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2012年台灣的幼托政策有了大變革,分別將原屬內政部及教育部管轄的「托兒所」及「幼稚園」,以2至6歲幼兒為服務對象,整合成「幼兒園」,統一歸屬教育部管轄,並制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照法)。
自幼托整合上路後,一連串的相關幼托政策及勞動權益事件就像連續劇般,年年都能演出一部經典大戲。如鄉鎮的公立托兒所,因為不符法規規格,紛紛併校或者因而關閉。去年(2013)教保服務人員服務的幼兒園,差點從強制加保單位,變成自願加保單位,影響教保服務人員權益甚鉅。今年因應《幼照法》訂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相關人員的資格及勞動權益再次出現變革等等。
整合上路至今兩年多,《幼照法》尚有諸多攸關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及勞動權益的法規,還在學者團體、業者團體、教保人員團體等多方的角力與立場堅持下,正與政府抗衡政策的修法當中。
今年4月開始許多團體紛紛到教育部、立法院進行政策拜會與遊說,到底這場戰役是如何開始?團體的遊說訴求是什麼?背後的動機是什麼?需要先從立法的精神及整體幼教環境談起:
《幼照法》的立法意義,是賦予政府責任去制定、監督、審議有關教保服務人員的權益保障,並鼓勵基層教保人員成立組織以平衡一面倒的勞資關係。然而,因為政府對於托育照顧長期傾向市場化,公私立托育措施設置比例失衡,約各佔3:7,導致基層教保服務人員的勞動條件惡劣,勞動處境始終於原地打轉。多數私立園所教保服務人員仍面對每天10小時以上的超時工作無加班費、托育機構規避《勞基法》不給予特休假、勞健保投保低報等等問題。
政府砸下大筆的5歲免學費補助,希望能減輕家庭的托育負擔,但在公共化不足及高度市場導向的情況下,昂貴的托育費用導致家庭不願婚育也無力負擔幼兒的照顧問題。教育部為了因應向下延伸1年的教育,並在《幼照法》第18條規定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應有1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也正因為國家從不全盤思考法令規範,又會出現大量追求資格的現職教保人員,導致今年9月就出現了二派訴求的遊行,一個是9月21日幼教師培體系偕同幼兒園教師上街捍衛教師在幼兒園大班的工作權,另一個則是同月28日,私立幼兒園經營者偕同保育人員亦上街訴求保育員可勝任幼兒園大班工作。兩個團體藉著《勞基法》修法之際鬥法,一方開啟教師與保育員何者才是專業的論戰;一方則是表面上幫保育員爭取教大班資格,實質卻只是美化自由市場對教保品質損害。
作為倡議基層教保人員的勞動權益團體,我們認為,教師及教保員在私立園所的工作環境,才是左右教保品質的關鍵。專家學者、私立園所經營者與政府三方將精力放在資格的論辯是完全失焦。因此本會綜合10月4日參加立委許智傑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所舉辦的《幼照法》修法座談會中提出了以下建議:
(二)檢討國小附幼政策,使其能融入幼托整合與家長需求的精神。過去國小附幼成立的基礎在於教育功能,然而整合幼托後,國小附幼的發展不能再拘限於此,請教育部對國小附幼的發展導入融合托育的精神,真正成為幼托照顧工作的一個環節,而不是一個只為提供專業教師去處,給予教師證保障的機制。
(三)政府應當規劃及設計人力政策的機制。中央機關應建立對教保服務人員人力發展的評估及計畫,應對職場人員高流失問題對症下藥,觸及教保人員職前與在職的需求,避免規劃失當與失衡的培育機制。
(四)政府應研擬偏遠地區與弱勢社群的托育方案,解決因師資流動、城鄉及貧富差距產生的托育難題。偏遠地區的教保人員不足常被用於擴大解釋成台灣整體人力不足,因此成為利益團體與政府協商的盾牌。本會認為偏遠地區等的托教問題教育部應瞭解當地問題現況後提出特別措施,才能真正對應家長托教的需求。
(五)針對即將送進立法院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本會認為教育部不能單以「培育」涵蓋條例內容,應該回到《幼照法》對服務條例制定時的精神與事項,明確訂定出權益、義務、申訴及訴訟的執行辦法,以實際行動協助建立健康與良性發展的教保環境。
10月初教育部邀請各方團體代表研商《幼照法》條文修正版中,其中新增一個條文是針對未修足18小時專業課程研習的教保工作者進行開罰,然而在現實情況裡,公幼教師可以運用公假的方式或者寒暑假去進修,私立園所的教保工作者四季無休,甚至仍有隔週休的工作型態,並不是私立園所的教保工作者不願意將18小時修足,而是有太多現實因素導致不是每一位辛勞的教保工作者都有辦法達到教育部所設立的標準,現今法令一公佈,所危及是現場所有教師及教保人員,本會也在教育部召開的研商會議中提出進修應以鼓勵的角度,而不是變成一種懲罰,本會反對政府增修此條文。
年底也即將通過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教育部對此條文的規劃上僅以「培育」涵蓋,對於全台灣三萬多名教保工作者現場問題的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的卻未有完善的審議機制來規範。當法失去公平正義,完全無法看見自由市場機制導致勞動剝削造成人力流失的現象,又怎麼讓幼兒的品質得到保障呢!幼托整合,整到誰了呢?最大的受害者無庸是最沒有聲音的第一線教保工作者及幼兒的受教品質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