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研擬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減輕或免除「微型企業」違反《勞基法》情節輕微的處罰。勞工團體和各大工會今天(5/13)動員前往勞動部抗議,批評勞動部此舉已違反《勞基法》母法,免除處罰形同鼓勵企業違法、變相懲罰守法的企業。
勞動部預計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昨日內容首度曝光,針對僱用勞工人數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由於多半沒有專業人資人員,擬援引《行政罰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在違反《勞基法》時可減輕或免除罰鍰。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葉瑾瑜批評,勞動部聲稱修法只針對「微型企業」,影響不大,但事實上中小型企業佔台灣總企業數目的79%,台灣有很大部分的企業都屬於所謂「微型企業」,如果因為企業規模小就免罰,形同為《勞基法》大開後門。
葉瑾瑜質疑,勞動部對「情節輕微」缺乏明確定義,「積欠一個月加班費算不算情節嚴重?雇主沒經過工會同意讓員工加班、讓女性夜間工作,算不算情節嚴重?因為航班延誤,一個航班十幾個空服員都超時工作,算不算情節嚴重?」葉瑾瑜指出,《勞基法》裡根本沒有授權「微罪免罰」的條款,勞動部貿然修改罰鍰原則,有牴觸母法的疑慮。
葉瑾瑜表示,《勞基法》前兩年已兩度修惡,工時鬆綁狀況普遍,過半數企業違規都與「工時」有關,一例一休剛上路時,政府曾給企業六個月緩衝期,以輔導取代開罰,但現在要直接修改罰鍰原則,沒有落日條款開放企業違法,鼓勵企業違法,讓守法的企業受到不公平對待。
此外,勞團今日也批評四月底《勞基法》修正「派遣公司應與派遣工簽訂不定期契約」,勞團指出,這項修訂雖然堪稱進步,但無法真正處理派遣工實際面臨的「假派遣」處境,由於許多派遣工從面試到入職實際上都是受到要派公司的指揮監督,只是轉手給派遣公司簽訂契約,若不解決這個問題,就算契約改為不定期契約,仍然可能被「用過即丟」,以降低勞動條件等方式逼勞工自己放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