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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關係平等運動的階段性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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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8
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碩士生

責任主編:王顥中

【作者按】本文試圖回應在婚權運動當中,兩種有關「階段性目標」的誤導性修辭,並重新提出實踐親密關係平等的可能作法。本文將「婚權運動」放置於「親密關係與社會制度」的運動軸線上理解,而非同志運動的脈絡。換句話說,以下所談的「願景」和「理想」,是指「親密關係與社會制度」方面的理想。無論是本文作者或者伴侶盟等婚權運動主力,在勾勒運動的「最終願景」時,基本上都會同意以「任何親密關係,都能享有平等對待,不受到特惠或責罰」為目標,本文也就以此為討論的出發點。

在運動當中,不同群體間經常存在著矛盾,設想「最終願景」的目標也經常不同;而在另一些時候,運動路線間的差異取決於「階段性或策略目標」的不同,卻共享著「最終願景」。我認為,當前運動中存在著兩種誤導性的修辭,不僅無助於「最終願景」的實現,甚至是有害的。要真能促成目標的實現,乃至於設想過程中的階段性目標,我們有必要先揭露當下的偏誤。

理想 ≠ 局部加總

第一種偏誤,是簡化地將實踐理想的過程看作拼圖,誤以為任何「局部」的實現都是在朝理想邁進。

事實上,我們不能夠簡單把「理想」分割看做成「局部的加總組合」,因為理想的社會制度,往往就是一環緊扣著另一環,無法分割。舉例來說,假使在一個能有效、平等分配生產所得的理想社會中,或許可以支持讓少數人取得資源並大量生產;但若是在一個無法合理分配所得的社會狀況下,發展出讓特定人富足的體制,卻只是創造特權,而不能視作朝著理想邁進。

其次,在追求理想實現的過程中,每個環節間也不斷發生著動態變化。在親密關係平等的前提下建立區別,和先創造取得資源的階序,然後再期望可以達成平等,這兩者的順序不同,所造就的後果也是截然不同。

在親密關係平等的理想下,移除所有「性傾向歧視」的法律當然是必要條件,但是,如果以國家為單位對關係進行「認證」的法令(無論是婚姻法、或者伴侶法),本身就是追求親密關係真正平等的阻礙,那麼,去創設一個「沒有性傾向歧視的婚姻法」,究竟如何能夠算是一種「階段」,這是需要爭議的。

第二種偏誤,是誤將僅僅有利於部分人向上爬升的,當成是整體朝向願景的「階段」。

當今天婚權運動已經碰觸到社會制度的種種問題,或者像是多元成家的三套法案,本來也就宣稱「不只是為了同志」,那麼運動就不該在遭遇批評時,以「只是推動反恐同、只是推動同志權益」等說詞逃遁。

既然提出了「親密關係平等」這樣子的願景,並以此示人且召喚、代言群眾,就必須面對爭論,說清楚自己所提出的「階段性目標」,如何可能能朝向這個「最終願景」前行。面對「親密關係平等」的理想,現在運動所推動的同性婚姻或者三法案,真的是我們所有抱持共同願景的人,都能同意的「階段性目標」嗎?

兩種「階段性」設想

以下我舉兩種「階段性目標」,在一般運動中,如何以「整體利益」的考量下,去設想其「階段性」,其中包含了「策略性」和「迫切性」的「階段性目標」,藉此凸顯出當前婚權運動聲稱的「階段性目標」,往往只是以口號,去迴避甚至悖反理想的修辭。

所謂「策略性」的階段目標,就好比楔子,是在運動中先去找尋一個容易入手、開展的突破點,更關鍵的是,接著還必須撐大這個突破的縫隙、進一步開展社會的更多矛盾與衝突所在,協助其他原先沒名沒份的人都能進入。當目前被視作「保守」的代表,都已經鬆口表明同意實質權益的修法[1],持續推進與開放這個戰場,讓所有人的需求都能夠持續被納入、被看見、被討論,這是「策略性」的階段目標所可以採行的。

此刻,代表同性伴侶的群體,如果也想擴大宣稱自己代表「多元親密關係的群體」,就必須面對以「身分認同」為核心的運動,實則造成了極大的排擠性。當一項具體權益成為特定身分的「特權」時,同志必須抉擇:宣稱得不到權益是因為同志沒有名份,因而主張同志要求名份;還是把握現在具有的政治能量,作為所有沒名沒份的關係中的其一,共同爭取主張權益向所有的人開放?如果真當「親密關係平等」是最終願景,那麼唯有選擇後者,才可能稱之為是「策略性」的階段目標。

「迫切性」的階段目標,就是從當前最急迫、最需要被處理的問題下手。對許多運動來說,最直接首要對抗的就是「罪刑化」,罪刑化不純粹是刑法條文本身,而更象徵國家合法暴力與更廣泛的社會暴力。除了常被討論的通姦罪外,太多的相關刑罰正不斷致入於罪卻不被看見。好比說,傷害直系親屬以及殺害直系尊親屬,是極其重罪,然而也正正是因為家庭從來都不只是愛與承諾的所在地,所以常是所有社會矛盾收攏集中、極大化之處。這樣經擠壓而成的傷害,卻必須要被施加更重的刑罰(相對於一般傷害罪/殺人罪),來服膺某種「家庭」與「家人之間關係」的和睦理想。

又或者,針對緊扣著親密關係的「性」,好的、合法的、忠誠的性,依然同壞的、非法的、隨意的性之間,存在巨大鴻溝,社會褒揚前者而懲治後者。近年來,許多人在親密關係中發生性,然後因為親密關係的矛盾與衝突,反過來又以性為由而告上法院,要求國家懲治。國家暴力施展的兩面性,正是透過一面教導「性」應當被呵護、另一面又提供懲戒「性」的武器,而制定、推動、執行與宣揚國家法律的力量,卻又隱身在「人民」之後。

正在發生的台鐵性愛趴民事訴訟,以及針對《刑法》231條的釋憲,更突顯了「親密關係平等」仍然遙遙無期。親密關係真要邁向平等,當然也就包含了,「長期」與「短期」親密關係的平等;「兩人」與「多人」親密關係的平等;以及「不經過中介」與「經第三者媒合、或者提供空間等協助」的親密關係,也該要是平等的。

這麼說來,台鐵性愛趴難道不正是「親密關係平等」的最佳代言嗎?一群男女短暫相約聚在一起,既謹守事先承諾,且紀律嚴明、保護彼此隱私。這樣的實踐卻遭到媒體與社會的圍剿和獵捕,這不正是所有推動親密關係平等者,所必須大力聲援的嗎?而這樣一個已經遭到司法迫害定罪、迫切於得到平反的人,任何宣稱要推動親密關係平等的運動,難道可以迴避,不將他放到運動的議程當中嗎?

性權團體年初在台北車站號召聲援平反台鐵性愛趴主辦人蔡育林。(攝影:王顥中)

連結的對象

當然,以上所提,僅僅是作為一種參照,希望能重啟有關「階段性目標」的辯論,重新界定我們所要邁向理想,其可能的路徑究竟是什麼,而非簡單把這些當成標準答案。不同意以「親密關係平等」這項願景的人,應該持續對這願景本身提出異議;而同意這個願景的人,則必須認真且現實地思考,什麼才是真正可行的實踐;什麼又只是口號,甚至將我們推離目標。

試想以下三個常見的案例:

#1 一對同性伴侶,無法找到經濟可負擔、又願意租的居住空間。

#2 一對同性伴侶,總共月入百萬,很快買了合適的房子。

#3 一對年老的異性戀夫妻,無法找到經濟可負擔、又願意租的居住空間。

這時候,我們該是如目前的婚權運動,用「關係認證」去爭取名分,將 #1 #2串連起來,然後說,社會問題是在於 #1#2 的親密關係沒有「合法化」,不能像異性戀那樣申請房貸優惠?還是應當要把 #1#3 串連起來,去主張一個合理的、非市場價格邏輯的居住空間?

將這三個案例並置,考驗著追求「親密關係平等」的運動,究竟如何設想應該要使人陷入不利困境的結構性因素。而運動又該如何打破造成這種不利的問題核心、追求更好的生活?

這也凸顯了,當前將 #1 #2 連結追求名分的婚權運動,恰好遮蔽了社會上真正亟待挑戰、激化的社會衝突所在。在這個意義上,參與發展基進的居住可能,或許遠比任何倒行逆施的實作,更能促進親密關係平等。

歷史的時刻早已到來。在追求親密關係平等的路途上,我們不難發現,極度迫切的台鐵性愛趴訴訟案,聲援人數比彩虹圍城少了千倍,後者甚至還超過了爭取具體社會權益的巢運。任何關注運動的人,都必須在這個情勢下採取決斷:究竟是要為自己爭取一個比較容易取用權益的名份,或者要同所有沒名沒份的邊緣人一同抗爭。此刻的任何選擇與行動,都必將被看見與記錄,並影響著運動的未來走向,最終也要負起歷史的責任。

【註釋】
[1]不只是此刻法務部的表態,去年(2013)在公視〈有話好說〉節目上,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其實也曾逼出類似的表態可能(影片連結)。[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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