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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一週】丹麥新法定義「非合意性交」等於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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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12:00:00
苦勞網特約編輯
【編按】在華文閱讀世界裡,國際新聞的焦點往往集中在美國、西歐和日本等地區,由於長期的資訊偏食,導致我們往往傾向用國際強權視角看待世界。苦勞網「南方一週」專欄,帶你用五分鐘時間總覽世界重要新聞,除特別側重第三世界與南方國家的事件外,在新聞來源方面,也嘗試更多採納各地非主流媒體的視角。

丹麥於2020年12月立法將非合意性交定義為強暴。(圖片來源:AFP/Getty Images)

12月17日,丹麥國會通過新法,將未取得明確同意的性交入刑,成為第12個將「非合意性交」定義為強暴的歐洲國家。

新法預計在2021年1月生效。根據舊法,檢察官必須舉證強暴者使用暴力或是攻擊無力抵抗者才能定罪。

2017年,丹麥在歐盟性別平等排行榜上,名列第二,僅次於鄰國瑞典。瑞典在2018年通過類似立法,結果強暴罪定罪數上升75%,超過3百起。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I),在丹麥性侵有罪不罰的情況相當嚴重,2017年,丹麥司法部估計5,100名女性被性侵或性侵未遂,最後僅有890人向警方報案,但僅有94起被定罪。定罪率低的原因包括:司法體系根深柢固,受害者擔心不被採信,導致性侵事件隱匿不報。

丹麥在2014年簽署《伊斯坦堡家暴與女性暴力防治公約》,根據該公約,強暴與其他非合意性行為都應入刑,但是目前丹麥法律僅將強暴定義為「遭肢體暴力、威脅、脅迫,或是受害者處於無力還擊」,而未將「缺乏積極同意」納入要素。

根據「英國廣播公司」(BBC)報導,《丹麥全國警察條例》規定,受理案件的警察必須詢問報案者「抵抗加害者」的細節,相關規定暗示受害者有反抗的責任。但是專家指出:許多強暴犯是受害人的丈夫、男友或是好朋友,或是在酒醉及熟睡的情況下發生,將重點放在「是否抵抗」凸顯了對於強暴受害者的處境缺乏理解。此外,當加害者不只一人,受害者選擇不抵抗避免進一步被傷害也是很合理的。

目前歐洲有11個國家是以「合意與否」認定強暴罪,分別為比利時、克羅埃西亞、塞普勒斯、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瑞典與英國。

責任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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