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暴是一種罪行。但決意勾引或不識時務並不犯法,殷勤奉承也不算是大男人式的攻擊。
在溫斯坦事件後,針對施予女性的性暴力,產生了某種合理的認識,尤其是在某些男性濫用其權利的職場之間,這有其必要。但今天,這種言論自由卻轉向其反面:人們命令我們正確地講話、叫憤怒的人閉嘴,而拒絕服從這等禁令的(女)人們則被視為(女性)叛徒、共謀!
而在此處,清教主義以所謂公共福祉為名,借用了保護女性與解放女性的論述,因此更能將女性困在永恆受害者、遭到大男人惡魔們掌控的可憐小東西等等地位之上,就像古老的巫術時代那樣。
告發與控訴
就事實而言,#metoo 運動在媒體與社群網路上引發了一場針對個人進行公開告發和控訴的戰役,沒有讓當事人具備回應或辯解的可能性,便將他們與性侵犯一視同仁。這種速審式司法已經產生了受害者,讓他們在工作上受到處分或被迫辭職等等,而他們的犯行不過是碰觸了膝蓋、試著偷走一個吻、在職場餐聚間說了些「私密」的事,或傳送帶有性意味的簡訊給某位不認為自己受他吸引的女性。
這股狂熱將「豬隻」送向屠宰場2,卻遠非協助女性自主,實際上正好服務了性自由之敵、宗教極端主義者、惡劣的反動者,和那些跟風的人,以維多利亞時期的福祉和道德等實質概念為名,認為女性是「另外」的物種、是有著成人臉孔的嬰孩,冀求受到保護。
另一方面,男性被要求認罪,並從反身自省的最深處掏出哪怕是十年、二十年或三十年前的某次「出格行為」,並予以懺悔。公開告解,自行任命的檢察官對私領域的入侵,像是某種集權社會氛圍一般地到來。
這波淨化的浪潮,看來沒有任何極限。在那裡,人們查禁海報上埃貢·席勒的裸體畫3;在這裡,人們要求在某個美術館中撤下巴爾蒂斯的畫作,認為是為戀童癖開脫4;在作者(男人)與作品的混淆之間,人們要求撤下法國國家電影資料館的羅曼·波蘭斯基回顧展,而成功延後了讓-克勞德·布里索回顧展。一位(女性)大學教授認為安東尼奧尼的《春光乍現》是「厭女」而「不可接受」5。在這種修正主義之下,約翰·福特(《日落狂沙》)乃至於尼古拉·普桑(《劫掠薩賓婦女》)恐怕也跑不掉。
已經有些編輯開始要求我們之中的某些人,讓男性角色不那麼「性別歧視」,少用過度的語言談論性事與愛情,或還要更凸顯那些「女性角色所遭受的創傷」!某部瑞典的法案,幾近荒謬地強制每次性愛的可能對象都要明確表達合意(譯註:根據媒體報導,挪威副相曾表示 #metoo 運動使得本法案更為必要,該法案將要求各方在性接觸之前接受明確表達的合意訊息,否則可由檢方判定為強暴)!只要再進一步,兩個想要上床的成人,就必須在上床前先勾選手機裡的文件,清楚列舉出各自接受或拒絕的不同動作。
不可或缺的冒犯自由
哲學家胡文‧歐江(Ruwen Ogien)在論及藝術創作時,為了某種不可或缺的冒犯自由而辯護。同樣地,我們也為了對性自由而言不可或缺的,某種糾纏求歡的自由而辯護。今天,我們已經夠警醒,足以承認性衝動本質上就是冒犯的、野蠻的。而我們也夠清醒,不至於混淆不識時務的勾引與性侵害。
尤其是,我們意識到,人類並非是鐵板一塊。在同一天裡,某位女性可以帶領工作團隊,並且享受自己作為某位男性的性對象,而不必是個「蕩婦」,也不必是父權體制的惡質共犯。她能關注自己的薪資與男性是否相同,而不因為地鐵上的鹹豬手而受到永恆的創傷,儘管這種行為會被視為不法。她也可以將其視為一種高度性貧困的展現,甚至不當一回事。
作為女性,我們無法在這種女性主義裡認出自己。它在揭露濫權之外,還戴上一副仇恨男性與性事的面容。我們認為,沒有糾纏求歡的自由,就沒有對性提議說不的自由。我們也考慮到,必須要知道如何回應這種糾纏求歡的自由,而不只是自囚於獵物的角色之中。
對於我們之中選擇生育小孩的女性,我們認為,在養育女兒時,要使她們能有足夠的資訊與意識,好讓她們能度過充實的人生,而不輕易被恫嚇或感到罪疚,這樣更為明智。
意外觸碰女性的身體,不一定損及她的尊嚴;儘管有時那讓人難受,但也不必然讓她成為永恆的受害者。因為我們不能被簡化為自己的身體。我們內在的自由不可侵犯。倘若既無風險又無責任,那麼我們所珍視的這種自由也是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