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碩士班在學時起開始嘗試協助一些勞工朋友進行勞資爭議處理,一直到最近,雖然已經在業界工作,偶爾仍會有親朋好友詢問或轉介一些個案,希望筆者能給予協助。雖然個案處理的經驗相較於一些前輩們並不算太多,但是至今也已累積有數十件案例,在個案處理的過程當中,作為代理人似乎會一直陷入一個難題,那就是我們追求的是正義,還是權衡後的當事人利益?
筆者所稱的「正義」非常非常的單純,沒有任何哲學的意涵,就只是當事人應當擁有的法律權利而已。然而尷尬的是,當事人的利益如何客觀地衡量,並且,作為一個無涉自身利益的第三人,在了解到現實當中要追尋法律權利所必須承擔的沉重成本後,代理人是否該簇擁著當事人去承擔一切用以追尋絕對的法律上權利,抑或是提出一個折衷方案或可能性,讓當事人完滿地「妥善處理」呢?
或許是自己曾經站在資方的角度,在許多案件中,基於爭議案件中勞方能否贏回權利的關鍵,往往是在勞動過程中的一些細節,這部分的難度遠高於法律爭議本身,因此我時常會以折衷方案為主要訴求,希望案件順利落幕,例如去年(2014)在一件設計公司美工遭遇拖欠加班費的案件當中,由於當事人留存的資料及證據不甚完整,加上當事人需要立刻赴新職無法與前雇主一直耗時間,雖然打到底的確有可能把加班費全部要回,但是筆者仍建議當事人接受了用較低基準去計算的加班費用,並且放棄一些權利。這種方式相信會讓一些社運、工運界中較為基進的朋友不敢苟同,但筆者認為我們是第三者,而承擔風險的是當事人,我們應該做的只是指出問題癥結,解釋法律問題並且提供選擇。
然而每每這樣為自己的妥協找尋正當性時,仍不禁開始質疑自己是否被馴化了,是否勞工的弱勢就是這一次次地妥協中造成的?
最近筆者又接到了親友詢問爭議如何處置,原先以為很單純,一個勞工的確做錯了一件違反規定的事情,但情節應不至於太嚴重,但當事人依舊被解雇;過程中,當事人被管理階層要求做出選擇,一個是自行離職並且依照合約賠償離職違約金,又或者管理階層接受申訴展開調查,但是結果傾向對當事人不利且仍須賠償違約金,更重要的是,管理階層將會通告同業讓他無法生存。當事人希望我能幫他爭取應有的權利,他不求回復原職,但是能爭取資遣費以及無工作期間的薪資。
聽到這樣子的情節,對於學習勞動法的筆者而言是完全無法接受的,當然立刻自行請纓協助個案;然而當筆者挖掘出越來越多的資訊時,發現一些細節扣連起來,當事人被解雇其實是有些模糊的、未必不合法,另外離職違約金一節,因為合約本身僅規範自行離職要賠償,因此當事人被解雇這種非自願性離職,不在合約範圍,也就無需擔憂;但整體而言,要爭到資遣費以及工資補償這個目標會有些困難,但是並非完全不可能,只是付出的代價評估會頗為沉重。我似乎「自然而然地」導到這個結論,因此開始勸當事人退一步,尋求安全下崗,這樣的建議似乎讓當事人很反感,讓他有點諷刺地問我,怎麼會那麼不為弱勢勞工著想?
這給了我一個很重的當頭棒喝。
所謂的正義是否只是我這個事不關己的人的任性堅持,但是反過來說,為當事人爭一口氣是否又符合真正的利益?這個問題從我第一次接觸爭議處理時就在問自己,而至今我依舊沒有答案。
但是當「妥協與否」這個問題反覆發生,而妥協的永遠都是勞工這一方,這就是一個結構性的問題,反映出原子化的勞工在單獨面對爭議的無助,勞動體制、法律結構的假中立;面對勞資爭議的勞工,所面對的不只是困難至極的法律問題,還有爭議期間的時間成本、心理負擔等等,它的解藥將是工會、社會安全、爭議時的協助以及快速處理勞資爭議的機制。
話說回來,那種只希望代理人像討債公司一樣幫忙討債的當事人,可能不在我們討論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