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樂揚建設控告士林王家於原址的組合屋「無權占有」之訴訟,士林地方法院在農曆年前的1月28日判決王家敗訴,樂揚提存1,756萬擔保金後,即可申請法院強制拆除組合屋,而王家如果要在司法上阻擋法院的強制執行,就必須提出同樣1,756萬的擔保,由於雙方財力過於懸殊,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今天(2/8)出面,訴諸社會,希望以向大眾借款的方式,抵擋樂揚的「二度強拆」。
2012年3月28日,台北市政府以《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代拆文林苑都更案不同意戶的王家兩戶房屋,引發強烈的抗爭(相關報導),在拆除後,樂揚架起圍籬,到了3月31號,聲援王家的群眾將圍籬打開(相關報導),奪回兩戶的基地,到了4月底,興建組合屋(相關報導),之後王家組合屋成為抗爭的根據地,至今已經接近兩年。
到了2013年4月26日,大法官做出「釋字709號」解釋,宣告《都更條例》程序違憲,但給予一年「檢討修正期」,使違憲宣告並不立即或者自始無效。如此結果,使得釋憲案雖起於文林苑爭議,但無法適用於文林苑爭議,王家在司法訴訟上,也無法因此獲得有利的結果。
而這一次「無權占有」的訴訟,也就是在這個背景下,造成王家敗訴的結果,王家委任律師詹順貴表示,法院認為,2012年3月28日強拆之後,樂揚架起圍籬,就已經取得對王家土地的「占有」,而後來王家與聲援者再拆除圍籬、經建組合屋的動作,則侵害了樂揚的這個「占有」事實,成為「無權占有」。
詹順貴說,大法官不宣告都更程序「自始違憲」,造成王家無法聲請再審,而士林地院的這個判決,又完全不追問整個事件背後的法律原因,現在王家兩筆土地的所有權人都還是王家,這個判決的決果,變成「所有權人無權占有自己的土地」,而這1,756萬擔保金,對於資力完全不對等的雙方來說,完全顯示法律是「有錢人才玩得起」的遊戲,所以發動「全民借錢給王家」的行動。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邱文聰說,「占有」屬於《民法》上「事實的管理力」,它需要經「交付」而移轉,他批判,法院首先不去論述樂揚透過「代拆」而取得占有的法律依據(已被宣告違憲),但是對王家透過「自力救濟」的手段取回占有,直接認定為「逆法抗爭」,為法律所不容許。邱文聰強調,現在地方政府透過土地炒作籌措財源,已經造成普遍的問題,更應該思考的,是我們需要怎樣的一個經濟狀態。
而曾經同樣透過向社會借款330萬保住文萌樓(相關報導)的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說,過去都市更新所協商的,都只是土地價值的交換,而不是居民的實際需要,由於王家的抗爭,兩年來,台北市政府不敢再那麼粗暴強拆、也為都更中有不同想像的居民撐出一些空間,他認為都更不能只顧政府、投資者的意願,日日春因為向公眾借款,保持沒有在都更中出局,他也呼籲大眾支持王家的行動。
這一次的借款,由都更盟出面擔任借款人,都更盟理事長彭龍三強調,借來的錢將只會用在擔保金這個用途上,所以希望每一個借款的人可以留下聯絡方式,以便日後還款,詹順貴說,籌措到1,756萬後,將送到法院提存、阻擋王家第二次遭到強拆,之後這筆錢將一直放在法院,直到整個訴訟定讞之後,就可以還錢,而如果沒有順利籌到錢之前,王家組合屋就被拆除,就會立即將借來的款項還給借款者。
都更盟陳虹穎強調,雖然王家的抗爭帶來制度的衝擊,但是制度改革不可能只透過立法院、行政院來完成,它不可能離開這塊抗爭的土地單獨實現,因此希望訴諸公眾,再展現不服從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