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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大便換黃金?! 新政府勞動部「砍假」配套的詐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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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5 12:00:00

新政府上台短短不到一個月,勞動部長郭芳煜先是在5月24日接受媒體專訪時聲稱,將把19天國定假日還給勞工,一時間被各傳媒紛紛將此列為新政府重要「政績」而廣泛博得美名。只是沒隔幾天,資方大老闆們一個個動怒斥責、放話恐嚇後,郭芳煜立即親自登門求見,甚至,連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經濟部、勞動部各部大員陸續奔走與六大資方團體密會,密談隔天,資方工商團體馬上一改先前態度,紛紛和顏悅色地表示已與新政府達成「共識」。自此,新政府勞動部如意算盤,終於漸漸明朗。亦即:端出修改《勞基法》,宣稱落實真正「週休二日」作為配套,最終目的,沒有別的,還是貫徹舊政府刪除七天國定假日的政策意志

勞團去年底佔領勞動部抗議七天假日遭砍。(資料照片/攝影:宋小海)

到底目前新政府打算用哪些「配套措施」作為交換「砍七天假」的正當性理由呢?這些「配套措施」修法對勞工實際影響為何?究竟是增進勞工權益?還是實質改惡?或根本就是勞動部「故弄玄虛」企圖詐騙勞工的惡質騙術?若我們仔細檢視最近勞動部發言,以及後續工商團體與勞動部密會後的反應,大致可以歸納出一個清楚輪廓。

目前勞動部說明的修法方向如下:

  1. 宣稱透過修《勞基法》,貫徹讓所有勞工都能享有「週休二日」,每週新增一天「休息日」。
  2. 修法草案中規劃,「休息日」出勤工作,雇主必須「加倍」發放薪資。
  3. 宣稱透過上述兩點得以確保勞工「週休二日」,因此最終將刪除七天國定假日(以所謂「全國假日齊一」為說詞)。

上述三點,除第3點最簡單明瞭,即「刪除七天國定假日」沒什麼玄機外,前兩點則是需要進一步分析與解讀。然而,一旦我們仔細檢視研究後,即會發現當中處處充滿刻意框騙、詐欺勞工的設計,而倘若依勞動部規劃方向修法後,甚至將使勞工權益單方面嚴重受損,「百害而無一利」!

以下先舉一個簡單例子說明前兩點的效果:

目前法定週工時40小時。小芳月薪30,000元,與雇主約定週一至週五工作,每天工作8小時,共計40小時(正常工時)。在還沒考量勞動部的砍假修法配套修法前,若雇主要求小芳週六來上班,多加班8個小時(延長工時),那麼,加班費要如何計算?

根據《勞基法》24條1,前2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0.33),後6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二(0.66)。而月薪工作者每小時工資計算方式為:

月薪/30天 * 8小時 = 30,000/240 = 125元/小時

之所以除以240小時,是因為勞動部長久以來都解釋月薪概念包含了正常工時以外不工作也可以領到薪水的「給薪休假」。亦即,勞工在這些不工作的天數中,沒有工作義務,但同樣可以領到薪水。

因此,合理的計算小芳週六出勤加班8小時,加班工資應為:

(2小時 * 1.33 * 125元)+(6 * 1.66 *125)= 1,577.5元  【A.合法計算】

但是,過去長久來,勞動部卻恣意違法解釋,1.33或1.66倍當中1倍的工資,雇主「已經」在月薪中給付過了(即上面提到的所謂「給薪休假」概念),所以加班費只需再「加」發0.33與0.66倍即可。因此,依照勞動部的違法解釋,小芳週六出勤加班8小時,只能領到:

(2小時 * 0.33 * 125元)+(6 * 0.66 *125)= 577.5元  【B.勞動部違法解釋】

與上面合理的計算方式足足相差了1,000元!

因為勞動部如此違法解釋實在過於荒唐,即便根據「給薪休假」的邏輯,勞工原本無需工作即可領到一倍工資,今天勞工放棄休假權利去工作,竟然領到的薪資比正常工作時間領到的薪資還低!以小芳為例:週六多出勤工作8小時,比起不出勤工作竟然只多577.5元。因此,實際上鮮少公司能依上述B計算公式,要求員工在休息日多出勤工作加班。道理很簡單:如此低廉的加班費,極少員工願意在週六出勤加班。實務上,多數公司都會至少「多」給到一倍以上工資的加班費。以小芳的案例,即:

8小時 * 125元 = 1,000元  【C.實務上常見】

有些公司會為了吸引勞工加班,甚至會「多」給到一天1,200至1,500元加班工資。過去因為勞動部長期以來違法、嚴重侵害勞工權益的加班費計算解釋,導致實務上,即便勞工領取C計算方式的加班工資,都還遠低於根據A公式所計算出的數額,過去十五年來勞工權益因此長期嚴重遭受損失,這筆帳勞工都還沒機會跟勞動部算,今天勞動部卻荒謬的反過來,以此為「籌碼」欺騙勞工,宣稱透過修改《勞基法》「調高」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同時搭配所謂多增加一天可以加班的「休息日」),來換取勞工同意刪除七天國定假日。並宣稱,如此一來,可使勞工享有真正的「週休二日」。此時,萬一勞工一時恍神沒搞清楚的話,很可能還就真的被新政府勞動部唬得一愣一愣,被賣掉還以為勞工權益真的有所增加。

再回頭來複習一下勞動部現在對外的說詞,它宣稱將透過修改《勞基法》:

(1) 規定每週要有一天例假日(完全不能工作)與一天休息日(原則不工作,但在給加班費的前提下仍可工作)。

(2) 規定休息日工作工資加倍給付。

勞動部解釋:(1) 的修正,將使勞工可以有真正的「週休二日」;(2) 的修正,將提高加班費計算乘數。總之,(1)、(2) 都是增進勞工權益的修改,所以接著對勞工說,因為多拿到了這些「好處」,所以勞工可以安心同意把「國定假日」自19天刪除到剩12天,畢竟「有得有失」,這樣對勞資雙方才公平。

但重點是,(1) 的修正雖然每週多增加一天所謂「休息日」,但因休息日性質與例假日不同,雇主只要給付加班費,還是可以要求勞工加班,根本就不會有所謂『真正』的週休二日,除非勞動部願意修改為每週兩天例假日。更可笑的是,勞動部宣稱 (2) 的修改,將使得勞工在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增加,但從上面以小芳為例的說明中已經提到,目前實務上當公司要求員工週六或休息日工作時,極少以勞動部的違法解釋(即B公式)計算,給付勞工低於一天的工資。目前多數企業幾乎都給到至少一倍或甚至更高到1.5倍工資,才能吸引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工作。今天勞動部先把自己嚴重傾向資方的違法解釋計算方式當成基準,再透過修法將實務上已達到的標準「條例化」(注意!即便這個「標準」其實都還是違法),最關鍵的是,修法後的結果,甚至是對之前法令規範的進一步改惡(從A改成C)。然後得意洋洋對勞工說:「看!這是你們『賺到』的權益喔!所以,乖,那我們把七天國定假日刪除嘍~很合理吧。」

恐怕再也沒有比這更低劣與無恥的作法了。簡單總結盤點勞動部砍假修法方向將造成的影響:

  1. 刪除七天國定假日,勞工每年總工時增加56小時。
  2. 每週增訂一天「休息日」而非「例假日」,休息日雇主仍可要求勞工加班,全體勞工享有「週休二日」成為空談。(公務員則享有每週兩天「例假日」)
  3.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改惡」,新的計算方式低於過去法定標準。使加班勞工可依法領到的加班費減少,讓雇主有更高誘因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勞工總工時也將進一步增加。

因此,這個修法方向在柯建銘、勞動部、經濟部私下與工商團體密會的過程時,資方高興都還來不及了,馬上就與勞動部有了高度「共識」,這更是為什麼之前資方傳出反彈時,勞動部長郭芳煜老神在在地對媒體說:他有把握可以說服資方。現在一切真相都大白了。道理很清楚:對台灣的資本家而言,恐怕全宇宙再也找不到這麼貼心划算的交易了。相反地,對勞工而言,勞動部提出的「交換條件」,恐怕只有「拿大便換黃金」可以譬喻形容了。不但休息日加班費權益嚴重損失(從A到C),七天假也沒了,絕對是陪了夫人又折兵之史上最爛交易。

從這件事來看,新政府勞動部一出手馬上技驚四座,展現出主動捍衛爭取資方利益、詐騙剝削勞工的積極能動性,更有如施展幻術一般,以實質嚴重改惡的修法作為配套,謊稱將促成全體勞工「週休二日」,把連國民黨政府一年前做不到、或不敢做的事情,一舉做好、做滿了。

鐵一般的事實已經擺在眼前了,未來修法過程中如何與已經聯手的勞動部及資方對決,爭不爭得回勞工完整的19天國定假日,有沒有辦法擋下勞動部即將推動嚴重改惡的「配套修法」,真的還得有賴台灣勞工團結一致的行動力與持續抗爭到底的決心了。

  • 1.《勞基法》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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