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法》今天(12/12)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立院外卻有勞團批評通過的法案內容,與現行基本工資審議制度大同小異,形同是通過了一部「廢法」,更痛批執政黨選前修法是「把現況當政績」,誆騙勞工選民。
在修法前,基本工資調幅原是根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屬於法規命令,此次訂定的《最低工資法》將位階提高為法律,但實際上是否更有助於勞工權益,還要檢視內容是否有異。
根據原本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是由勞動部設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辦法第2條規定:由勞動部、經濟部、國發會各有1人代表,勞方7人、資方7人,以及專家學者4人,組成共21人的委員會。由於辦法中並未明定審議的原則與調幅,只規範了委員會的構成比例,並以委員會共識決定,因此每年基本工資漲不漲、漲多少,就成為勞資雙方「喊價」的場合。
勞工團體多年來呼籲訂定《最低工資法》,其中關鍵就是希望將基本工資調幅「底線」入法,如明文規範最低工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以避免薪資調整追不上通貨膨脹的情況,而且有明確指標可循,無需「討價還價」。
實際檢視今日通過的政院版《最低工資法》,除正式將「基本工資」重新定義為「最低工資」,在最低工資調幅的決議方面,仍維持採用委員會共識決。新法第7條規定「最低工資審議會」的組成,內容幾乎照抄原辦法的第2條,也就是:勞動部、經濟部、國發會各有1人代表,勞方7人、資方7人,以及專家學者4人。
至於如何決定調幅、應參酌哪些經濟指標與數據,原《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4條就規定,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應蒐集並研究包含消費者物價指數等7項數據以審議基本工資;而新法第9條則規定:「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 並列出10項「得參採」的數據,內容也多與原辦法中的建議指標重疊。
關鍵問題在於,所有指標在最低工資形成過程中,仍只具「參採」作用。舊辦法並沒有規定委員會在「搜集並研究」經濟數據後應如何訂定基本工資,新法也同樣沒有明文規範「CPI年增率達到多少、就必須調整多少最低工資」,實際調幅仍然是交由審議會共識決定,未來調整過程,也必然將重演過往勞資雙方的「喊價」、「討價還價」。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朱梅雪就批評,過去不分朝野都有立委提出草案,明訂「最低工資調整幅度不應低於重要民生物價指數或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之漲幅」,即畫出調漲底線,但最終通過的政院版卻拿掉了這個核心條文,使新通過的法案跟現狀沒兩樣,如同是通過了一部「廢法」。
最後,在罰則方面,不少媒體配合官方宣傳,稱違法僱主最重可罰150萬元,彷彿新法對資方多麽嚴苛,實際上,現行《勞基法》第21條本來就規定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79條規定違者可罰2萬到100萬元,嚴重者可加罰至150萬元;而《最低工資法》第19條的罰則部份,幾乎完全照抄既有《勞基法》,卻被宣傳成新的罰則。
《最低工資法》在立院卡了整整7年,趕在2024總統大選倒數32天終於三讀通過,內容卻是新瓶裝舊酒,這種擠牙膏式的立法,蘋果庫克聽聞都會嘖嘖稱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