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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於團結權之外 塔夫茨大學教授不得加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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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12:00:00

翻譯:張宗坤 台灣師範大學學士生/校對:蘇子軒 陽明大學學士生

【譯按】美國高等教育企業化與全球化的後果,包含了大學對學術勞動者的剝削,尤以私立大學最為嚴重;而研究生工會的組織運動,即被看成這種學術勞動剝削的回應。但在2004年的布朗決定,美國國家勞資關係委員會(NLRB)認定私校研究生的學習關係大過勞雇關係,造成私校研究生無法組成工會。相似地狀況,在1980年的葉史瓦判決(見譯註五),也造成了私校專任教師無法組成工會的後果。該次塔夫茨大學的案例表明1,在美國的私立大學似乎具有某種隔絕勞雇關係的特殊性;而這正如現在台灣各大學試圖以修正《大學法》的方式,排除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或是迄今台灣兼任教師仍不被適用《勞基法》,以鞏固這種教育與勞動徹底斷裂的特殊性。作為美國學術勞動與高教企業化的探究,我們認為私校教授的團結權,以及文中提及美國特有的「終身職候補制度」(見譯註二),伴隨著的是對於「非終身職候補受雇者」的剝削,將是值得持續關注的重要戰場,亦能啟發對於學習與勞動之間關係的進一步思考。

美國國家勞資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NLRB)裁定塔夫茨大學(Tufts University)教職員工具有管理職責,阻礙了他們組織工會的權利,進而打擊醫學院教授成立工會的嘗試。 

該項裁決由委員會的波士頓地區主任公告,係因發現試圖加入服務業受雇者國際工會(Service Employees International Union, SEIU)2第509號地方分會的70位終身職與終身職候補的教授3,同時身兼主管職,因為他們負責監督上億美元的研究室,協助開發課程,並在唐人街校區負有其他管理層級的職責。而根據美國《國家勞資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NLRA),主管不具加入工會的資格。 

在過去兩年半的期間,波士頓地區已經有超過3,800位兼任及非終身職的私校教授(包含塔夫茨、東北、布蘭迪斯、本特利、萊絲利與波士頓大學)加入509號地方分會。其中有多過275位的波士頓大學給薪講師與導師,剛在這個禮拜四投票加入了工會4。據509號地方分會表示,塔夫茨大學醫學院的成員是在波士頓第一群試圖加入工會的終身職與終身職候補的教授。 

塔夫茨大學醫學院教授嘗試加入工會受阻。

公立大學的教師工會則不受 NLRA 限制,經常包含了終身職教師會員。509號地方分會的發言人 Jason Stephany 表示,相對於公校而言,私校終身職教師的組織是嶄新的領域。Jason 認為,塔夫茨判決對於運作實驗室的教師可能是個挑戰,但並不影響其他院校在集體協商上的努力。 

一位自2000年起,在塔夫茨大學醫學院教授發育、分子與化學生物學的終身職教師 Karina Meiri 表示,她與她的同僚正在尋求工會的支持以進行薪資與其他議題的協商。塔夫茨大學正想方設法改變薪資的計算方式,這可能造成高達四成的減薪。 

NLRB 發現,教授的管理職責被大幅度限制在個別的研究計畫以及僅有四百萬美元預算的賽克勒生物化醫學科學學院。Meiri 指出:這只是醫學院一億預算中的一小部分。 

「這是一個非常、非常狹隘的決定,且只關注醫學院的功能中非常、非常小的部分」,Meiri 表示:「NLRB 從我們職責中的一小部分推斷出我們具有完整的管理權責;他們卻又同時同意,我們對醫學院絕大多數的預算沒有任何影響力。這實在令人費解。」 

塔夫茨大學在一份聲明中讚揚 NLRB 的決定:「我們樂見波士頓地區主任認同,我們的教師在學院管理的特定領域具有顯著權威。」 

由 NLRB 的波士頓地區主任 Ronald Cohen 所簽發的塔夫茨判決,遵循了1980年最高法院的判例。法院裁定,葉史瓦大學(一所在紐約市的私校)的終身職教師因為具有管理者身份,故而並不具有集體談判權的資格5

但在2014年 NLRB 的一項決定中,允許了華盛頓州塔科馬市的太平洋路德大學的教師進行組織,也就是說,NLRB 為私校教師工會敞開了大門6。在這項判決中,委員會制定了一套標準以判定這些大學教師是否為管理者,這些標準包含了對學術計畫的控制、招生、財務、政策制定,以及人事權限。 

代表塔夫茨大學校方的波士頓 Morgan, Brown & Joy 律師事務所的律師,Nick DiGiovanni 認為,塔夫茨案例具有重大意義,因為這是 NLRB 在關於終身職教師的議題上,採用太平洋路德案例的判斷標準的第一個判決。 

DiGiovanni 說明:「任何一個機構只要有足夠的證據顯示,他們的教職員工對課程議題、學生政策與招生、以及其他領域如財務事務與人事事項具有有效的控制權,譬如這次塔夫茨大學的例子,那麼委員會將可能認定這些教師是具有管理職責的。」 

儘管遭遇挫折,509號分會表示他們將持續爭取終身職教授組織工會的權利。

  • 1.本文譯自《波士頓環球報》(The Boston Globe),原文標題為"Labor board says Tufts medical school professors not eligible to unionize",註解為譯者所加。
  • 2.服務業受雇者國際工會(Service Employees International Union, SEIU)成立於1921年,組織範圍達美加兩國,共有超過190萬名會員。組織對象包含三大部門:健康護理產業(包含醫院、家庭照護和護理之家的受雇者)、公職人員(包含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以及資產管理產業(包含清潔工、保全與伙食工)。
  • 3.「終身職候補」(tenure-track)與「終身職」(tenured)在美國教育系統中是兩種不同的聘任身份,有點近似台灣所謂的「終身免評鑑制度」。終身職候補制度與「升等制度」(promotion),即台灣常見的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與專任教授的升等,是平行的兩個制度。各大學會以一定方式招聘具有學術潛力的年輕學術工作者,並給予他們一個成為終身職的機會,我們暫時譯為「終身職候補」的教授。各大學會要求這些招聘進來的教授,在一定年限內,必須發表一定量的著作(這往往是最主要的指標)、受學生評鑑,以及對學校的特殊貢獻。若符合該校設定的標準,即可成為「終身職」教授,未來即可不必在擔心會遭受到任意解聘;但若年限已到而未達終身職的標準,則會被立刻解聘。該制度蒙受不少批評,包含獲得終身職聘約的教師往往變得懶散不務研究或教學、大學與終身職教師壓榨終身職候補的教師為其產出研究,以及那些不能成為終身職(non-tenure-track)的教師的處境問題等。
  • 4.可參考以下這則新聞 "Boston University faculty members vote to unionize"。
  • 5.在1980年 NLRB 對上葉史瓦大學的判例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在私立大學任教的終身職教師,不具參與工會、作為協商單位的權利。原因在於最高法院認為私校終身職教師在校內學術相關事項上(安排課程、選擇教學方法、規劃教學份量,或評選終身職、升等、設定薪資標準與福利制度等事項)具有絕對的決策權,故而這些終身職教師,應被視為校內管理階層,與其他教師員工係屬不同利益團體;再加上 NLRA 規定,管理職與勞工為對立兩方,前者不得加入工會。故葉史瓦判決導致私校終身職教授失去加入工會、組成談判單位的權利。更多資訊可參考 NLRB v. Yeshiva Univ., 444 U.S. 672 (1980)。
  • 6.譯注:在2014年太平洋路德大學對上 SEIU 第925號地方分會的決定中,NLRB 對於「全職教師是否是大學的管理階層」提出了五項決策制定的標準,分為三項主要指標與兩項次要指標。主要指標包含:學術計畫(Academic Programs)、招生管理(Enrollment Management)、財務(Finances);次要指標包含:學術政策(Academic Policy)與人事政策與決定(Personnel Policy and Decisions)。更多詳細標準可參照PLU & SEIU Local 925, NLRB No.157(NLRB,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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