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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關係:定義之外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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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12:00:00

不管是開放式關係(open relationship)、多邊戀(polyamory),或者只是描述自己的關係想像/實踐不屬於單偶制(monogamy)等等,這些詞彙在學術與實踐的社群中,都有相對限縮的定義。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如果能藉由討論新聞事件,進一步認識這些詞彙的意涵,並釐清自己的情感想像,這當然是件好事。但在許多新聞事件討論中,也經常看到一些發言,在說明定義的同時,偷渡了對不同關係的價值排序與判斷,例如:透過建立一個真正完全開放坦承平等的、「好的」多元關係,從而宣稱某人的關係「不是開放式關係,而只是偷吃(的單偶/一對一關係)」。這些發言,一方面給予「開放式關係」這樣的存在一絲額外的許可,另一方面又透過嚴加審查,確保沒有不夠格、「只是替偷吃找藉口」的人,濫用了這樣的額外開恩。而憂心忡忡的實踐者們也可能因為害怕增加人們對這類實踐的敵意和誤解,在澄清的同時經常不免流露出強烈的劃清界線意圖。

包含開放式關係在內,各式各樣的人際關係--不論是婚姻、勞僱或友情--都存在名實不符或醜惡不堪的時刻。人們通常不會因為部分行為超出了其最初核心的定義,就直接質疑這樣的關係宣稱完全是虛假的。要真正平等看待多元關係,除了費力論證這類關係夠好、夠進步、夠道德外,更多時候是必須反過來,思考我們自己習以為常、不會時時對之抱持疑惑的那些關係,其實也經常是不夠好、不夠道德的。

知情同意

有些人傾向把雙方/多方的知情同意,當成開放式關係的必要前提,甚至公然主張:「必須要雙方同意,『否則』就只是(偷吃)……」,接在「否則」二字之後的,往往都是描述劣化的一對一關係。這凸顯出我們仍時常不假思索地把一對一關係當作預設,一對一關係的存在本身不需要嚴格的前提,而開放式關係實踐者則必須跨過各種門檻,才能證明自己不「只是」一種劣化的版本。

嚴格來說,「關係」要能存在,勢必包含各方參與者的自我認知。但是這些認知間存在著落差也是社會中的常態:某甲單方面把某乙當成朋友、某丙單方面把某丁敬為老師等等。即便在一些情況下,我們可以做出更明確的區分與判斷,例如某丁或許還沒有同意要擔任某丙的指導教授,但多數時候人們仍可接受,最初的那個關係的宣稱,至少表達出一種關係的企圖與期待。

然而,在有關開放式關係的討論裡,假使其中一個人對關係的期待與設想是開放式關係,卻沒有經過對象的正面首肯,此時就會遭到譴責與撻伐,認為把這樣的關係說成是「開放式關係」是錯誤的宣稱;可與之對照的是,當另一個人自我宣稱或者被媒體描述為是未婚妻時,人們一開始卻都不假思索地接受,從不需要鉅細靡遺地叮囑、告誡與審視,到底這個「未婚」關係是否曾經歷怎樣的多方認可。

在這樣的雙重標準下,「開放式關係」當中的實踐者就算謹守自身的立場,總是將自己的關係期待據實以告,都還是不夠,因為他還需要對象的同意,否則他所建立的關係,都會輕易被當成是劣化的一對一關係。這種檢驗他人關係的雙重標準,再一次體現了單偶浪漫愛的實踐者,把自己偏好的感情想像化作預設,極為傲慢且缺乏反思能力。

揭露

有人會說,開放式關係既然稱之為「開放」,那麼就應該完全資訊開放、充分揭露。這種說法深刻展現了單偶浪漫愛想像裡,性的獨佔,總是被放在神聖、特殊的位置上。一旦你放棄這部分的獨佔,你就必須徹底地、毫無隱私地去揭露自己其實也會時時變化的想法。

如果我們反過來看,為何不是我們自己把性的獨佔看得太過關鍵,以至於一想到開放式關係的可能時,就認為對方有怎樣的性關係,都必須一五一十地揭露?其實,這可能只是我們自己的偏執,因為那是我們自己放不下的,就覺得一定要揭露和說清楚。但對另一些人來說,那或許就只是無關緊要的事情。

就好比,我們不會在同居前,要對方向自己揭露飲食偏好和各種居家習慣,起碼在這裡的揭露與否,不會成為一項普遍的道德準則。在一些開放式關係的實踐者眼中看來,他此刻願意和你性交、互稱公婆、甚至同居,跟他是否有其他性伴侶或許就是沒什麼關聯。(當然我們可以說,這種想法是對社會現實與常態有些無知憨傻)

設想以下這種情境:我在夜店認識了一名女性,兩人從眼神交換、曖昧、神交、炮友、互認男女朋友到同居,高舉「揭露」大旗的人,到底認為在哪一個階段,對方有絕對的義務要向我坦承自己其實已婚或有其他對象呢?

如果對方其實有其他對象,卻沒有像我坦承,我一定也會感到受傷,甚至抱怨對方為何不在某個互動階段時,就先告訴我。但我想強調的是,如果能意識到,自己之所以可以理直氣壯,恰好是因為我的偏好承襲了最主流的社會現實與常態,那麼這些受傷的感覺就不能完全讓對方負責。

協商

關係多少都涉及持續的協商,協商也未必總是有結果、未必總是有共識,被擱置、被漠視都是常態。

當人們要求開放式關係的實踐者必須先完成協商並取得共識,這除了是對開放式關係施以更加苛刻的要求外,也忽略了一對一關係以外的關係,在整個社會中處在不平等的協商位置。

不論是詞彙、資源的缺乏,對於失去關係的恐懼、對於慾望的難以啟齒等,都可能使一個真正開誠布公的協商是難以發生。

我自己有時跟朋友聊天時提到,我好像不會介意自己的單一伴侶另有其他關係,常常立刻就會換來怪異的眼光。又或者在關係當中,這樣的說法往往會被解讀為那就是不夠愛(才不會有佔有慾)。不難想像,對於渴望這開放式關係,又或者在一對一關係裡總感到格格不入的人,要表達和實踐自己的慾望時,有更多的難關必須克服。

性別差異

最後,我承認在各式各樣關係樣態中,當然都存在性別差異。就像男同志和女同志社群對於固定炮友和暈船的討論,可能就非常不同。

但是即便某一種實踐中的男性可見度更高,這也不構成我們作為女性主義者去阻止、貶低這類實踐的理由。相反,正是因為對女性主義的關懷,使我們可以看到,種種貶抑的說法和高規格的審查,恰好就是環繞在貞操、性的忠誠與奉獻之上,時時被用來譴責與規範女性。嚴厲批判的說詞當中,往往又刻板地構築了一個享受的男性和受害的女性。但這種描繪本身,對女性又何嘗不是一種勸阻與規訓?

當然,在一個性別不平等的環境下,社會確實可能選擇性地只在男性從事類似行為時,容許一些辯護空間。正因如此,我們也應該去捍衛其他性別也能夠實踐的空間,就如打破各種其他被男性壟斷的領域一樣。至少,要檢討別人的聲稱是否名符其實之前,我們也應該多反省自己所聲稱的尊重,是否真的給予了那些仍在各種感情關係中泅泳的人多一些空間。

責任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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