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在面對眾多的國際戰爭衝突事件時,國際人道法的相關話語提供了一套判斷基準,供外界評估參戰方的軍事或政治行動暴力程度,就如同最後一根避免國際秩序深陷入叢林法則的浮木。無論是在烏俄戰爭或者以巴戰爭當中,參戰各方都積極援引國際人道法並就敵我雙方是否違反戰爭罪的話題上進行法律攻防。《苦勞網》在報導評述相關議題時,也經常以國際人道法作為重要的道德判斷指標,例如介紹以色列被指控違反戰爭罪,以及國際刑事法院(ICC)近期對納坦雅胡發佈逮捕令等等。
人權律師傑克・羅姆(Jake Romm)與狄倫・薩巴(Dylan Saba)年初在《n+1》上刊登的這篇長文,批判性的總結國際人道法背後的哲學原則,評述其在當前地緣政治中在應用上的侷限,例如:過度將關注焦點集中在「戰爭中行為的合法性」,從而模糊了造成戰爭的原因,以及交戰方可能存在的道德差異;以及,相較於無國家人口或非國家行為者,更偏袒國家作為行為人。當西方國家忽略了巴勒斯坦人長年來都處於被圍困的戰爭狀態時,巴勒斯坦人試圖改變這種秩序的行為卻被視為暴力,維持這個秩序則被視為和平。作者並且提示任何試圖推翻現有政治秩序的革命戰爭都將是違反國際法的,呼籲應讓法律服務於解放事業,而非相反。
原文標題為"Acts Harmful to the Enemy",《苦勞網》摘譯後分為三篇刊出,副標為編輯所下:
- 戰爭公約與正義戰爭理論
- 美國和以色列的例外主義
- 擁有權利的權利——革命戰爭的合法性
沃爾澤的理論以及其支持的戰爭法最適合於假設國家之間的戰爭。然而,我們的世界是由實際存在的國家所構成的,這些國家彼此之間以及與次國家和跨國政治組織之間存在著地緣政治關係。總體而言,這些國家與機構構成一個以美國為核心的世界體系。這賦予美國頌揚「基於規則的國際秩序」優點的特權,同時豁免自己毋須遵守這套秩序包含的各種義務:美國拒絕簽署主要的人權條約、在未經安理會許可的情況下發動侵略戰爭,並對戰俘施以酷刑。
以色列作為美國的主要地緣政治盟友和區域代理力量,從美國的例外主義中獲益良多。就像其支持者美國一樣,以色列也拒絕批准國際刑事法院的《羅馬規約》、經常實施酷性及恣意拘留,並且隨意侵犯鄰國主權。然而,美國作為自封的全球秩序執行者,至少得口頭上支持其聲稱領導的機構,以色列作為一個(儘管重要)次要角色,卻不受此義務的約束。相反地,以色列經常批評及貶低國際機構拼湊而成的體系,即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乃至於圍繞他們出現的全球非政府組織網路。這麼做的目的不僅是為了讓自己豁免於這些機構的監督,也不僅是挑戰這些機構的合法性,更是挑戰國際監督及友好合作的整個概念。當聯合國裡所謂的敵方正確地指責以色列犯下戰爭罪或種族隔離罪時,以色列只著眼現實政治的博弈。以國際法之名譴責以色列,相當於在一場已經失敗的戰鬥中作戰。以色列的反駁是:我們既遵守法律,但是也不存在這樣的法律。
以色列對構成國際法律秩序的機構、條約和司法機構的敵對態度,與其宣稱的對國際法的承諾之間的矛盾,造成了美國政治菁英在努力為目前戰爭行動辯護時出現了奇怪的話語循環。提議將對以色列的援助與其實際遵守國際法掛勾的建議,都被認為在政治上不可行,例如僅僅是對以色列執行《萊希法案》(該法案禁止美國國防部金援任何被認為嚴重侵犯人權的國家)。事實上,美國沒有追蹤哪些武器流向以色列的哪些軍事單位,這使以色列成為世界上唯一擁有這種豁免權的國家,導致即使在理論上也難以有效執行《萊希法案》。除了這些特殊豁免,在法律和政治上,拜登政府也嘗試令向以色列提供武器一事變得更加容易:它向大眾隱藏武器轉讓的帳目,並且試圖取消以色列獲取美國區域武器庫存的所有限制。
巴勒斯坦民族運動同樣被排除在國際法框架之外,並非因為他們自行迴避,而是因為被排斥。多年以來,以色列國家政策的主要目標是防止一個主權巴勒斯坦國家的成立以及巴勒斯坦加入國際社會。在美國的幫助下,以色列在相當程度上取得了成功:巴勒斯坦不是聯合國會員國,沒有資格向許多國際機構請願。在巴勒斯坦國家得到承認的地方,巴勒斯坦民族組織也被邊緣化:國際刑事法院首席檢察官卡里姆・汗(Karim Khan)最近在一份正式公報中稱哈瑪斯為「恐怖組織」。
但是「恐怖組織」是一個空洞的指涉符號,它沒有告訴我們任何關於被指定組織的資訊,卻告訴我們使用該詞語的說話者的訊息。例如,它告訴我們,說話者所處的框架,將區分原則及比例原則分離到一個程度,以至於前者被折疊進後者中。它告訴我們,說話者預設國家行動具有合法性,而被壓迫者的行動卻被預先推定為是非法的。哈瑪斯襲擊以色列的火箭,由於只具備粗糙的技術,本質上就是不區別對象的。而以色列對加薩的攻擊,由於後者的人口密度以及美國供應炸藥的數量之大,本質上也是不區別對象的。儘管實際運作上,「只針對軍事人員」是不太可能的,但這確實是以色列自我宣稱的意圖——在西方,人們相信以色列的說法,或至少很少有人就此進行辯論。如同哈瑪斯,以色列的攻擊旨在對平民人口造成恐懼,然而與哈瑪斯火箭襲擊(儘管也是針對平民,但是那些成功進入以色列境內的火箭,造成的破壞微乎其微)不同的是,以色列轟炸行動也以大規模殺害平民以及摧毀民用基礎設施為目標。與以色列一樣,哈瑪斯也聲稱僅針對軍事人員,然而事實證明我們不應相信此一說法。然而,由於巴勒斯坦被排除在國際人道法之外,哈瑪斯無法從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混淆性論述之中獲益。由於國際人道法論述中對於「戰爭中行為的合法性」的過度關注,巴勒斯坦事業的正當性也被其手段的非法性所掩蓋、抹殺。然而,以色列卻繼續從其行為是合法的假設中獲益(儘管一切證據都顯示並非如此),因此其行動理由的不正義也很少受到質疑。
- 戰爭公約與正義戰爭理論
- 美國和以色列的例外主義
- 擁有權利的權利——革命戰爭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