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原住民狩獵權恐將造成生態浩劫?司法院大法官目前正在審理原住民打獵釋憲案,聲請釋憲的原民團體認為現行法律允許原民狩獵,卻又多方限制陷人於罪,已違反憲法對原住民族文化的保障。不過今日(3/19)有許多動保團體站出來,稱要為本案最弱勢的動物發聲,強調現有的法律規定合理,甚至應該嚴加管控狩獵,如貿然宣告「違憲」恐將造成生態浩劫。
布農族人王光祿、卑南族人潘志強因獵捕保育類動物遭判刑聲請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9日言詞辯論終結,兩個月內將做出解釋。本起釋憲案也讓原住民族團體大動員,言詞辯論庭當天有百人集結在司法院外「施放狼煙」,呼籲大法官宣告《野生動物保育法》、《槍砲管制條例》等限制原民狩獵的法律「違憲」,保障原住民狩獵傳統。
然而針對是否應該開放原住民更大的狩獵權利,許多動保團體則持反對態度,他們今天前往司法院遞交陳情書,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同時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和「環境及生態保護」,大法官應衡平考量這兩種法益,不該偏袒任何一方。
動保團體:狩獵文化不該變成「狩獵權」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大法官將要做出的憲法裁決很重要,會成為歷史性裁判,認為如果在憲法層次給予原住民族「狩獵權」,以後法律就沒辦法限制,「這是開法律倒車,恐造成生態浩劫。」
朱增宏說,基於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野保法》第21條之1已經開放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可以申請獵捕一般類及部分保育類動物,但是現在原住民主張該條文限制原民打獵屬「違憲」,要將「狩獵文化」提升到原住民族基本權利,恐將賦予原住民族擁有全面的「狩獵權」,以後法律無法合理限制,「這我們反對」。
「動物不會說話,我們替他們發聲!」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執行長姜怡如表示,野生動物保育受憲法保障,且國際間對於狩獵行為都有法律規範,《野保法》對原民的狩獵限制很合理,若允許原住民獵捕所有保育類動物,是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的,高呼「轉型正義不應犧牲動物保育!」「傷害任何生命,不是任何人的權利!」
狩獵致生態浩劫?動保和原民團體看法落差大
動保團體除了認為《野保法》對原民狩獵的規定合理,現場也有人語出驚人,認為原住民族「祭儀太多」,國家對狩獵的管制仍不足。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研究員陳宸億直言,現在國內認定的原住民族很多,且各自祭儀不同,全台原住民族的祭儀加起來更多,平均兩三天就有,如果他們每次都去申請打獵,「台灣這麼小的土地、這麼有限的山林,要怎麼承受?」
陳宸億說,雖然不反對原住民族基於祭儀打獵,但如果有原民申請,執法單位和主管機關應該更嚴厲檢視,特別是仍可能存在原住民族和平地漢人做非法獵捕的交易,執法單位不該「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不過,動保團體說法和原民團體有不小落差,原民團體指出,因為《野保法》和《槍砲管制條例》的重重限制,過去10多年來就有230多人因打獵被判刑或罰款,例如王光祿、潘志強等;原民團體也強調,原民文化對於狩獵有許多禁忌和規範,不會毫無節制的狩獵,而是有生態平衡的精神,應該交由部落自主管理。
對此朱增宏認為,王光祿打獵之所以觸法,就是因為他是基於母親想吃肉才去打獵,是出於「自用」而非「傳統祭儀」,質疑「這哪裡有原民文化的規範?」他說,由於環境和社會變遷,原住民已經不見得會遵守部落規範,所以才需要第三方「他律」,「如果國家束手是危險的,我們也擔心開放會造成生態浩劫。」
朱增宏強調,生態破壞是全世界的問題,他們不是只針對原住民族的狩獵,而是主張所有對野生動物的獵捕、漁撈、自然資源開採等行為,都應該有法律限制;原住民族應享有政治、社會經濟權利和文化保障,但不該拿全民享有的生態環境做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