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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染肺結核 治療竟需雇主同意? 移工團體籲衛福部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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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12:00:00
苦勞網記者

外籍移工在台得肺結核,想接受藥物治療,竟然還需要雇主同意,若雇主不同意,移工就會被廢聘遣返?近日兩名工廠外勞因為罹患肺結核,須持續服藥接受治療,但因雇主不願讓移工留台治療,竟拒絕簽署治療同意書,導致移工治療中斷、還被認定「健檢不合格」,現在面臨廢聘並遣送回國的命運,工作權和治療的權利得不到絲毫保障。

移工團體到衛福部疾管署抗議,要求廢除經雇主同意移工才能治療結核病的規定。(攝影:張智琦)

兩名菲律賓移工從2014年來台工作六年,皆依規定繳稅和繳納勞健保,但今年相繼感染結核菌,公司竟不同意他們留台治療,還向勞動部申請廢聘許可,要將他們遣送回國。這兩名移工找上新竹教區移民移工服務中心(HMISC)求助,今日(11/5)更偕同移工團體到衛福部疾管署抗議,要求衛福部立即修正不當法令。

菲律賓移工Joebeth表示,他今年8月遭醫院檢驗出感染結核菌,從該月20日開始每日服用抗結核菌藥物,28日醫院讓他出院,醫生並開出診斷書註明他「目前已無傳染性,可正常工作」,不料公司和仲介仍然強迫隔離他,停止他的工作,並逼他簽署自願返國同意書。他痛訴,「我是在台灣得到肺結核,每年也都有繳健保費,為何不能待在台灣服藥治療?」

移工M小姐也有類似遭遇,她表示自己在8月被醫院診斷出感染結核菌,開始服用抗結核菌藥物,9月底出院後,醫生註明她「可回復上班」,但是公司和仲介卻強制隔離她,不同意她繼續接受藥物治療,更強迫跟她解約,使她面臨廢聘、遣返回國的命運。她難過地控訴雇主和仲介,「他們像垃圾一樣把我丟掉,我覺得他們剝奪了我身為人的權利。」

新竹教區移民移工服務中心主任劉曉櫻表示,這兩個移工的困境都是源於衛福部的「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9條,因現行移工罹患結核病,醫院都建議進行監督投藥的「都治治療」,而該條規定雇主必須附上三個文件才可以申請都治服務,包括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移工接受治療的意願書、移工接受都治服務的同意書。劉曉櫻說,一旦雇主拒絕簽協助治療的意願書,移工就不能接受治療,接著衛生局就會認定其「健檢不合格」,公司就可以據此向勞動部申請廢聘許可,將移工遣送回國。

劉曉櫻批評,衛福部的規定「非常不合理」,移工都是成人了,可以自己就醫,根本不需要雇主協助,這條規定形同是「剝奪移工人權的幫兇」,應該廢除。她也說,這兩名移工都沒有傳染性,每天吃完藥就可以正常工作,服藥約6到9個月就可以痊癒,雇主卻聞「核」色變動輒要廢聘移工,顯示衛福部沒有負起向國人宣導的責任,呼籲衛福部盡速修改法令,保障移工治療的權利。

對此疾管署表示,由於結核病治療期間長達6個月,治療過程需雇主配合、提供合適環境與時間,才能協助移工完成治療,因此基於防疫前提,才會要求雇主同意,兼顧移工與雇主雙方權益。但是移工團體也怒嗆,這個規定根本沒有照顧到移工權益,要求衛福部修改,衛福部則說會再「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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