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一次與異性性器的直接親密接觸經驗,是甫出生時通過母親的陰道;第二次,則是17歲,那時候台北學運社團還時興一股「(經過歪曲而絕非學理意義上的)性解放」,幾次被社團學姐半推半就地,抓著我的手去接觸她的性器,說是夥伴間身體上與私關係的親密、相互敞開,才能夠達到政治上及公領域真正的互信。
我清楚記得,在那些時候,我都明確地答了「不」。假使按照今日的性別平等意識回頭去看,無論寬鬆或者嚴謹的標準定義下,那都是一個性騷擾,或者性侵害。但我從來都不這麼說。
這個經驗,我曾經在幾個場合試著講述,但都要努力避免各種來自聽者的「受害者」投射朝自己身上撲來。人們善於用一種同情而富有溫暖的眼光望著你,期待你接受這樣的同情,又或者,他們會點點頭,肯定這受害者「走出來」了。我不把那段記憶,定位為一個「性騷擾」或者「性侵害」的經歷,因此並不是對歷史的拒絕、否認;而是藉由自己經驗過的歷史,我要拒絕現在的人們,對我經驗的武斷理解。
那些暫時不加以命名的「 」事件,所帶來的困擾(如果不是痛苦的話),對我來說,其實並不是事件「當下」的不舒服、或者意願的違背,而事件的意義總是被大於事件的其它的事物所決定的。
已經很常見的一種重要提醒是,「性騷擾/侵害」的「傷害」主要來自社會建構,意即,因為當前社會文化將「性」看得極其特殊,性傷害,故而比起一般其它的傷害,更為嚴重、難以復原。因而,越是極端的保護(包含各種防止「性傷害」之措施),就越是強化「性」的特殊、珍稀,更強化「受害者」所受之「傷害」。換作白話,走在路上,被強盜持刀劃破手臂,絕對也是驚恐萬分、甚至會帶來一段時期的心理陰影,但是,社會並不會因而預先將你視為萬劫不復,被奪去了一輩子無法復原的那個「 」的可憐蟲。
再者,當我重新反思了我的困擾與不舒服,「 」事件之「傷害性」的社會建構,時間點上也並非僅止於事件過後的事後追加,還包含了更早的、更複雜的因素。舉例而言,作為就讀中學的、未嘗「禁果」的生理成熟男性,感受到在面對比自身更加有經驗、成熟、積極而主動的女性時,所自然表現出來的無力。這個無力,包含了對自己身體的掌握度、慾望的了解、自我期許與實踐能力的落差、以及(傳統上)男性應該採取主動的期待,這個期待無法在自己身上得到滿足。
這個反思讓我重新思考「加害者/受害者」的定位與觀念,簡言之,當時我的「不舒服」,假使有其中一部分恰是來自於傳統性別二分意義上所強賦於我的「男性尊嚴」,必須指出,這一部份的「不舒服」,並不能簡單歸責於那「加害者(暫稱)」的錯;又,如果我當時心裡曾有一絲絲感覺到那是我「珍貴的不可回復的『 』(貞操或者諸如此類)」,這份,同樣也不可簡單歸責於特定的誰。
陳為廷的「性騷擾」事件,讓我關心的當然不是陳為廷的選情,而是這個社會對「性政治」的認識竟仍極其淺薄。有資深記者把性慾特殊化並回溯到陳個人的家庭史與成長背景;女性主義大作家忙扮心理醫師,作出病態診斷,說陳該作心理治療;有愛狗人士說陳這是私德,無關乎公眾事務;婦女團體則繼續把「性」的問題完全化約還原到「性別」上,稱「性騷擾」與「性侵害」的根本因素是「性別權力不對等」。
我沒有很在意陳為廷,但我在意的是,所謂「受害者」往往並非一個人就能令其受害。重複迴圈的「加害者/受害者」敘事,不僅無法真正解釋定位複雜多樣的身體經驗,反而只會慣性地生產出更高強度的傷害性,並且預演出下一位可能的「受害者」。性騷擾受害者的「性解放」,也就意味著把自己經驗的複雜度與社會脈絡攤開,拒絕那些強加於己身的、連同溫暖同情與關愛保護而來的污名,要求得到真正的平反。
有種心理諮商話語,會鼓勵受害者從經驗中「走出來」,我從來不相信有這種事,那似乎暗示著人們可能阻斷曾經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歷史跟經驗。但我們只能帶著這些經驗活下去,並且決定這些經驗在我們身上產生的可能效果,選擇它是令你更脆弱,或者更堅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