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教師法》草案下周一將進入逐條審查,但諸多法條修惡引起各大教師工會抗議,今日(4/26)高教工會偕同多位大學教師召開記者會,直指《教師法》放寬教師解聘條件,將導致參與社運遭起訴判刑的「社會良心教師」也可能橫遭解雇,工會強調將反對修惡到底,呼籲政府應暫緩修法、全面檢討。
行政院及教育部以「淘汰不適任教師」之名推動《教師法》修法,大幅增加教師解聘要件,引起國民教育到大專院校的教師同聲反對,今日高教工會偕同多位教師召開記者會,抨擊政院草案不只處理「不適任教師」,更將損害集體教師權益,恐造成「社會良心教師」失去飯碗、「遭逼退教師」得不到學校輔導介聘,「兼任教師」則依舊沒有工作權保障。
微罪解聘條款 威脅教師發聲和參與社運
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理事長、台科大副教授陳致曉表示,他長期關注都市發展與土地徵收政策,於媒體上投書〈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一文,而被台南市政府提告加重誹謗,目前在司法訴訟中。若《教師法》第15條新增將「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獲宣告緩刑,或受一年未滿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納入解聘要件,而他又不幸遭到司法以微罪薄懲,未來類似他的異議教師將動輒承受工作權剝奪的威脅。
陳致曉強調,大學教師的存在意義就是針砭政府的錯誤方向和濫權,一旦《教師法》修法,教師參與社運或發表異議就可能危及工作權,如此將讓大學教師噤若寒蟬,「這樣台灣跟惡的距離還有多遠?」
高教工會理事長劉梅君表示,中興環工系教授莊秉潔也曾因做研究證實六輕汙染,被台塑提告求償四千多萬,雖然他最後獲不起訴,但《教師法》修法的「微罪解聘條款」,仍可能傷害「社會良心教師」的言論自由和民主價值。
取消政府介聘和輔導責任 兼任教師仍沒保障
此外,這次《教師法》修法還將取消「專科以上教師因學校減班停辦解散,主管機關與學校對合格教師的輔導介聘責任」,導致因少子女化未來恐將大量退場的大專教師,無法要求學校或主管機關對合格教師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恐將爆發嚴重大專教師失業潮。
學校已停招的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教師黃惠芝指出,教育部過去未積極依照《教師法》第15條輔導介聘被逼退教師,放任老師失業和高教人才外流,現在教育部又要修法直接刪除這條,本來的保護機制也沒了,直呼「無法理解」。
淡江法文系兼任教師宋亞克說,大量大學兼任老師至今仍不受《教師法》和《勞基法》保障,這次大幅度修法「該保障的依舊沒保障」,編制外教師仍可能動輒遭學校不續聘。她質疑,當初教育部說修法納入兼任教師曠日廢時,好不容易這次大修《教師法》,為何不納入保障?呼籲盡速將兼任教師納入《教師法》和《勞基法》。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律師翁國彥指出,政院草案第14條有「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條款,卻未區分改正可能,恐違背大法官釋字702號解釋中的「比例原則」。他舉例,《勞基法》並未規定勞工被開除後,就不得在該產業受雇,公務員也沒有觸法就一生不得擔任公務員的規定,但現在《教師法》修法卻有全面封殺教師工作權的效果,其工作權保障不如勞工和公務員,侵害非常大。
他認為,其餘條文也有將教師輕微違反法規上升為解雇要件的問題,亦屬過當,呼籲政院版本應退回教育部,打掉重練。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列出《教師法》修法十大爭議:
一、續聘保障消失、形成開放式解雇要件。(草案第14~16條)
二、納入限年升等、教師評鑑解雇條款。(草案第27條第1項第4款、5款)
三、增加教師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草案第32條第1項第10款)
四、開放校方恣意訂定嚴苛之升等標準。(草案第8條第2項)
五、教師解雇遭撤銷後,只需回補一半待遇。(草案第24、25條)
六、缺乏編制外教師之權益保障。(草案第48條)
七、取消主管機關與學校輔導介聘之責。(草案第13條)
八、終身不得聘任,恐違背釋字702號解釋之比例原則。(草案第14條第1項)
九、政治犯、思想犯、社運犯恐終身不得任教。(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款、2款)
十、微罪、輕微違規上升為解雇要件。(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8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