外聘僱漁工,隨台灣漁船遠赴東南太平洋甚至大西洋作業。(攝影:林佳禾)

過去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在大海上失去生命,多半如同石沉大海,很難事後追究原因。Suprianto的遭遇雖然令人悲傷,但至少他的遺體來到了台灣,可能打開一絲契機。藉由揭露這起事件,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呼籲:台灣政府應該將境外聘僱勞工全面納入國內勞動法規,改由勞工部門負責行政管轄,同時儘快清查、建立並掌握境外受聘僱漁工名冊,以利後續實施勞動檢查,甚至進一步賦予境外聘僱漁工團結、爭議與協商的勞動三權。李麗華說:「雖然這些訴求看起來可能還很遙遠,但政府必須要開始思考這些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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