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關廠工人躍下台北車站鐵軌抗爭的那一幕,至今都還讓人記憶猶新,當時為了抗議勞委會(現為勞動部)編列大筆預算向工人提告,關廠工人只得激烈抗爭,最終迫使政府承認錯誤,並在隔年(2014)勞動部宣布全面撤告並退回工人還款而暫告一段落。然而事隔四年,政府已由藍轉綠,今日(9/29)卻驚傳出當年參與抗爭者陸續收到交通部寄出的行政裁決書,指當年參與抗爭者違反《鐵路法》進而開罰新台幣6,000元。
關廠工人抗爭始末簡述
關廠工人抗爭的緣由,最初是九〇年代包含東菱電子、聯福製衣、福昌紡織與東洋針織等企業陸續發生惡性關廠,積欠龐大的資遣費與退休金,凸顯政府對企業監管不周,工人當時發起一連串激烈抗爭,最終迫使勞委會在1997年訂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創業貸款辦法》與《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再就業補助》,並從就業安定基金中撥出部分經費「代位求償」支付給工人,作為資遣費與退休金。然而,事隔16年,到了2012年,勞委會竟然翻臉不認,編列大筆預算聘請律師,向當年這些工人提告,要追討回這筆錢。自此工人再度組織自救會重啟抗爭,時任勞動部長潘世偉堅拒撤告,堅持當年發放的錢為「借貸」,甚至派出就業服務站工作人員至抗爭工人家一一施壓,最終逼迫工人升高抗爭強度,不惜於2013年2月5日在台北車站展開臥軌,求見潘世偉協商。而整起案件,後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認定當年政府提撥款項是基於「社會補償」性質,且公法上已超過五年追討時效,宣判勞委會敗訴。勞委會也在工人激烈抗爭下最終撤告。
臥軌案 2015年檢察官偵結不起訴
雖然關廠工人的激烈抗爭最終成功迫使政府認錯,但臥軌案仍遭檢方進行調查,2013年參與臥軌的吳永毅、毛振飛、林子文、黃德北等12人,當時曾被控涉嫌違反《集遊法》以及《刑法》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等罪,所幸在台北地檢署審理後,檢察官判定臥軌工人現場是待火車停妥後才跳下軌道,不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要件,在2015年3月11日便作出不起訴處分。
然而,在法院審理無罪後,近日交通部竟回頭對四年前的案件又再度開出行政裁罰的罰單。雖然行政罰的裁處權只有三年,但根據交通部行政裁決書表示,由於臥軌工人是在2015年3月11日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而根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之規定,時間依不起訴確定日起算,而臥軌工人是在2015年3月11日獲得不起訴,距今未滿3年,所以沒有超過裁處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