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萊豬進口的9項行政命令上周四(12/24)已在立法院全數通過,元旦起將可進口,由於社會民意反彈聲量大,許多地方政府都與中央不同調,各自訂定自治條例,對萊豬與萊劑採較嚴格規範,然而今天(12/31)行政院卻在開放前一天舉行記者會,宣告地方食安自治條例中凡定有「乙型受體素一律不得檢出」之規定者,因違反憲法並牴觸中央法規,「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
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地方食安自治條例中凡定有「乙型受體素一律不得檢出」之規定者,因違反憲法並牴觸中央法規,自明年1月1日起,「原訂者函告無效」或「新訂者不予核定」。羅秉成解釋,部分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一律不得檢出」,也就是俗稱的「零檢出」,形成「絕對禁止」,但中央法規則是安全範圍內得檢出,這就導致地方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規。
民間反瘦肉精毒豬聯盟日前召開記者會時,曾援引大法官釋字第738號解釋,認為地方自治可以採取比中央法律更嚴格的管制標準。大法官會議第738號解釋,處理的是電子遊樂場所設立地點與學校等場所的距離,當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針對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比中央法規更嚴格,大法官認定「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羅秉成表示,食品不像電子遊戲場,食品具有流通性,和固定處所的電子遊戲場無法相互比較,根據憲法平等原則,居住在不同轄區人民的生命健康具有一樣的價值,因此食安標準應全國一制、同一規範。若地方政府不服,未來可採訴願、申請釋憲等方式,但在這之前不得要求強制執行,否則就有觸法之虞。若地方不聽中央命令執意對業者開罰,則可透過行政處分撤銷該罰單。
法學者:地方定更嚴格標準符合地方自治
然而,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質疑,在本件爭議中,中央有什麼公益去逼迫全國各地方政府都必須放得跟中央一樣寬?地方政府不能就居民食品安全問題訂定自己的標準?釋字550號解釋也曾指出,依據憲法「各地方自治團體尚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責任」,那訂定較嚴格的標準,保護居民食安,不也是地方政府之重要權限與義務嗎?
廖元豪表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是「以不得檢出為原則,但中央『得』放寬」。所以並不是授權中央做「全國統一絕對」的規定。中央的放寬規定,應該僅屬「最寬鬆」的底線標準。也就是說,如果地方訂定自治條例,放得比中央還寬,那是違法的,因為中央的規定是底線;但若地方訂定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那其實符合法條的真意,與釋字738的情形也較接近。
萊豬進口爭議從立院表決大戰衍生到中央與地方法規大戰。民間反瘦肉精毒豬聯盟發言人李建誠痛批,行政院宣布零檢出自治條例無效,已成「萊豬行政院」。他表示,地方自治無涉對美貿易的承諾,若中小學營養午餐可以不吃萊豬,地方政府為何不能從嚴規範?
李建誠強調,今晚反萊豬跨年晚會仍會持續舉行,但因應疫情緊繃,不會號召民眾到場聲援,籲請民眾共同做好防疫,並堅持反萊豬、顧健康。元旦升旗將對反民主、反科學的蔡政府表達抗議,也會將美國豬標章掛上行政院的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