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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職業工會要陪檢! 批勞動部違法限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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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12:00:00
苦勞網記者

勞動部長許銘春上任後多次邀媒體大動作進行專案勞檢,然而工會界普遍認為缺乏工會陪同的勞檢「只是作秀」,抓不到勞動現場的真正問題。今天(5/28)上午十多間產、職業工會聯合赴勞動部抗議,批評目前勞動部僅保障企業工會陪同勞檢,產、職業工會涵蓋較多受雇者卻沒被平等對待,呼籲勞動部應作統一解釋。

多間產、職業工會上午聯合抗議勞動部,強調工會要陪同勞檢。(攝影:王顥中)

勞動部解釋 限縮企業工會具陪同權

由於勞動現場的勞工陪同勞檢,能健全勞檢制度效果,確保企業遵守法令,《勞動檢查法》明文規範實施勞檢時應通知工會,然而,勞動部前身勞委會在2012年卻對這項法令作出限縮解釋,根據自己訂定的「勞動檢查員依勞動檢查法第22條告知工會之處理原則」,把陪檢的權利限定在「企業工會」。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研究員陳柏謙表示,勞動部的限縮解釋實屬違法,在《勞動檢查法》第22條:「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中,「工會」並沒有指明是企業工會;而在《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19條:「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22條規定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應將檢查目的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中,裡面同樣只有寫「工會」,而沒有限縮在企業工會。

產、職業工會多次向勞動部反映,應平等享有陪檢權,勞動部對此的回應是,2015年8月20日發函至各地方政府,表示「未禁止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檢時通知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陪檢」。許銘春今天上午在立法院時,也同樣維持了這個說法,強調現行規定已可運作讓產、職業工會陪檢。然而,《勞動檢查法》明文保障的是,勞檢時是應告知雇主及工會,是主管機關有義務通知工會,換作產、職業工會,保障竟降格為「未禁止告知工會」。

陳柏謙便痛批,所謂的「不禁止」,講白話就是找不找都可以,實務上地方主管機關經常就是用勞動部的限縮解釋為由,強調陪檢權只保障企業工會,拒絕產、職業工會的陪檢,「很多勞檢案是產、職業工會提出的,結果居然也沒被通知!」

企業多設有模範線 沒工會檢不出問題

桃園市電子業產業工會理事長趙建輝表示,許多企業都設有專門讓勞檢員看的「模範線」,一間工廠其他通道都違法堆放雜物,就只有一條通道最安全、最合法,勞檢員來了就帶他走這條線。

甚至曾發生工會發現有工廠內的違法狀況提出勞檢,勞檢員來了卻被帶去只有主管才能走、一般作業員不能走的通道。趙建輝強調,如果沒有知道狀況的工會陪同,勞檢根本只是作秀,檢不出問題。

台鐵產業工會秘書長蕭農瑀表示,根據統計,全台灣上百萬間的企業當中,有企業工會的僅佔其中900家,約58萬人,涵蓋率5.4%,然而產、職業工會會員總數加起來就有280萬人。卻因為勞動部的限縮解釋而沒被平等保障。

陳柏謙表示,以過勞最嚴重的保全業、派遣、清潔服務業來說,其企業工會的組織率都只有0.6%,勞動部勞檢遇到有工會陪檢的機率非常低,「除非下紅雨不然根本不會遇到」。

陳柏謙強調,最近幾年加入產業工會的會員人數越來越多,許多職業工會也開始積極協助會員爭取勞動權益、主動申請勞檢,未來將會持續向勞動部要求平等保障陪檢權,產、職業工會絕對會抗爭到底。

圖中表格為台鐵產業工會在全台申請勞檢的結果,顯示目前各地方政府是否找產業工會陪檢的狀況不一。(攝影:王顥中)

陳柏謙強調《勞動檢查法》裡的「通知工會」並無限定企業工會,勞動部的限縮解釋實屬違法。(攝影:王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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