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12)日進行《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審議,內政委員會按行政院版共識條文逐條審查通過,目前條文中修改了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機會、提高都更申請門檻等,並強化「公辦都更」法制,減少協議合建誘因;不過,對於容積獎勵、權利移轉、私辦都更等方面,各立委間仍有歧見,多數條文保留待後續朝野協商。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在會議開始前即至立法院外,「同步直播」會議過程,抗議修法未取得民間共識,就保留讓開發商擔任實施者、強拆條款續存等問題條文,是無視爭議未決、掩耳盜鈴。
違憲條款修正 提高都更門檻仍有歧見
《都市更新條例》在2013年4月經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指部份條文違憲,修法討論至今,共有21個修法版本整合並經三個會期討論。其中原被指違憲的《都更條例》第10條,已在此次草案第20條當中,增進審議與陳述意見機制,並提高都更申請門檻補正。
提高都更申請門檻補正的部分,現行都更申請法令規定,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的同意。初審通過條文中,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都超過十分之三,且土地總面積和總樓板面積都超過十分之三的同意。若所有人未達7人申請時,門檻則為二分之一。
雖然都更申請門檻在初審條文中已有提高,不過初審條文中寫到「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均高過三分之二同意者,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對此,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主張,應將所有權人數納入考量,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則認為,僅須考量所有權面積。因此,該條文仍有爭議,待後續協商。
形式通過 保留協商條文仍多
初審通過條文共85條,但其中保留條文有13條,另外20條則是「形式通過」,但個別立委仍表異見,「實質」須再協商。例如先前釋字709號解釋另指《都更條例》未有聽證程序,已加入於草案第32條之1修正,但對於何階段舉行聽證亦未定案,予以保留。
此外,因文林苑案爭議而被指為「強拆條款」的《都更條例》第36條,則仍出現在政院版草案第55條,另加「執行拆除或遷移前,得先停止水、電、瓦斯之供應,並得封閉工地」,亦有公私權爭議有待釐清暫時保留,都更盟對此批評修法不但沒有撥亂反正,反而變本加厲。
過去文林苑案中,王家仍拒遷時但建商已辦理新屋預售。目前初審條文第53條亦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但立委張慶忠認為權利變換完成就不該限制建商銷售,擔任主席的吳育昇則表示,尊重個別委員意見
修法鼓勵公辦都更 減少私辦都更獎勵
在初審條文中,並增加「都市更新綱領」,連結與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並強化都市更新公開評選機制做為「公辦都更」的立基點。國民黨立委邱文彥會後表示,《都更條例》修正希望朝公辦都更方向進行,未來政府須擬定都市更新綱領、劃定都更區及單元,雖保留協議合建的私辦都更,但修法已減少私辦都更的獎勵。
但例如初審條文第66條中提到的更新「減免稅捐」規定,國民黨立委盧嘉辰在會議中提出協議合建應與權利變換享有平等減免;立委張慶忠則表示,協議合建等私辦都更不只該減捐,更要加倍獎勵,因此相關條文有待協商。
對於委員會的初審結果,都更受害者聯盟會前即偕同各地受害代表,批評多爭議未決即初審通過,私下朝野協商讓人民無法參與瞭解,不僅仍讓建商繼續能擔任實施者、強拆條款換湯不換藥、聽證機制未確立,也未能對建商進行會計檢查機制。
秘室協商?立委:持續蒐集意見
會後都更受害者聯盟理事長彭龍三憂慮說,目前立法院按原步伐在今日通過初審,但未來朝野將私下協商,不知將如何瞭解過程。立委邱文彥則表示,今日只是行政程序須將修正草案送出委員會,接下來針對保留條文協商並不是秘室協商,他會向主席吳育昇要求授權自己與立委姚文智,繼續蒐集各方書意見並列入國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