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案從2004年開始進行訴訟,529名「一軍」會員到2015年才獲得法院的一審判決勝訴,進入二審至今又過了兩年,二審判決結果即將在7月底結辯,然而4月底,高等法院卻駁回RCA員工關懷協會1,147名的「二軍」向地方法院提告時聲請的「訴訟救助」,義務律師團已經提出抗告到最高法院,今天(6/23)工傷協會與關懷協會一同到法院前召開記者會,呼籲台灣最高法院考量《職災勞工保護法》第32條做出對職災工人有利的裁定。
在高等法院駁回的裁定文中,引用了80年前、1937年的一個判例,認為訴訟救助的聲請應該由聲請人提出證據,如果沒有提出證據讓法院相信聲請人提出救助原因的真實性時,則應駁回。在此案中,裁定文提到,由於RCA關懷協會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說明為何會員(選定人)沒有能力籌措每人43,000、總額高達近5,000萬元的裁判費,更強調這筆費用「並非鉅額」,因而駁回聲請。工傷協會成員劉念雲表示,RCA案「一軍」的訴訟救助當時獲得法院的准予,「二軍」卻遭駁回,集體訴訟的案例是到了近15年才開始出現,高等法院卻拿80年前的一則判例就駁回聲請,直呼「完全不懂意義何在」、「脫離現實」。
不僅如此,高等法院的裁定文中也隻字未提《職災勞工保護法》對於職災工人提起民事訴訟時的保護條款,在該法第32條提到「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除非是「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工傷協會表示,根據2015年RCA一審的判決勝訴結果,顯示RCA會員因接觸有機溶劑而受損害,不僅具備《職保法》要求的職業災害勞工身份,勝訴的結果也表明會員並非「無勝訴之望」,質疑「難道高等法院看不懂《職保法》?」
義務律師薛煒育表示,目前針對高等法院的裁定駁回,義務律師團於5月已經提出再抗告狀,期待最高法院能夠看見這些年老的職災工人打集體訴訟,領著老人年金過生活,43,000對很多人而言是一筆大數字,更會對訴訟造成阻礙,工傷協會則呼籲最高法院作出對工人有利的裁定,莫讓高額裁判費成為工傷訴訟的絆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