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日本單週加班160小時上限相比,台灣只有46小時,台灣勞工真的是「東亞病夫」嗎?
這句話不是在嗆李小龍或是甄子丹,也不是苗可麗在演《台灣龍捲風》,而是全國大老闆共同組成的「工業總會」理事何語,對全台灣九百萬勞動者的殘酷嘲弄。
一例一休爭議熱燒,資本家們搶著發言搏版面。工總理事長許勝雄表示,推動一例一休的政府,「不負責任且不體恤勞工」,說得好像自己一直都站在勞工這邊;商總理事長賴正鎰則認為:「一例一休導致勞資政三輸局面」,會造成企業成本上升、失業率增高;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也說:「一例一休通過,績效不好的勞工還可以多領加班費,企業就會裁員、資遣。」但事實是就算沒有一例一休,績效不好的勞工也會被企業裁員、解僱啊。
台灣有句俗話,叫做:「有錢就是任性」,非常適合用來描述這些資本家貪得無厭的嘴臉。不論何語、許勝雄、賴正鎰或林伯豐,講話都可以像是月亮陰晴圓缺,初一十五不太一樣。在去年一例一休通過之前,這些工商大老可說是這項政策最忠心的捍衛者,多次與勞動部長、行政院長和總統密會,緊盯法案進度。變臉最快的許勝雄才在上個月跟媒體表示「應儘速讓一例一休法案通過」,今天卻又裝成正義的一方對民進黨政府大罵,被網友批評是「慣老闆精神分裂」。許勝雄過去之所以支持一例一休,為的就是強押七天假上斷頭台;今天之所以翻桌不認帳,多半是覺得還有爭的空間,呼籲政府繼續改惡勞動條件、壓低人事成本,才能繼續壓榨勞工賺大錢。
民進黨政府在跟這些資方低頭陪笑,儘速修法「跑程序」的同時,勞工團體頻繁抗議,讓社會對於民進黨的親資性格與砍假政策越來越不屑;作為回應,民進黨透過各種「看似進步」的其他勞動法令修法「避嫌」,例如「新進員工特休假增加」、「休息日加班費」等等。
但事到如今,工商大老們紛紛翻臉不認帳,一個一個開始痛批一例一休的不是,這些民進黨與勞團的「妥協」,他們也不要。尤其在「加班費」與「特休假」兩項配套上,資方的抵抗也最為強勢。
勞動法令越修越複雜,細節越來越讓人無法掌握,在勞動意識高漲的今日,民眾開始對資本家支持的政策、親近資本家的政黨信心動搖;這些資本家用力鼓吹的政策,就算看不太懂,一般民眾也不再單純地接受,而是抱著一些隱約的不安。此外,也有部分較具影響力的網路名人或插圖作家,以相較簡化的方式,批評目前政府與資本家的合謀,為較有利於勞工的政策提出辯護;青年勞動者和學生打工族的參與,也讓勞動議題不再是「舊的社運」,注入了新的活力。
民眾的不安與疑慮,迫使基本問題浮上檯面:所謂的工作時間,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到底意味著什麼?為什麼工時政策讓工商大老們這麼有感(甚至比工資政策還更有感),非得急著反對?而在進入法律的細節後,所謂「進步的勞動政策」,諸如特休假、加班費,又是否真的對勞動者有利?
什麼是「工作時間」?
在切入正題以前,我們先來討論「工作時間」和「加班」的意涵。
一般所稱的勞動條件,主要包含了兩個重點:「工時」與「工資」。透過馬克思的「剩餘價值理論」,我們可以透徹地揭示工時和工資兩者的關聯性。根本上來說,工作時間和工作薪資,其實是同一套東西,只是「勞動力作為商品」的「交換價值」的不同單位。不過,與「工資」這類只反映「貨幣與商品的交換比例」的表現形式比較起來,工作時間的表示方式雖然較為抽象,但卻更接近資本主義的核心——對於「剩餘價值」的剝削。
馬克思認為,勞動者所付出的勞動時間,受到僱傭勞動的影響,而被切成了兩大塊:其中一塊,是為了生產「他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是為了工人的生存、再生產以及發展所必要的費用而勞動,這段時間也就是「必要勞動時間」;另一塊,雖然工人也付出了勞動,但「不為工人形成任何價值」,過程中消失的價值是被資本所吸收,被稱之為「剩餘價值」,這一段時間則稱為「剩餘勞動時間」。
所謂的「工作時間」,實際上就是必要勞動時間跟剩餘勞動時間的組合,前者維持了工人的生存,後者則形成剩餘價值,完全為資本家所掠奪。工人為了生存,不得不付出勞動;資本家則是被資本積累的慾望所驅動,持續要求工人工作得更多、工作得更久。
工時長度的調整,以及在整個工時制度上勞資雙方展現出來的互不相讓,凸顯了勞動者與資本家之間的對立:對於勞動者而言的工作時間延長,固然是加薪的依據,但隨著工時的上升,他也將付出更多不屬於自己、與自己對立的「剩餘勞動」,並盡數被資本家掠奪,成就資本的積累。可以粗略地這麼說:在產業與職業高度分化的當代社會,在短期內勞雇之間的最大規模鬥爭,就是發生在「工時」領域,對於怎麼定義「工作日」的鬥爭。
加班過勞的「幸福人生」
根據勞動部統計,2016年的加班人數比例有44.2%,每月平均加班時數達18.8小時。「加班」,在當前的台灣社會可說是相當普遍,在這次一例一休的修法中,加班費的「增加」也被勞動部當成對勞工的德政之一。
社會上常常認為,「加班」看似是個勞資雙贏的選擇,兩邊都能多賺,對勞工而言更是種「自由權」,何樂而不為?但是如果從上面提到的「剩餘價值」觀點來看,資本家追求的正是工作時間無限成長,逼迫工人付出遠超出他所必要的勞動份量,但事實上在這份工作之中,工人早已創造了遠比維生還要更多的價值。在必要勞動之外,工人所付出的勞動,不但沒辦法拿到報酬,更是造成了許多嚴重的後果。
好比說老闆要你加班,你雖然可以多拿加班費,但同時也發生了兩件事情:首先,加班越多,你的工作時間就越長,你的休息時間和社會生活將受到工作時間的擠壓而縮短,例如你必須要很早起床、不能賴床,或因為加班太久,下班之後沒辦法跟伴侶看場電影;其次,對你來說(以及當前加班文化盛行之下的所有上班族來說),加班是多賺錢,不加班就是減薪。那些底薪很少,靠著績效獎金、加班費、各種加給撐起來的「高薪」工作者,少加班的那個月,薪資單的數字就會不太好看,也就付不出各種生活開支。
從老闆的角度來看,只要勞工的加班成本(包含額外的加班費、津貼,以及夜間安全的設施等)低於你所創造出來的利益,那麼讓你加班自然是件好事情。對老闆來說,加班的代價就是「成本增加」,多付一點錢就是了,以期待更多的利潤;但對於勞工而言,加班雖然是加薪,但更有可能發生的是失去生活的意義、嚴重的迷失與無力感,甚至得付出性命作為代價。
以「終身聘僱制」、「加班文化」聞名的日本,日前就發生知名廣告公司電通集團的年輕粉領族高橋茉莉跳樓自殺的意外,並被東京的三田勞動基準監督署認定為「過勞死」。在跳樓自殺以前,高橋曾經寫下「死去是幸福的」的句子,逼他走上絕路的,正是對標準「幸福人生」的追求:考上好學校、進入大公司、穩定地工作到老死⋯⋯。
唯有死去才能得到解脫,荒謬地凸顯了「幸福人生」的真實底色,根本是「絕望」。為了把握微小的幸福,對勞工而言,付出的代價遠比資本家慘痛,失去健康、沒有個人生活可言,甚至得以死交換。不論是因為「勤奮工作的企業文化」或是為了在低薪的經濟環境賺更多錢,「加班」根本沒有勞雇雙贏的道理。
全體工人的「工時鬥爭」
雖然工時和工資同樣是《勞基法》管制的重要勞動條件,但相對於工時政策,工資政策簡單得多。總體性工資政策,主要以「最低工資」為核心,目的在於保障「邊際勞工」,能夠維持一定的維生薪資;但是,主流經濟學認為,根據勞動需求與生產理論,工資率上升,反而會造成就業數量下降;也就是說,最低工資調高,反而會讓邊際勞工失業,提高總體失業率。
經濟學家酸溜溜地指出,政府總是「好心沒好報」,只要強行介入,政府就必然會讓市場的價格機能崩壞,導致「非預期效果」。雖然學界對於基本工資的效果有解釋上的分歧,例如有實證研究認為,其實基本工資提高反而有利於就業,但總歸來說:總體性工資政策的核心,就只是種「價格管制」,即基本工資的調高、調低或者維持。
相較於此,總體性工時政策在工作時間的「數量管制」之外,還包含工作時間的重新分配(變形工時與責任制)、延長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數量(加班時數管制、休假和例假日數)、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加成(加班費)、休息時間的工資加成(休假日工資)等等。
顯然在《勞基法》的勞動條件管制中,工資跟工時的管制方向不同,工資是「價格下限」的管制,工時是「數量上限」的管制;再者,工資政策主要目的是保障「邊際勞工」,而且「基本工資」和個別勞動者、個別廠場/職業/產業的薪資關係不大;而主要的工時政策,尤其是法定最高工時與休假總日數,則對所有勞工都有影響,也就更有發動全體工人抗爭的條件與涵義。
再次評估新版特休假:別鬧了!柯總召
關於工時政策的分析,以日前的「特休假」為例,我們曾經計算過,按照勞基法修法前,由民進黨勞工立委鍾孔炤提出的草案版本,對於新進員工和年資較高的員工來說,並不真的有利:相較於保留七天假的舊版《勞基法》,在每年日數方面,對於年資在9到17年的勞工而言較充足;在累積總日數方面,則對特休年資累計有15年到20年的勞工有利。
不料,一山還有一山高,去年12月修法通過後,最終的特休假版本在總召柯建銘的催促之下誕生,號稱是要讓勞工「看得到也吃得到」。在最後的朝野協商才底定的這套版本(姑且稱之為「柯建銘版」吧),不論怎樣算,光是日數方面,特休假日比起鍾孔炤版本又爛了不少,不論是新員工、老員工,特休假日大打折扣,跟舊版《勞基法》相比,更是所有年資區段的勞工,特休天數都比過去保留七天假的時代要來得更少。
在號稱是要落實特休假的配套方面,最終的版本包含了勞工期日指定權、雇主告知排定特休、未休特休換取工資、特休列入工資清冊、雇主負擔舉證責任等等。
在特休假的安排方面,受限於勞工的期日指定權,雇主只能在「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與勞工協商之,已與過去《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的「勞資雙方協商排定」相比進步不少。所謂的「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來自日本《勞基法》特休相關規定的「有礙企業正常營運之虞」。關於特休假的排定方式,在日本已經累積了不少實務見解,讓企業變更特休日期的權利(日本稱之為「時季變更權」),在解釋上受到相當嚴苛的限制,不只是一般的「日常業務繁忙」或「長期人手不足」而已;到了台灣,雖然「急迫需求」已較「正常營運」在解釋上來得更緊縮,但關於所謂「急迫需求」的內涵仍缺乏實務上法院的見解,效果如何仍有待觀察。
另外,「未休特休換取工資」,也是讓人略有疑問的制度,更沒有讓勞工更接近放得到特休的目標,這一條根本照抄了過去《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的內容,只拿掉一句「應休未休之日數」而已。
上次的評論中曾提到過,勞動部從這裏衍伸出了一套說法(就在台79勞動2字第17873號函和台79勞動2字第21827號函這兩號函釋裡頭,雖然還沒廢除,但勞動部已經悄悄把這些函釋從官網拿掉了):要是特休碰到「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例如「勞工應休而未休」,就等同是勞工自願「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不必發給特休工資。這種歪曲現實的解釋方式(把「勞工請不到假」說成是「勞工自己不請假」),讓特休假根本吃不到,甚至有逾越《勞基法》的嫌疑。如果以前的函釋就是造成特休休不到的重要原因,為何不乾脆直接廢除函釋就好,非得要修母法,營造特休「終於休得到」的假象,當成砍七天假的助攻?
另一個關於未休特休換工資的質疑,是未休特休換取工資的所謂「工資」,到底是什麼?特休假屬於「有薪休假」,按照《勞基法》第39條的說法,這筆假日工資不論你有沒有出勤,都「應照常發給」;如果勞工在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假)出勤,此時出勤的工資更是「應加倍發給」。如果《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的「雇主應發給工資」,是屬於前者「照常發給」的工資,那就不會產生任何實效,因為照勞動部自己的解釋,這份工資已經包含在平日上班的工資之中;除非這裡的工資是屬於後者「加倍發給」所多一倍的工資,才會真正發生未休特休而發給「雙倍」工資的效力。(不過,要是因為「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連「拿都拿不到」,就不會有這個「拿多少」的問題存在了⋯⋯)
總結來說,依照上次評價鍾孔炤版本特休的兩個標準——日數方面,有沒有多過含七天假在內的休假?制度方面,能不能確保勞工放得到特休假?——來看的話,這套民進黨養大的新版《勞基法》,大抵還是背離了「降低工時」的政策目標。特休爭議塵埃落定後,鍾孔炤至少是個有氣無力、有口無心的「勞工立委」;而柯建銘在工運歷史上留下的定位,大概只能是包藏禍心的階級敵人吧。(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