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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媒體工作者工時的三個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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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6
英國倫敦大學Queen Mary學院商管系博士生

在風波不斷的雜音下,由北市產總推薦參選的賴香伶意外藉由首次i-Voting成為北市勞動局長,並公開宣示上任後將針對媒體產業普遍超時工作現象,進行勞動檢查。

台灣媒體產業伴隨著新科技、新媒介快速變化下不斷惡化的勞動與工作環境,儼然已是第一線工作者揮之不去的惡夢。事實上,由跨企業與媒體型態第一線媒體勞動者所自發組成的「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小組」,今年(2014)10月底所公佈的一項大規模產業勞動處境調查清楚地證實了這一點(相關報導)。記者薪資自2003年起持續下滑;平均每週工時接近54小時,較各行業平均值45小時高出9小時;有超過一半受訪記者感覺自己身心疲憊;有記者連續上班逾36小時,甚至出現連續一個月完全沒有休假的案例。

今年10月由第一線記者組成的「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小組」公佈媒體產業勞動處境調查。(攝影:王顥中)

簡單歸結,台灣媒體工作者當前普遍面對的是:長時間工作無酬加班、缺乏合理休假與休息、因數位匯流所衍生多能工要求(如文字記者同時被要求攝影、製作影音資料)與網路即時新聞重要性增加,導致勞動強度遽增的工作環境,如此長時間下來,身心健康問題頻傳自然也就不足為奇了。

因此,欲改善台灣媒體工作者的勞動處境,如何在勞資角力過程中,逐步推動一個合理的工作時間的職場環境,無疑將是最核心的關鍵戰場。只是,過往每當討論到媒體/記者合理工時或加班費課題時,往往可見資方或甚至來自於少數同業提出一時間容易讓人困惑的迷思。影響所及,不少媒體工作者誤將不健康工作環境視為常態或以「職業特殊使命感」自居,抑或將記者職業歸類於「責任制」,而自認無權享有工時、加班費等權益,甚至反過來認為若真要推動合理工時,恐將危及媒體/記者工作「彈性」而徒增困擾。

【迷思一】記者適用「責任制」? 加班免錢操到死?!

在媒體產業中流傳許久卻最為不可思議的迷思是:媒體記者適用所謂的「責任制」,因此不需要如其他行業適用《勞基法》勞工一般受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以及超過法定工時雇主需依法給付加班費的保障。在這樣的迷思底下,每天媒體工作者無論超時工作多久,都不會反映到雇主經營成本的增加,也直接導致媒體工作者工時普遍過長。而這樣的迷思至今還有為數不少的媒體工作者誤信為真。

事實的真相是,媒體產業中,無論文字記者、攝影記者,或者編輯等各類工種的受雇者,不但通通適用《勞基法》中的一切保障,更重要的是,沒有任何一個職業類項被勞動部核定為所謂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一俗稱「責任制」的範圍當中,因為媒體工作本身根本就不符「責任制」對象所需的特質。就法律角度,媒體工作過去不曾是「責任制」、現在不是「責任制」、未來也不會是「責任制」!

在最近士林地方法院作出的一項判決中,三立電視台才因為未給付提告的攝影記者累計超過1千小時加班費,而被法院判賠27萬元。這其實也不是第一起,去年8月同樣是三立電視台攝影記者、同樣在向公司要求給付自2010年以來的加班費官司中勝訴,法院判決三立需給付將近47萬加班費給這名記者[1]。這些判決都直接證實了媒體工作者/記者根本不適用「責任制」,每日只要工作超過8小時就必須依《勞基法》給付加倍的加班費,媒體工作者絕對有權利要求享有一個合理的工作時間[2]

【迷思二】記者工作性質「特殊」 勞動權益主張窒礙難行?

另一項極為常見卻不合理的說法是,記者因為不像一般勞工必須每天準時進出辦公室打卡簽進退,多數時間都在事業場所之外「跑新聞」,因此無從計算記者的工時,資方與雇主往往也以此為由「大吐苦水」。

但這項說詞同樣是誤導性十足,事實上,過去勞動部在公聽會等場合與對外解釋中都已經言明:記載勞工出勤時間為法定雇主責任與義務。雖然新聞記者出勤有其特殊性,但如何記錄與舉證只屬於技術性問題,不能成為不守法的拖詞。從過去多次勞動部與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所發動的勞動檢查結果中都可以發現,雇主面對檢查,最便宜行事的方式就是雙手一攤,主張根本沒有相關出勤記錄,因此,需要根據出勤記錄才能計算出是否超時工作、是否給付加班費等等的相關勞動權益也就難以伸張。

簡單說來,媒體產業雇主之所以刻意(卻對外宣稱有困難)不記載媒體工作者(尤其是外勤的文字與攝影記者)的出勤記錄,根本原因還是在於資方很清楚,一旦記載就不再有模糊空間,接著伴隨而來的就是勞工可根據相關勞動法令清楚主張勞動權益。這很可能代表的就是將動搖過去一份薪水無限工時操到飽的「業界常態」,讓標準工時與加班時間明確釐清後,無論是給付加班費或者增加聘雇,下一步必然就是經營成本的上升。這也才是為何媒體產業資方如此抗拒記錄工時與出勤記錄的真正原因。

因此很清楚地,媒體工作者要爭取一個合理工時的關鍵,第一步就是思索如何透過各種努力與施壓,逼使資方雇主真實記載每一位受雇者每天的工時。一旦開始打算記載工時後,必然面對到的下一個問題就是如何「約定工作時間」。包含一天當中究竟哪8個小時是資方與勞方所約定的正常工時(例如約定早上9點至下午6點為正常工作時間),從而,那正常工時以外的加班時間也才可能一併確立。

【迷思三】約定工時將導致喪失記者工作「彈性」?

順著約定工時討論,還有最後一項常見的迷思,且這類迷思很可能有時反而來自於媒體業工作者:假設建立了這樣的「制度化規範」,恐將導致媒體/記者工作喪失「彈性空間」,讓資方有更大的權力管理和控制記者的勞動過程。這個說法乍看有理,甚至有種更極端的說法是,一旦約定工時候,雇主將要求外勤工作人員每天進公司打卡,反而造成勞工困擾。

然而,很多年輕第一線的媒體工作者都承認,在即時新聞興起與多工的要求下,對新聞則數的要求導致勞動強度增加,外勤媒體工作者勞動過程中所謂的「彈性」早已大不如前 。無論是否約定工時,資方與長官本來就有各種方式來遂行其指揮監督管理媒體工作者的工作內容與勞動過程,媒體工作所謂的「彈性」在這個年代很多時候不過是用來掩飾勞動權益的障眼法罷了。若再考量到管理方便性與可行性,真正約定工時之後,資方絕對可以透過技術性如手機app等方式來記錄記者的出勤,不大可能削足適履地強制要求記者每天奔波打卡。因此,說約定工時必然造成記者需要回辦公室打卡的說法,恐嚇性質恐遠勝過實際發生的可能性。

自己的勞權 大家團結一起爭

回到文章一開頭的討論,對媒體工作者而言,爭取合理工時不僅是為了增取加班費,一旦確認了約定工時後,加班費的主張同時也將成為讓資方意識到相對應勞動成本的關鍵手段,逼著雇主不得不思索減少工作量或增聘人力等選擇,甚至連帶讓整個媒體產業重新思索當下的產業惡性競爭累死勞動者等嚴肅課題。最重要的,更是爭取一個更健康的工作環境,爭取一個可以不必賣命到最後一身是病、甚至沒了命的工作環境。

要達到這樣的目標,需要的將不僅只是新任勞動局長的幾次勞動檢查而已。勞動檢查或許可以有一時的短期效果,但假使沒有真正來自勞方團結的力量作為支撐,終將無法持續長久。只有當更多跨企業、跨媒體類型的第一線媒體工作者願意為了這個目標一起站出來,透過更多的集結、討論與行動,自己的勞權自己爭,媒體工作者才有機會用自身的力量翻轉這個不斷沉淪的職業與產業。

【註釋】
[1]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判決主文。[back]
[2]事實上,即便連一向被視為勞資關係與勞動法體系偏向資方的美國,媒體工作者/記者也都不被列為所謂無需給付加班費的「專業人員」。2008年美國最大的華文媒體《世界日報》(在洛杉磯地區成為"Chinese Daily News")與員工要求給付加班費的集體訴訟中,美國聯邦法院最終就判決《世界日報》資方應給付過去長年所應給未給的加班費共計520萬美元。去年《芝加哥論壇報》同樣在一起與旗下網路地方版記者的加班費官司中敗訴而需給付66萬美元加班費,再一次確認媒體工作者/記者工作絕非屬吃到飽的「責任制」。[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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