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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之罪:交叉傳染未遂罪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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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12:00:00

據報載,日前1名男子因涉毒品案,被發現是衛福部列管的愛滋人口,檢察官追出10名曾跟他同歡過的男子都是被列管的感染者,也都沒互相告知感染身份而進行了「危險」無套肛交。檢方因此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愛滋防治條例》)傳染未遂罪將這11名感染者起訴。

這條新聞引發一些思考,愛滋防治條例的蓄意傳染罪在於「保護一般大眾」不受感染威脅,可是這次所有涉案者都是已經被列管的感染者,那麼懲治他們的法益是什麼呢?再說,全球公衛宣導 (Undetectable = Untransmittable,簡稱U=U) 已經確認,感染者身上的病毒量若已「測不到」(病毒量低於50 copies/ml),則其傳染力等於0。換句話說,跟「測不到」的服藥感染者做愛,即便不帶套、內射,也無感染之虞。可是新聞報導卻不問這11人的治療狀況或病毒量,只一味渲染愛滋病患明知有病還縱欲開趴散播愛滋,認為他們行徑惡劣罪有應得。

像這樣不負責任的報導,正是《愛滋防治條例》頒佈以來的列管思維產物,並且把有危害公共健康的感染者當成治安人口,通報列案管理(即愛滋個管),並藉掃黃掃毒之便,強制篩檢。這種立法執法其實和醫藥科技進展與愛滋人權倡議都背道而馳,卻還越修越嚴,例如1997年增訂傳染未遂罪,2007年提高傳染罪刑度,2012年馮姓教師案後更出現了舉世無雙的「交叉傳染罪」,此罪也是本案11名感染者被控傳染未遂罪的源由。

馮姓教師案其實徹底反映了《愛滋防治條例》的不當。馮師被高度妖魔化,媒體宣稱近百名同志受害,事後證明馮師之病毒量根本「測不到」,然而媒體從未對不實報導發過更正說明。另外,國際醫學界因對交叉感染的確切發生機制所知甚少,也從未證實在同一人體裡發生的HIV 重組會造成致病力更強的病毒,所以一直持著未定論。目前已知「測不到」感染者的交叉感染非常罕見,也不會導致治療失敗,因而國際防治專家認為感染者無套交是安全的性實踐。然而本地愛滋照護專家在馮案證詞中卻枉顧這些事實,聲稱兩位感染者進行無套交將導致HIV-1與HIV-2(罕見的第2型僅見於西非)交叉感染情形更嚴重,與公衛當局用「無藥可醫」恫嚇感染者口徑一致。

愛滋病毒抗體檢測(俗稱愛滋篩檢)是法律認定愛滋犯罪主體以及列管人口的必要科技驗證。本地公衛自己都不做 HIV 1、2型的檢驗,又枉顧國際交叉感染未定論,僅憑本地專家沒有流行病學依據的片面證詞,便逕自將交叉傳染罪刑化,當然就很容易在司法上產生荒謬的後果:「交叉感染罪」認定,兩位感染者進行無套性交,一方除了有把自己「可能有的」抗藥性HIV病毒傳染給對方的風險,也有可能感染對方「可能有的」的抗藥性HIV病毒;也就是說,雙方既是加害者也同時是被害者。試問世間有什麼刑事法律懲罰同為加害者和受害者的當事人?

這個荒謬的無證之罪之所以入法,其實和今年獲頒「總統文化獎」的祈家威大有關聯。1994年祈家威以愛滋義工身分點名按鈴告發3名感染者「蓄意傳染」,後來促成《愛滋防治條例》懲罰更為周延的傳染未遂罪。這個舉動當年曾引來感染者、婦女、同志等30多個民間團體連署抗議,並發起「帶原者不是罪犯──共同推動沒有歧視的愛滋防治」聲明,召開公聽會譴責祈家威違反社工倫理的行徑。對照今日祈家威獲頒獎項的殊榮,愛滋感染者卻遭受更加嚴厲的列管和起訴,真是極大的諷刺。

1994年,30多個民間團體連署抗議祈家威告發感染者。(資料來源:《婦女新知》第14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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