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由2月25日到3月1日,10名聯合國專家,歷時5天的「兩公約國際審查」落幕,會議結束後,專家們提出「結論性觀察建議」,提出希望台灣依照《巴黎原則》設立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等數10項意見,之後結束會議的行程,2日,台灣與國際的NGO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採取具體作為以改善人權,落實兩公約。
依照聯合國審查兩公約的經驗,都是政府部門派出數位代表,前往日內瓦或者紐約報告,各國的NGO也需要耗費龐大的資源,才能遠渡重洋參與。不過由於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國,並沒有通過將簽署過的「兩公約」及「施行法」拿到聯合國秘書長處存放的程序,相關人員也沒有辦法進入聯合國總部報告,反而促成了這一次形式特殊的審查。
由於在國內進行審查,使得不管是政府部門,或者NGO的陣仗,都不是其他國家審查所能相比的;國際人權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代表Danthong Breen說,一般審查一國政府派出6到15位,這一次台灣政府派出100多位代表,而NGO也大舉出動,在一旁監督。
不過環境法律人協會祕書長林仁惠認為,政府派出那麼多代表,可是層級太低,都只是政策的執行者而不是決策者,而雖然總統馬英九、副總統吳敦義在開幕的當天,都出席審查會,看似給足了面子,不過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祕書長黃嵩立批評,之後馬、吳就沒有再出現過,黃嵩立說,在專家報告「結論性觀察建議」時,吳敦義去接見「海峽兩岸商務發展基金會」張平沼等人,對於資本家的重視顯然重於國際審查。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高涌誠認為,這種「政府代表不能代表政府」的狀況,顯示出政府還是以大拜拜的心態在面對這一件事情;至於兩公約落實在日常的實現,可以以它在國內法的落實作觀察,包括台灣政府在內,都同意兩公約有高於一般法律、僅次於憲法的國內法效力,但是這一次審查的專家在「結論性觀察建議」中就明確指出「兩公約在司法判決中,極少受到引述」。
台北地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36號」刑事判決(林佳範案),法官以「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承認兩公約具國內法效力,直接援引《公民與政治權力國際公約》第21條,認為集會遊行為兩公約承認的權利,在審酌適用《集會遊行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時,應更趨嚴謹,不過這個個案,也只是援引《公政公約》作為裁判依據,並未據以拒絕適用違背公約內容的法律。
「結論性觀察建議」也指出,兩公約實施2年後,相關的法律及行政命令檢討期限已到,但是目前相關法規還沒有完成檢討,黃嵩立說,望文生義地承認公約的精神,和承認權利是兩回事,承認了公約的精神,但是卻說「我們的法律就這樣」,這樣是矛盾的,法律違背了公約承認的權利就應該修法。高涌誠說,如果法律違反兩公約,就應該修正,沒有修正前,政府就應該依據比法律位階更高的兩公約施政,「為什麼要等修法?」,政府官員回答「對,我們違反兩公約,但是我們還在等什麼什麼」,這是「跳針」的說法。
「結論性觀察建議」提出70幾項建議,摘要如下:
- 政府沒有落實決策過程透明化、多方諮詢、高度參與原則。決策時只是少數行政專案小組內部進行,缺乏關係人的參與。
- 政府應採取措施,揭露白色恐怖時期真相,實現補償正義。
- 跨性別者遭受誤解,認為他們患有心理疾病,使他們遭受不同形式的歧視,教育部應該主動制定並落實有效的資訊與倡導措施。
- 談到蘭嶼核廢料儲存場的問題,認為最終處置場選址應該由部落公投;要釐清「原住民土地」問題,過程需要有原住民參與,並強烈建議《原住民族基本法》必須有效地執行。
- 外籍勞工遭受過高仲介費、轉換雇主不易,造成依附雇主的現象。應該讓外勞適用《勞基法》、擴大轉換雇主的權利、「非法」外勞也享有基本人權,以及必須駁回外勞基本工資脫鉤的法案。
- 建立維持勞動者及其家屬生活水平的基本工資。
- 工會的相關法律限制了部份工會的罷工權。
- 對於台(新)北有數千個違建戶遭受驅趕感到關切,特別提到林口捷運A7,住戶土地未經有效協商就賣給建商(預標售的問題)。
- 建議重新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並給予住戶公平的補償、在沒有替代的住宅之前,應該停止強制驅離住民。
- 關切過早懷孕與墮胎率高居不下問題。關注女、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陰陽人(LGBTI)遭到邊緣化、歧視與侵犯,建議醫護人員及老師、傳播媒體應該接受相關教育與資訊計畫。
- 建議要努力地廢除死刑,第一步就是果斷地暫停執行死刑。
- 屈打成招個案(特別提到蘇案與邱和順案),不應該被判死刑。
- 注意到監獄人權問題,建議以放寬過於嚴苛的毒品政策、審判前的保釋與假釋等方式,減少囚犯的人數。從人道角度呼籲對陳水扁健康問題採取適當措施。
- 取消愛滋強制病毒檢測要求、解除感染的外國人停留和居住的限制。
- 通姦罪應除刑化。
- 現行法律不足以有效規範企業團體對媒體的兼併和收購,要注意言論過度集中造成對言論自由的威脅。
- 政府已承認《集會遊行法》核准制、刑事罰則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立法院應毫不拖延地修正。
- 應修訂法律,認可婚姻的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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