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何春蕤
【編按】美國佛羅里達州奧蘭多(Orlando)一天同志酒吧「脈動」(Pulse Club)發生大規模槍擊案,造成至少五十人死亡。這場災難性的暴力發生後,人們試圖尋找原因,而「仇恨犯罪」框架幾乎成為理解案件的唯一視角:將事件歸因於極端病態個人非理性的特殊行徑,從而難以深入檢討支撐暴力背後的體系,甚至經常是透過追究個人的暴力來轉移、掩蓋後者,僅要求「特定的他者」為巨大暴力負責。
無獨有偶,近日台灣民政府成員洪素珠辱罵榮民遭各界非議,人們普遍聚焦於洪素珠舉止之粗暴不堪,也有論者主張立法禁止仇恨言行。然而,挑撥台灣與兩岸族群衝突者,並非始於洪素珠個人,而更廣泛地充斥在公共輿論甚至於「社會運動」之中。直到今日,都仍有人將二二八宣傳為族群矛盾;反服貿時代表「進步」勢力的經濟學者可以恣意栽贓「中國洗頭小妹會洗頭兼洗腦」;民間力推兩岸監督條例卻包藏國安白色恐怖條款;陸生在台的不平等待遇,被不分藍綠地延續下去...。洪素珠的言行激怒許多人從而引起廣泛批評,然而這些憤怒恐怕多半也只是因為,她的歧視與排外是那樣地「赤裸裸」而毫不加以修飾——太不講文明禮節了。但同樣的歧視與排外,假使是經過了民主機制的包裝、程序的合法化、或者知識語言的洗禮,在此刻的台灣,其實可以暢行無阻。
環繞著上述的問題意識,苦勞網將連續刊登兩篇譯稿,其中一篇是獨立學者崴洛克(Kay Whitlock)就奧蘭多同志酒吧屠殺事件的短文,談「仇恨犯罪」框架的侷限與問題性;另一篇則是他與布朗斯基(Michael Bronski)去年(2015)共同接受媒體的訪談內容。
- 佛州同志酒吧槍擊案:是仇恨行為、仇恨犯罪、還是恐怖攻擊?(本文)
- 超越仇恨框架:訪談崴洛克與布朗斯基
「佛州同志酒吧槍擊案,是仇恨行為、仇恨犯罪、還是恐怖攻擊?」1
這樣的提問出自一連串錯誤的假設,也已經導致錯誤的回應,而且這些回應必然會促使暴力繼續擴散,特別是反酷兒的暴力、反穆斯林的暴力、種族歧視的暴力。然而此刻,這樣的提問和思考還在佈滿我們的生活空間。
我和我的伴以及她的家人正在愛荷華州為去年她突然先後過世的父母撒骨灰,心裡糾結著各種回憶、傷痛、和強大的愛,所以這幾天我很少上社交媒體,也沒看電視,比你們更晚知道佛州的消息。當屠殺事件的相關字「奧蘭多」(城市)和「脈動」(酒吧)進入我的意識時,隨著澎湃的驚訝和憤怒而來的當然還有悲傷、回憶和強大的愛。這一切都從我自選的親密關係奔騰而來,而這些關係則可回溯至酷兒社群和連結所提供的各種不法而狂浪的饋贈,給了我動力追求解放和創新的完整自我。
可是我們要如何理解是什麼奪走了這麼多酷兒、特別是這麼多年輕的有色人種酷兒的生命,也深深刺痛了許許多多其他人呢?別忘了,年輕的酷兒和跨性別和性/別不馴有色人種在美國一向就是最容易被當成罪犯的。我們又要如何理解那個成長在對穆斯林充斥著懷疑和敵意的美國,熟知暴力、保全、和槍枝,而且感覺必須進入同志酒吧大開殺戒的人?
我們必須跳出「仇恨框架」才能用新的方式來理解這個事件並且想出更好的新回應來。基本上,仇恨框架會說:(一)暴力是極端份子、狂熱份子、精神有病的獨行殺手幹的事;(二)針對邊緣群體的「仇恨暴力」不會被正經的、文明的人群社會所容忍或接受;(三)暴力是某些個人或群體非理性的歧視(也就是仇恨)的結果;(四)仇恨就是仇恨,不用管歷史和當下的特殊情境或條件如何使特定的群體被當成暴力的對象。因此許多人都說我們可以用現成的工具——主要是更強大的巡邏、起訴、懲罰——來處理這些現象。
其實,仇恨框架不但模糊了也抹去了那些被優越主義意識形態所推動而且深深植入社會主要結構的根本暴力,就是這些結構性的暴力提供了個人和群體表達「仇恨」暴力的榜樣。標準的範本包括:美國殖民時期對印第安原住民的滅種殘殺,將非洲黑人納入奴隸體制,以及此刻在美國大量進行的巡邏監控和監獄工業體系暴力等等。這些都不是非理性的作為,它們的目的很清楚,就是要鞏固白人優勢、父權、少數人獲利、以及特定形式的宗教霸權。各種監控的強化也總是在「安全」、「維穩」、和一種可怕的競逐誰能說自己受害最慘的比賽下向前推動。
仇恨框架因此是一種拉開距離、避開問題的策略,它要說服大眾:巨大的暴力總是「特定的他者」要負責的,就是那些危險的他者要負責。那麼誰是危險的來源?不同時刻會變成不同人,然而白人優越、父權、資本主義這些基本假設是不變的。社會的核心框架變成不斷覆誦「敵人,敵人,敵人」,我們則必須起而防衛,結果反而持續生產那些侷限、控制、殺戮我們自己的心態和手段。
三十多年的仇恨罪犯範本並沒有為邊緣群體帶來安全,反而導致不同的群體爭相宣告自己需要更多巡邏保護。它也並沒引發嚴肅、持續、跨越群體、跨運動、跨議題的去討論那些提供仇恨犯罪基礎的結構暴力和優越意識形態(仇恨只是病徵,不是源頭)。悲劇的是,既然一切照舊,暴力的生產以及其所從出的優勢主義基礎也就一直持續下去。
要拆解這個意識形態和結構的漩渦,就必須採取激進的想像,以不一樣而更為大膽的思考來面對我們共有的人性,反思社會應有怎樣的公義,而這樣的公義將隨著社會關係、經濟關係、文化關係、宗教關係等等是否正直而成功或失敗。不管如何,單靠法律、警力和法院是沒法產生公義的,它們只會維繫結構型的暴力;因為我們同時也需要文化上的策略。想要創造一個不一樣的社會,我們就不能繼續支持那些到處找妖魔和敵人和戰爭來構思公義的意識形態和結構。
- 1.本文原張貼於崴洛克(Kay Whitlock)個人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