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逸婷
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指控台電變更核二廠核廢料貯存方式,從原先環評通過的規格一組56至68束燃料棒擴充為87束,今天(9/23)向台北高等行政訴訟提起撤銷環評訴訟,要求環保署就變更部分重做環評。
今年(2014)2月,環保署通過台電提出的核二廠環評變更內容對照表,增列MAGNASTOR貯存護箱設施,規格為每87束燃料棒為一組。台電表示,變更前原設施為INER-HPS型與HI-STORM型,規格分別為一組56與68束用過燃料棒,新增列的貯存設施由於增加了貯存密集度,因而縮小了貯存區總面積,台電因而表示,變更案是在原區域範圍內、貯存設施面積減小,對環境影響衝擊減小。
然而,環團與台電的歧見就在於,即便增加貯存密集度縮小了開發面積,卻反而可能提高環境風險;環團認為,貯存密度增加將提高設備產生裂縫與瑕疵的機率,一旦地震可能因過於密集而發生碰撞導致災害,在緊急事故時的應變困難度也相形提高。故主張依據《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計劃變更若有加重環境影響之虞,或對環境品質的維護有不利影響,計劃變更應重作環評。
聯盟義務律師王珽顥表示,既然環評通過時已對貯存規格訂出標準,就應遵守相關裝填規範,通過環評後又擅自「從小桶變大桶」,無論是就從安全性與程序來說都有問題,難以預料未來將造成什麼後果。
本次計劃變更,環保署初於2011年11月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作成結論要求台電將計劃的安全分析報告提至原能會審查;2012年2月,台電依前述結論向原能會提出安全分析報告;2013年9月,原能會審查通過;2014年2月,環保署以原能會已審查確認為由,通過計劃變更內容對照表。
從環保署通過變更內容對照表的過程來看,專案小組將計劃變更對環境影響增減的判斷,視為是原能會專業評估的範疇,然而原能會本身即為核能發電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原能會審查台電安全分析報告取代環評難免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因而,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執行長郭慶霖批評,環保署往往一碰到核電問題,就把責任全推給原能會,但開發計畫涉及到民眾安全與健康本是環保署主管業務,不應推拖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