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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立法 勞團駁官方五大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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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4 12:00:00
苦勞網記者

颱風假到底應不應該立法,日前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引起朝野立委和勞動部舌戰。面對藍綠立委跨黨派提案天災假立法,勞動部長林美珠則堅稱勞工放颱風假已有相關規定,並以天災不可歸責勞資雙方、世界各國均無入法等理由,反對颱風假立法。但法律學者反駁指出,德國《民法》第615條就規範了雇主應承受停工風險,並應繼續給付工資,天災即屬「雇主應承受的停工風險」,呼籲勞動部不應拖延立法。

民間團體舉辦「颱風假要立法」座談會,駁斥勞動部的反對意見。(攝影:張智琦)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等勞團今日(10/24)下午舉行「颱風假要立法」座談會,邀請工會代表、學者出席討論,針對數個反對颱風假立法的意見提出反駁,並主張天災假應盡速立法。

目前反對天災假立法的意見包括:颱風天不出勤已有法規依據、勞工已有退避權、天災不可歸責勞資雙方,世界各國均無入法、各行各業差異大、勞資無共識等等。以下整理出與會學者專家的反駁。

反對意見一:颱風天不出勤已有法規依據?

勞動部長林美珠上周備詢時強調,目前已經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天災時可不出勤、「宜不扣發工資」,但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邱羽凡指出,《給付要點》只是行政指導,沒有拘束力,勞工在颱風天是否出勤,實務上是交由勞資協商,但即使勞工有組織工會,要和資方協商都很困難,何況台灣的工會組織率僅有7%,天災假立法有其必要性。

反對意見二:勞工已有退避權?

《職安法》第18條規定,勞工在「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不能因此解雇、調職、不給薪。

然而,邱羽凡指出,這條規定勞工必須是在「工作場所」和「執行職務時」才可退避,她質疑,若勞工在家發現出勤有危險,有沒有辦法不出勤?如果行使退避權,會不會被雇主說不符合要件?故認為應在《勞基法》中明訂勞工在天災時即使未處於工作場所,仍可行使退避權。

反對意見三:天災不可歸責勞資雙方,世界各國均無入法?

林美珠聲稱各國對颱風假皆無立法,多採行政指導。然而,邱羽凡指出,德國法有所謂的「企業危險理論」,德國《民法》第615條規範「雇主應承受停工風險,並繼續給付工資,且不得要求勞工補服勞務」。邱羽凡認為,因天災致雇主未能營業,就是雇主應承受的停工風險;雖然德國沒有明確提到風險包含颱風,但這是因為德國沒有颱風,直言「勞動部沒考察到其他國家法制很可惜,畢竟主管機關常引用德國法。」

邱羽凡表示,颱風雖不是雇主引起的,但是經營事業是由雇主經營管理,不可營運當然是雇主應承擔的風險,正由於颱風來襲不可歸責勞資雙方,導致是否給付工資產生爭議,才顯示出立法的必要性。

反對意見四:各行各業差異大,停班窒礙難行?

勞動部反對颱風假立法的另一重要理由是指各行各業差異大,天災時統一停班,恐窒礙難行。不過,現行天災假立法的六個版本也並未要求全台勞工都停班,而是提高出勤要件,如有必要出勤,需經由勞資會議同意,並給付雙倍工資。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理事鄭中睿指出,提案立委的版本都主張出勤需給雙倍工資,其實就是要「以價制量」,把成本拉高,讓雇主負擔;其中立委林靜儀的版本算是最嚴格的,主張透過正面表列規定指定事業才可出勤,否則一旦宣布停班則一律不得出勤。鄭中睿舉例,這些指定行業包括水、電、油、交通運輸和醫療業等等。

專櫃暨銷售人員產業工會理事董仲珍表示,百貨業勞工在颱風天經常須出勤,不但沒有雙倍薪,空櫃還要遭公司開罰數千元罰單,是非常高且不合理的罰款。漢神百貨雖在今年七月颱風來襲時一度宣佈停班,但後來基於同業壓力又開門營業,顯示立法的必要性。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秘書鄭雅菱則說,台北捷運公司規定颱風天出勤,有雙倍薪資和補假,故員工搶著上班。但她也強調,不管颱風假當天是風和日麗或刮風下雨、是否適合出勤,勞工未出勤都不應受到質疑,因天災假的本質不是「假」,而是「預防災害的停止上班」,勞工的生命安全應是最重要的考量。

反對意見五:勞資無共識?

對於天災假立法,勞動部也宣稱「勞資無共識」,需凝聚共識再通盤研議。但鄭中睿指出,根據yes123求職網的調查顯示,有高達9成1的勞工「贊成」颱風假法制化,而表態「贊成」立法的企業,比例也達6成4,顯示勞資已有共識,「只有勞動部跟大家沒共識」。

對於有學者認為颱風假不用立法,邱羽凡也表示「很震驚」,直說「台灣常發生颱風,有比這個更需立法的草案嗎?」邱羽凡強調,颱風假是一個風險管控的立法,提供勞工為避免生命危險而不用出勤的保障,勞動部不應再推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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