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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勞動者的尊嚴都應當被保障! 對學生助理納保的基本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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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12:00:00

近日因為大學校內兼任助理納入勞基法以及社會保險(勞保、勞退、健保)一案,引發社會上許多的討論。基本上,我認為這些討論是有益的,它幫助我們釐清許多問題;特別是因為此議題不僅是校園內在制度的變革,更深刻的關聯到勞動人權、世代貧窮、社會安全、學術創造與人才培養等領域,因此有必要針對爭論加以說明。以下是我對於學生助理納保的基本看法:

學生助理納保是遲來的正義

毫無疑問的,高等教育領域的知識生產與傳遞,必須仰賴於學生助理的諸多勞動。助理不僅在實驗室工作,課堂上帶領討論,在研究過程中收集與整理資料、書寫文字、甚至提出創新的觀點,也在各種行政事務上提供必要的支援。然而,這些不可或缺的勞動,在當前教育體系中,並沒有獲得制度上的肯認,甚至透過各種(學習型、師徒制)制度加以扭曲,從而使得助理被排除在社會安全制度與勞動保護之外,進一步使得濫用勞動的現象成為常態。因此,承認助理與校方的僱傭關係,確認其在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內,可以說是遲來的正義,令之在國家勞動體系中,獲得了最基本的勞動使用、職災與退休等保障。從最基本的勞動權利保障來看,我支持助理納保。

青年世代貧窮與老年給付

除了權利原則之外,助理納保同時能夠減緩青年世代的貧窮問題。眾所皆知,台灣社會青年貧窮化現象極為嚴重,這主要體現在學費、負債、失業與起薪問題上。根據《我國大學學雜費之分析與研議》調查,目前就讀於公立大學的學生,每人每年平均付出約20萬元,就讀私立大學者則達25萬元。以台灣家戶所得後20%的家庭(年收入31萬左右)來看,幾乎佔了其家庭六成五至八成的收入。而以第二等家庭(收入屬後20%到40%)每年收入僅有57萬餘元來說,一個孩子就讀大學就將花去三成五至四成三的家庭所得。

而為了滿足市場要求的「基本」(大專)學歷,年輕人不得已只能「申請學貸」。教育部《2011台灣青年學貸調查報告》指出,從1998年到2009年十年間,高中職以上申請學貸者增加了5.4倍(從15.2萬人次到81.7萬人次),其中大學部分約有16萬左右的人次。貸款人次的增長,顯示出就學負擔的嚴重惡化;而其中有八成的貸款者其家庭年收入為72萬元以下:可以想見,就學對於弱勢階級家庭的嚴重影響。

調查中也指出,若大學四年皆貸款,大學畢業生平均將負債33萬元(公立大學者約26萬,私立約40萬)。再者,我們也看到,大學學歷並非是就業保證。2013年主計處的調查顯示20-24歲的失業率高達13%;然則,大學畢業生的起薪從2000年的28,016元降至2010年的26,455元,更何況同時期的物價還漲了9.6%。

上述數據揭示,逐步墊高的學費、就學貸款激增、青年失業率居高不下與薪資下滑等現象,我們可以說,青年世代(特別是弱勢家庭出身的尤為嚴重)經濟生活上的艱鉅已是整體社會必須努力克服的難題了。然則,殘補式的福利措施(如:低收入家庭的各項補助)解決不了整體世代貧窮化的結構問題。另一個可能的出路,則是整體社會安全制度的建置,例如提高公共教育經費,降低個人教育支出、勞動保障、降低工作風險、失業給付、乃至於青年世代關注的住房與育嬰公共化政策…等。當然,上述有些社會政策確實超出教育領域;然則,若僅討論學生助理勞動議題,納不納保與否對其而言,仍有實質的經濟意義。

就制度上來看,兼任助理依法納入勞保與提撥勞工退休金,與未來領取勞保年金計算時之工作年資,以及能領取的勞退金數額,直接相關。尤其是勞保年金並無年資上限之規定,每份年資對未來年金都造成差異。根據高教工會的推估(請參見表一),應投保勞保與提撥勞退金卻未投保,雇主少投保一個月,勞工未來的終身退休損失將高達10,873元,一年將高達13萬元。

雖然,這得等到退休之後才能領取,然則對一整個世代的未來而言,仍是有效減輕負擔的方式;當然就現下而言,這也彌補了世代貧窮現象下原本難以達成的自我儲蓄。至於健保部分,則可因為以受僱者身分納保,從而減輕了原先地區加保的高額保費,每月可節省454元。總和而言,就未來養老與現今保費減少而言,兼任助理至少每個月增加的收益為11,327元。

除了實質的經濟好處外,社會安全制度根本上蘊含著社會連帶與團結之意,透過再分配的制度設計,讓經濟弱勢仍能保有社會生活中的基本尊嚴。這是為什麼勞保制度中會有最低投保薪資(11,100元)之限制,它是未來老年給付的最低基準,也是社會整體對於經濟弱勢的最低保障;若有校方倡議所謂「按實質薪資投保與給付」,事實上這同時也破壞了全國所有部分工時者的基本社會保障,以缺乏社會連帶意義的、「個人自負其責」的商業保險原則,挑戰了整體社會安全制度的基本精神;如此為了一己之私不管他人死活的大學校方不啻是個笑話。

表一

歷史上來看,2008年兼任助理可能納入勞基法的消息一傳出,大學校方與教育部就已經阻擋過一次了;它們當然希望在使用這些勞動力時,除了「薪資」(工讀金、獎勵金)外,最好是一毛錢都不出的;仗著大學之社會地位與教育部公開的支持,作為雇主的校方比全台灣許多資方都還糟糕。

2016年的現在,透過兼任助理不斷向勞動部檢舉校方違法的施壓之下,勞動部確認了校方必須遵守勞動法令;亦即,只要被認定是勞工的話,校方必須負擔與全台灣所有雇用部分工時者的資方相當的費用(2,398元)。但它仍認為自己高高在上、與眾不同;除了用大量裁員威脅學生助理、透過壓迫系、所、職員、教師來逼學生助理就範之外,還公開批評勞保與勞動基準等法令不適用校園、要求勞保最低投保薪資下降、發明「師徒制」與「學習型助理」等難以自圓其說的制度,甚至找學者證明學生與勞工身分「互斥」…等。這兩年來,若非親眼見證,人們大概無法想像高教領域中的領導階層竟會秀出這類難看的動作。

無論如何,國家要有效的面對青年世代貧窮化的問題,必須統合各部會與領域,教育部既作為高教主管機關,各大學又皆聘用大量學生助理,若是透過國家編列預算方式解決助理納保所延伸出的費用,一方面既可協助大學符合勞動法律之規範,另一方面更可從側面減緩青年世代貧窮的社會問題;別忘了,教育部2009年時,為了配合馬政府降低失業率政策,曾推出所謂的「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即校園「22K計畫」);此計畫作為惡例,除了直接拉低了台灣的薪資水準,也反過來顯示出教育領域並非獨立與其它政策之外,其決策與整體社會環境息息相關。

在兼任助理納保議題上,很遺憾地,教育部再次秀出下限,非但完全失去了對於青年的政策方向,聽到助理必須納保、校方反彈,就喪失理智,一股腦只想操作所謂「學習型助理」來阻擋,幻想著自己超越了勞動部,獨立擁有解釋勞動法令的權力;它大概忘了自己每年暑假都會提醒「學生打工要注意納保」,也忘了過去信誓旦旦要協助行政院解決青年失業延伸出來的經濟問題,呈現出徹底的精神分裂。

教育部長潘文忠(左)與勞動部長郭芳煜(右)今天上午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備詢,回應兼任教師及學習型助理的勞動問題。(攝影:宋小海)

職業災害與勞動濫用

針對兼任助理納保案,除了必須面對青年世代貧窮化現象之外,很核心的關鍵問題在於:如何降低職災風險與防止勞動濫用。

就職災風險而言,光是整理見報的資料,1997年至2014年之間,在大專院校實驗室發生過34起意外,當中確認兼任助理受傷的工傷案件高達10起、輻射外洩事件1起、致死案件3起,這都還不包含更多未被揭露的事件。而這些於工作現場或上下班期間發生的意外致傷、致死案件,過去正因為校方以工傷者為「學生」身分,未幫其納保,致其未能得到法令上應得的職災賠償與撫卹。換言之,由於校方便宜行事,倚靠著低度保障的學生保險來承擔風險,若發生不幸事故,學生助理根本求助無門。若可納入勞保,至少可以有制度地來因應各種工作危險的發生;除此之外,還可享有傷病給付、死亡給付…等因應臨時需要的保障。風險本難預料,納入社會保險是對所有勞動者的集體人身保障,每一個人都應當強力捍衛這個權利。

校園工作現場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勞動濫用。2013年時,工會曾經發表過一篇學生助理勞動權益的調查報告。在272份學生兼任助理受訪者中(大學42位,碩士194位,博士35位),有四分之一(69位)受訪者表示曾被雇主要求去「處理私人事務」,例如:

幫老師購物、餵貓顧狗澆花、繳帳單、寄包裹、搬家、訂機票、拿東西、籌辦私人派對、挑選包包款式、接小孩、送小孩便當、幫其兒女借書印資料,打掃家裡、買便當飲料、接催稿電話、辦理個人簽證、幫其母親搬家,做與計畫無關的海報、接待客人、一起參與教會活動、打鑰匙、抓電影、代墊錢、修車、修電腦、幫忙寫論文、倒研究室垃圾…等等。

任何一件上述案例的發生,作為高教教師應都同感恥辱。殘酷的是,對助理勞動濫用的高比例現象,的確是我們學院生活經驗中難以否認的常態。嚴肅的說,師生關係必須站在學生助理與教師間相對的權力位置來探討,而不能以老師與學生「互助」的私人情誼作為理解的基礎。畢竟,高教教師有學術上的權威能夠決定學生助理的學位資格,也正因此權力的作用,學生助理從根本上很難拒絕「私人情誼的建立」。反過來說,無人能否認「好老師照顧學生助理」的真誠性,但良善的師生倫理必須建立在權力平等的制度基礎上,才能避免私人關係中隱蔽的灰暗。

有人認為兼任助理受《勞動基準法》的各種保障(如:工時、休假、薪資給付…等),會造成「校園倫理」的崩解。但到底是什麼樣的「倫理」被崩解了呢?是說原先那種「表面和諧」、「私下相怨」、「八卦版爆料」的這一種倫理被崩解嗎?若是如此,我們完全贊成它的崩解!反過來說,若是在一個真正良善的私人關係之下,雙方本就相互尊重,那麼去尊重一個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信守雙方約定好的工作內容又有何難處?總結而言,我認為從制度上尊重每一個人的勞動權利,才是真正打造良善的師生倫理的基礎。

學術生產與知識產權

大學的一個重要功能即是知識生產,而這過程又特別強調知識創造的「可責性」;亦即,我們必須對自己的研究負責任,否則將無法有明確的追蹤、質疑、與榮耀歸屬的可能性。因此,誰是發表者毫無含混的餘地。然而在現實上,此基本的學術要求,也因為助理勞動的濫用而被模糊了。就在工會同一份調查報告中發現如下更為難堪的結果。問道「你是否曾幫助雇主/老師撰寫國科會計畫申請案或成果報告(撰寫內容達2/3以上)?」時,竟然有50位受訪者(總共272位受訪者)表示「是」,如果以所有受訪者中僅有的166位研究助理為母數來計算,比例竟然達到三成之高。其實,即便是研究計畫案申請與報告的寫作,也不應當是由助理來代勞的,畢竟它仍牽涉到學術的基本誠信。而若再詢問「你是否曾幫助雇主/老師撰寫(部分)研究論文,但最後的發表人卻僅有雇主/老師的名字?」時,竟有40位受訪者表示「是」,這已接近四分之一的比例了。

大專教師應當這樣自我質問,為何長久以來,台灣學術界一直縱容這類事情發生?我認為答案是:台灣學術圈對於助理的勞動使用,處於一種無制度規範的狀態,以致每人僅憑著自己浮動的「良心」在行事;而這並非是學術分工的健康狀態。

更進一步說,這不僅是學術規範的問題,還是一個關於著作權的法律問題。一般而言,著作權可以分為人格權(如:姓名權,即所謂「掛名」)與財產權(如:版權)。就人格權來看,在作者「寫作」(或概念的具體化)完成當下就已存在,屬於作者所有,不因受僱身分而消滅。即便是在教授提供概念下完成,但寫作牽涉到的是「概念的再組織」,故而為一種創作,其不會因為教授指導的濃度多寡而有所改變(除非是純粹的「口述打字」狀況下完成)。當然在商業行為之中,人格權(掛名)的確可因雙方約定而讓渡,但這在學術圈中並不能被允許,否則學術即變成一種買賣,與雇人撰寫論文何異?同理,教師亦受僱於校方從事學術寫作,當然還是以自己名字發表,這是不可能掛雇主(校方)名字的。

然則,在這兩年助理納入勞基法與社會保險的風波中,有部分校方認為:「若兼任助理是受僱者,未來跟教授作的研究發表論文時,將不能掛上自己的名字」,並以此建議助理不要承認自己屬於「勞雇關係」。根據著作權法第11、12、19條,這顯然是個錯誤的訊息,著作人格權並不會因為受僱身分而消滅;大學校方發表如此誤導言論,看來完全是為了規避勞健保費而失去了理智。

至於著作財產權的問題,在當前法令下,如果出資者與著作人雙方未有約定的話,則:

  • 在「受雇關係」下,財產權屬於「雇用人」所有。
  • 在「出資關係」下,財產權屬於「受聘人」所有。

在學院之中,不論是教授與校方、助理與教授之間都屬於第一種類型的僱傭關係;也就是說,雇用人擁有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這個法令大概主要的考量還是在商業領域;至於在學院之中,即便教師受僱於校方,但著作之財產權在實務上還是由教師自己獲得,畢竟大學並非營利機構,而是以學術與教育為目的,在規範上校方並不可能要求教授出版書籍的版稅歸於校方。然則,助理的著作卻非如此。即便是在不剝奪助理著作人格權的狀況下(亦即共同掛名),但版權歸屬不曾聽過助理能夠擁有。這主要是因為助理長期處於弱勢地位使然,並不能以此為學術圈正常的判準。學術工作既然尊重思想之創造,本不應存在著剝削關係,即便法條如此,學圈亦應建立平等之常規,令實質上具有貢獻的助理共享著作的財產權。

僱傭關係確認後校方的各種作為

如上所述,經過兼任助理向勞動部施壓後,勞動部終於確認校方必須遵守勞動法令;然則,校方卻仍拒絕守法,並且開始運用各種手段來抵制,如:大量裁員(或全面停止聘用)、縮減工時(如:縮短圖書館開放時間)、被開罰後要求計畫主持人或系、所、院繳納罰款、欺騙助理說只能選擇一份工作否則無法納保、發明「學習型助理」制度;並公開說:基於大學自治,勞動法令不應進入校園,要申請釋憲、批評勞保最低投保薪資不合理、威脅研究助理說在僱傭關係下將無法在文章上掛名;最後則說:聘僱關係破壞師生倫理。

針對這些作為,我的基本看法是:大學要維繫知識傳遞與研究的功能,若必須使用兼任助理的勞動力,就必須要有勞動保障。這個大方向不能被各種干擾所否定。大學若承認這個原則,現下應當是與受僱者合作,共同推動各種制度上的改革,而非用各種理由來製造對抗。以下我簡單回覆校方的作為:

關於因為「經費不足」這一點所延伸「裁員」、「縮減工時」、「無法聘任法律規定的一定比例的身障者」這一點,我認為必須先做到校內經費(特別是校務基金)的透明性,僅是哭窮並沒有真正的說服力。再者,停止聘用將會惡化教育與研究品質,是自毀毀人的不理性作法,對於解決問題毫無幫助。即便校方真的有經費上的困難,也應努力要求國家提高對高教的投資,減緩青年世代貧窮化的問題,而非轉過來以裁員來威脅青年勞動者。

我們工會也希望校方停止一切的行政干擾,例如:校方說只能選擇一份工作否則無法納入勞保;這完全是沒有依據的。根據法令,只要符合勞保資格,即使是受僱於不同的事業單位,所有雇主都應當將其納保,更何況在學校工作,本來就屬於同一個投保單位。事實上,校方只要計算兼任助理的月薪資總額納保即可,這毫無困難之處。這種刻意的行政干擾實在太過幼稚。

另外,校方在被檢舉後竟然要求教師或系、所、院繳納罰款,或者變相的從單位預算中(或教師薪資中)扣除,這很明顯是逼迫受僱者承擔雇主的違法責任,勞動部已經發文禁止了;而這種違法與不理性的行為,將來被追究起來,又要被再度罰款、名譽盡失,對校方自己又有什麼好處?

另外,大學校方企圖以勞動權不能干預大學自治的理由申請釋憲,也是不理性的行為。以憲政法理來說,勞動權是人權的一部分,具有普遍性,不應以種族、性別、區域…等身分不同而有所差異;而今若按大學所發明的自治之說,校園簡直可以違背國家所有人權保障的法令了!更重要的事,這種作法背後反映了大學行政單位低落的人權素養:校方竟因為兼任助理納入勞動保障,就失去了基本的人權價值,何時大學變得如此墮落?

最後,校方與教育部聯手發明的所謂「學習型助理」(不適用勞動保障)與「僱傭型助理」兩種對立的類型,讓學生「自己選擇」(實質上「被選擇學習型」的狀況時有所聞),也是一件荒謬的作法。最核心的問題在於,本來所有的人類行動就皆具有學習的潛在可能,任何人也都可從勞動過程中發現學習的因子;具體來說,校方當然可以說系所工讀生在「倒垃圾」、「準備茶水」、「送公文」時,是在學習「環境保護」、「服務精神」與「教育行政」。但這不能顛倒過來說,這是一個「學習型助理」在「修課」,所以是種不適用「僱傭關係」勞動保障的「學習」。若此邏輯能被證成,只要校方把學習概念無限擴大,那所有的工作不都可以變成是課程的一部分了嗎?!研究助理(實驗、田野、整理資料、撰寫報告)是學習如何進行研究管理,教學助理(點名、帶討論、批改作業、登錄分數)是在學習如何「擔任教職」、系、所、院辦公室的工讀生是在學習「文書處理技巧」、「辦公室倫理」、「場地管理」與「生活教育」。這豈不等於以學習修課之名排除勞動保障、剝削勞動者?此種邏輯的發明,可說是台灣高等教育對整個社會最糟糕的示範;很不幸的,這主要是由各國立大學帶頭開始的(參見表二)。

表二

撇開教學助理與工讀生(行政助理)是「純學習、非勞動」這種明顯違背常識的說法不談,有人認為研究生在擔任計畫主持人的研究助理時,的確是同時在「做自己的論文」與「老師的計畫」的。這一點,到底誰反對過?!誰又曾主張「自己論文」與「計畫工作」必須徹底分開?畢竟,這不符合現實。助理們主張的是:把助理在「計畫工作」中所提供的勞務(即便與自己論文或畢業要求緊密相關),以及相關的勞動保障徹底抹除,是不符合現實的!在當前法令制度下,我們應當做的是:承認同時具有「僱傭關係」與「自己研究」性質的研究助理,一樣可以擁有制度上的勞動保障;這才是合理的作法。概念上來說,我們反對把「勞動」與「學習」變成互斥的範疇,而是主張只要具有僱傭關係(勞務提供與薪資對價、三個從屬性等),助理都應當受到保障,不論「學習性質」存不存在,只有如此,我們才能有效阻止校方恣意大開這種「純學習、非勞動」的剝削後門,令兼任助理完全處於私人關係可能存在的勞動濫用之中,從而真正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結論

總結上述的幾個論點:

  1. 兼任助理的勞動保障是基本勞動權利,也是普遍人權的一環,此權利不因大學自治而有所打折。當今大學存在的基本功能——知識生產與傳遞過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學生勞動者,我們必須改正過去的不當排除,令之納入勞動基準與社會保險的範疇之中。
  2. 兼任助理納入勞動保障之中有助於減緩世代的貧窮化現象,與整體社會中部分工時者的處境息息相關。我們應當維繫社會保險內在的集體與團結精神,反對調降部分工時者的社會保險的給付。我們更應當要求,國家有責任積極的面對這個問題,而透過擴編高教預算協助大學處理兼任助理納保,不僅能夠有效的解決校園內的爭議,也是符合世代正義的青年政策。
  3. 兼任助理納保能夠有效的保障校內工作延伸出的職業災害問題,而透過勞動法令的保障,能夠遏止校內的勞動濫用。我們應當要求從制度上尊重所有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才能打造一個真正良善的師生關係。
  4. 由於過去存在的師生關係本身具有知識判斷上的權威,此權威又為私人情誼模糊化,導致大學的知識生產過程中,助理的研究成果經常被不當的使用。事實上,兼任助理納入勞動保障有助於學圈建立平等的合作關係,去除不當的成果剝削,令實質上具有貢獻的助理共享榮耀。
  5. 大學校方與教育部應當停止各種行政干擾,切勿再將勞動與學習相互對立。相反地,校方與官方應與學生勞動者在健全勞動保障的目標下共同合作,而非為反對而反對。

最後,我想要強調:每一個人的勞動尊嚴都應當被保障,大專校園內在的勞動尊嚴,是健全基層研究人力學術研究環境與條件的重要一步!這個制度是一個進步學術環境對於學生的學術勞動具體尊重的表徵。我個人認為在這樣的條件下,可以讓研究生與老師共同學習到尊重不同類型的同事,進而促進新一代有創造力與主體性的學術人才的成長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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