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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法56條逼移工「逃跑」 勞動部允出函釋卻沒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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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8 12:00:00
苦勞網記者

去年(2016)8月,一名菲律賓籍漁工因遭雇主積欠薪資,離開工作崗位並向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請求協助,TIWA依法進行安置並與雇主、仲介召開協調會,最終達成協議雇主願返還薪水並同意漁工轉換工作,然而,該名漁工在離開工作崗位期間,已遭雇主通報並被勞動部作成「逃跑」註記,勞動部於是行文表示必須依法強制遣返。

今天(7/28)上午,TIWA偕同這名漁工,在數十名外籍移工的集體聲援下,前往勞動部對本案提出抗議,這起近期的爭議事件,揭示了當前《就業服務法》第56條逃跑註記的漏洞。

移工團體抗議《就業服務法》第56條。(攝影:王顥中)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成員許惟棟表示,目前《就業服務法》第56條對移工的逃跑註記往往沒有作實質審查,只要雇主一紙書面通報就完成,在本案當中,漁工並沒有「逃跑」而是接受了TIWA安置中心的安置,且地方勞工局也評估移工在勞資爭議期間,不適合回原雇主處,因此同意依法安置,但是,積欠工資違法在先的雇主,在通報移工擅離工作崗位「逃跑」後,卻反而沒有任何責任,勞動部則反過來要移工提供自己沒有逃跑的證明,許惟棟直呼「真是非常離譜的要求!」

由於類似案件過去層出不窮,移工團體也多次向勞動部反映抗議,勞動部於是在今年(2017)4月6日召開會議擬定解決方案,並預計作出函釋望求解套,方向上將朝或雇主不願繼續聘僱或移工希望轉換工作,且移工能舉出雇主有具體違法事證,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可阻卻移工的行政責任(亦即,撤銷「逃跑」註記)。

然而,在4月份該場會議後,函釋的出爐卻遙遙無期,至今沒有下文,而該名漁工個案,自去年8月起已經在安置中心待了將近一年,持續無法工作,不僅身心狀況每況愈下,也讓他在菲律賓的家庭經濟陷入困頓。許惟棟表示,移工來台都是背負了高額的仲介費用債務,根本難以承擔一年無法工作的處境,勞動部如果不盡速修法或作出函釋,等於是讓原來沒有逃跑意圖的移工,被迫要逃跑出去賺錢。

今日上午,勞動部只派出了一名勞動部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的洪姓技正出面接受陳情,但除了接收陳情書的作用外,現場對於函釋的進度卻一問三不知,只強調會盡速處理。按照慣例,這次函釋將有經過四個流程,是先由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進行草擬,然後要通過勞發署的法制單位,再送到勞動部的勞動法務司,最後由勞動部長審核。但是,對於目前函釋究竟處於哪個階段,洪姓技正一概表示不清楚,最後只好當著菲籍漁工的面說「不好意思喔,我們會盡快處理…。」

許惟棟表示,據了解,這個函釋目前勞發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都還沒完成擬定,勞發署的法制單位也未審核,TIWA政策部研究員陳秀蓮痛批勞動部「太官僚」,強調法律函釋不斷拖延,問題不只是書面上的文字,而是一個活生生的人就被拖在台灣,移工一整年無法工作的損失,勞動部根本無法彌補,也賠不起,希望勞動部重視。

在抗議現場結束後,勞發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專委蘇裕國在勞動部內接受記者採訪,針對這起個案,蘇裕國表示,如果移工在離開工作崗位的三日內,曾撥打勞動部1955專線反映雇主違法,或找地方政府、NGO申訴,勞動部就會先依法進行安置,後續若雇主通報失聯,並不會作逃跑註記。但目前的這名漁工,經新北市政府查核,在8月15至17日確實連續曠職失去聯繫,而透過TIWA接受安置時已超過三日,因此在法令上沒有專案處理空間,必須等待通案函釋出爐。

蘇裕國表示,民國84年(1995)勞動部曾有過另一函釋,移工在作成逃跑註記後的30天內回到原雇主處,雇主願意盡釋前嫌繼續僱用,外勞也願意返回工作,那就可以撤銷註記。但由於目前爭議漁工的雇主不願繼續聘僱,漁工要轉換雇主,因此不適用這個舊的函釋。

然而,隻身在台的移工,若發生勞資爭議不僅求助無門,還必須要與雇主「盡釋前嫌」,讓雇主願意繼續聘用,才得以撤銷逃跑註記,獲得合法身分,過去的舊函釋,形同加深了移工與雇主的不平等關係。

至於新函釋究竟何時會出爐,蘇裕國也只強調會盡速處理,因為涉及法令解釋以及勞工、雇主的權益,所以要比較審慎。

勞動部洪姓技正當面向漁工表示,函釋何時會出來無法給答案,但會盡速。(攝影:王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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