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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團體向蘇揆喊話:同婚法應以「婚姻」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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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12:00:00
苦勞網記者

同婚公投挫敗後,立專法保障同婚成為大勢所趨,爭議焦點轉向專法名稱和保障內容。面對保守團體不斷遊說立委避開「婚姻」、另立「同性共同生活法」,同志團體今日(1/16)強調即使要訂專法,也必須是《同性婚姻法》,且應比照《民法》保障內容,呼籲支持同婚的新閣揆蘇貞昌提出合憲且平等的同婚法案。

同志團體呼籲新閣揆蘇貞昌提出合憲且平等的「同性婚姻法」。(攝影:張智琦)

去年(2018)底公投綁大選結果,同志團體的「同婚公投」票數大幅落敗於保守團體提出的「專法公投」,蔡政府和立院也傾向不修《民法》改立專法,現在過去表態支持同婚的蘇貞昌甫上任,引起同婚團體期待,希望他能落實大法官釋憲文,提出以「婚姻」為名,完整保護同志家庭各項權利的法案。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祁家威釋憲案律師許秀雯指出,反同團體在公投過後不斷遊說國會,力推「同性共同生活法」,把同性伴侶定調為「家屬」而非婚姻配偶關係,但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明確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違憲,明示未來不論以何種形式修法或立法,都應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許秀雯說,在大法官對「婚姻自由」的要求下,政院提出的版本務必要使同志可以登記結婚,可稱之為「配偶」,若用「伴侶」和「共同生活/家屬」等其他名稱,都還是有違憲疑慮,另外在「平等保護」上,則意指舉凡繼承、收養子女、親子關係的建立、跨國同婚的承認,政府都須承認同性配偶享有和異性配偶同等權利,並做出相應配套,落實相關權益的保障。

許秀雯強調,執政黨即使要推專法,也必須是《同性婚姻法》,如果政院和立委接下來提出不符大法官釋憲精神的草案,或立院強行通過違憲草案,同志團體也會發起釋憲的司法抗爭,不惜抗爭到底。

同志家庭缺收養和親權保障 有待立法明確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執行秘書黎璿萍表示,目前台灣有上百個同志家庭,生養了三百個以上的孩子,但因缺乏婚姻權保障,依法只能有一方家長可以和孩子建立法律關係,另一位家長只是陌生人,沒辦法帶孩子看醫生、開戶頭、保保險、辦護照等等。黎璿萍說,雖然現在有「同性伴侶註記」,但這只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層級,跟登記結婚的權利落差仍大,有的同志家長則透過「委託監護」的方式,委託給阿姨或爺爺奶奶代為行使權利,但申請時很多戶政窗口也無法理解,需看該窗口人員是否友善。

此外,同志伴侶也面臨收養子女的困難,因法律尚未承認同性婚,同性伴侶只能以單身身分登記收養,也只能有一個家長能和孩子建立親權關係。黎璿萍主張,應開放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和繼親收養的權利,才不會讓孩子活在「次等家庭」之中。

黎璿萍強調,反同團體提出的「同性共同生活法」,只願給予同性伴侶「家屬」身分,不願讓孩子跟同志家長建立關係,但同婚不是只關係到同性伴侶的共同生活,而是和兩人的下一代及家族有關,合憲和平等的同性婚姻法案,應涵蓋同志伴侶的生老病死以及生養小孩的保障,才能給予孩子完整的家。

婚姻平權大平台副總召鄧筑媛強調,各國經驗都顯示,「婚姻」不僅是憲法保障的自由,也不只是兩人相互承擔法律關係,更涉及社會與文化的認同接納,「婚姻」是一種普世共享的社會價值,有許多同志也期待能進入婚姻,傳承來自父母的家庭價值,透過這樣的方式得到社會與家庭的認可。行政院3月以前提出的法案要以「婚姻」為名,才能符合憲法規定,並彰顯台灣長期強調的彼此尊重與包容的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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