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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低收入戶 掩蓋貧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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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12:00:00
苦勞網特約撰稿人

作者/洪伯勳
出版社/群學出版

洪伯勳的《製造低收入戶》有兩個特點,首先,它並不是從貧困者的角度去思考台灣的社會救助制度,雖然他也反省這個制度,並兼提到一些申請者的案例,不過作者自述因為從一開始就有心考取社會行政的工作,因此多少抱著了解這份工作的心情做田野,也因此,他訪談的對象主要以相關公務員為主,亦即,更多是從救助官的角度去看這整個社福申請流程的問題;再來,群學出版的版本是根據其碩士論文刪減,並且刻意刪掉了理論的部分,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更像是田野的「報導文學」,加上刪減後篇幅縮短,僅約兩百多頁,且天地、行距都寬,算是本「小書」。儘管如此,洪伯勳亦很清楚地點出了由於政府社會救助的標準設置不完善,以致「低收入戶≠貧窮」此一基本命題。

低收入戶≠貧窮:建構的低收入戶 vs. 被淘汰的真實貧窮人口

《製造低收入戶》的主要論點就是「低收入戶≠貧窮」。政府將貧窮問題低收化,並在審查標準上製造了很多門檻,特別又不善盡宣傳告知的義務,以致社經相對弱勢的申請者很有可能因為資訊落差及嚴苛標準而無法取得低收資格,結果就是目前受助的低收入戶完全無法反映台灣社會真實的貧窮人口,使得貧窮人口被嚴重低估。而由於低收入戶的資格是由政府制定及審查的,因此洪伯勳懷疑,政府是在「製造低收入戶」,以掩蓋真實貧窮人口率。

台灣的低收入戶人數占總人數比例在2013年是1.51%,如果按照目前一般的理解,低收入戶等於貧窮者,那麼台灣的貧窮人口數僅有1.5%,問題是,你相信嗎?

洪伯勳指出,在美國CIA網站,有一項針對全世界140個國家的比較調查,當中有一項是「低於貧窮線的人口」,也就是各國政府所承認的「法定窮人」占全國人口比率,按照台灣的數據,台灣的貧窮人口率想當然耳是全世界最後一名。即便把標準放寬,把所謂的「中低收入戶」(也就是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的人口)也算進去,也只有2.81%,仍然是全世界最低的國家(p.180-181)。洪伯勳認為,以台灣跟日本、韓國社會的相近程度,低收入人口比率也應該類似,也就是達到16%,但台灣卻只有1.5%,顯見台灣政府「藉著申請資訊的保留,以及製造低收入戶的特殊機制」,悄悄淘汰了14%的貧窮人口(p.182)。

要談「低收入戶≠貧窮」,得先了解台灣社會救助制度的規定,以及背後的預設和文化原因。

台灣《社會救助法》採相對貧窮的概念,明訂以當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為最低生活費標準(貧窮線),低於此最低生活費標準的家庭則稱為低收入戶,並進一步將低收入戶又分成三款(類)貧戶,依據不同類別再給予不同程度的社會救助。不過,因為《社會救助法》在「定義」低收入戶時,所採取的「應計算家庭人口範圍」、以「工作能力」擬制虛擬工作薪資、及財產的認定(特別不動產)與整個設算的程式都有爭議,即便修法後有所改善(例如終於把兄弟姊妹的收入與資產排除),但仍有其缺失。

首先,以「家戶」為單位衡量是否能取得社會救助的資源,在實際執行時常會發生很多問題。因為被設定為「同一家戶」的應計算人口,主要是以《民法》血親等地(一親等直系血親)及戶籍(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為考量,而不管事實上到底有沒有住在一起?彼此資源又有無共享?其財產跟收入都全會被算入這個家戶的財產及收入裡,也因此如何排除或增加「應計算人口」,就會成為能否取得低收入戶資格的關鍵。這樣的規定背後,當然是預設了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同《民法》),同時也相當於宣稱,只有在家庭的照護功能失能時,國家才會相應地產生社會救助的責任。並且,親屬互助義務的假設,在某個程度也成為台灣社會貧窮人口數極少的原因,因為實際上生活困苦的人有可能因為有經濟狀況不錯的親屬,而無法取得低收入戶的資格。

其次,則是關於「工作能力」與「虛擬工作收入」的爭議。目前《社會救助法》對於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者,是直接依基本工資設算的,也就是說,即便事實上根本沒有收入,但在應計算財產上卻直接以基本工資認定。這個認定的背後當然是為了避免有工作能力而不就業,卻只想依賴社會福利、浪費國家資源。然而,因為沒有考慮到結構性因素,就產生了非常弔詭的情況,因為有工作能力不見得一定找得到工作,事實上,正是因為找不到工作才需要申請救助好度過難關,可是試算方式卻直接假設他有基本工資的收入,這一來就極有可能排除其取得低收入戶的資格。而且這裡也沒有考慮到「工作貧窮」或「新貧」的問題,目前非典型勞動如此普遍,有工作能力、而且也有意願、並且在工作者,在不穩定就業(兼職、臨時工)的情況下,也未必能賺到最低基本工資,結果這一群實際上所得微薄,大抵也沒勞保健保、無法取得薪資證明的邊緣勞工,很有可能因為擬制薪資所得而被排除低收入戶的資格。

此外,誠如洪伯勳所言,台灣的地下經濟活動蓬勃,也因此會發生開賓士的低收入戶,因為單單審查財稅資料是無法追到他的實際收入的;以及爭議最多的不動產金額的認定,很多擁有略為超過標準的不動產,但沒收入也沒動產者,就沒辦法申請補助,或者「有些人名下雖然有不動產,卻因為持分問題或是祖產而不能隨意處分,或者是土地位置不好,甚至是在墳場而無法變賣等。雖然現實中他身無分文,卻依舊無法通過不動產的審核標準。」(p.48)

當然,反過來,也會有人利用審查的漏洞,透過脫產或是排除應計算人口取得補助(p.49)。「只要了解審查當中的漏洞,不缺錢的人也能夠透過資產的移轉,來達到書面形式的通過。相對的,那些身陷貧窮的人,卻可能無法進入三種成為低收入戶的機制,而遭到制度的排除。」(p.141)一言以蔽之,低收入戶「是法的產物」,和真實的貧窮狀況有一定的落差。

不僅如此,這整個社會救助制度還有另一個更大的弔詭,也就是「貧窮陷阱」。洪伯勳舉了一個「以工代賑」的例子最為清楚。「以工代賑」是給低收入戶在公家機關服務、以換取薪水的機會,讓個案透過工作自立,照理說是社會救助制度扶貧、脫窮的終極目標才對,結果這份「以工代賑」的薪水被計入收入後,卻有可能使個案在來年即無法通過低收入戶的審核,不管個案實際上是否已真的能自立了(p.137)。換句話說,由於制度的設計方式,導致貧窮人口愈努力工作賺錢,反而愈容易失去受扶助的資格,如果努力的結果是獲得不好的結果,當然會影響脫貧的動機,而且沒有過度期也容易使受助人再跌回貧窮狀況。

事實上,與其說低收入戶是「製造」出來的,或不如說,低收入戶是人為建構、審核出來的,也因為必須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核認定、通過法律訂定的標準,低收入戶才會變成低收入戶,所以有很多貧窮人口根本無法成為低收入戶,特別是不具有資源親近性的弱勢者,更容易因為不知道如何申請、如何準備審查資料,甚至根本不知道可以申請補助,而無法取得低收入戶的資格。

「根據內政部統計局2004年的『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分析』,低收入戶如何知道向政府申請補助的途徑,以『村里鄰長、村里幹事告知者最多,占53.61%』,其次是『親朋好友告知』占27.25%,再來是社工人員的4.58%。」(p.169)

亦即,社會救助制度雖然號稱是社會的「最後一道」安全網,然而,國家並不會主動宣傳政府有哪些救助措施,符合哪些資格的民眾即可以請領補助。此外,申辦手續流程明明有簡化方法,卻也沒有整合,結果就是讓申請者和承辦人員陷入不停的補件,甚至為防止溢領,在考核機制上使承辦的行政人員和申請者宛如「諜對諜」。譬如洪伯勳就提到,審計室在審查通過的救助審核案有無錯誤或溢領時,可以輕輕鬆鬆地透過電腦系統跨部會地查到資料,例如一邊開啟領取社會救助金的名單,一邊打開勞政系統、稅籍資料等交叉比對,但是承辦的救助官卻因為權限問題,沒有辦法接觸其他單位的資料。

相比之下,政府曾經推動過「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又稱「近貧方案」),這個方案是由政府「主動」通知所有符合標準的民眾申請,「以財稅資料初步篩選收入低於標準的民眾,接著再採用勞政系統裡的保險資料,過濾不對的年齡層與確認是否為全職工作者,篩選出所謂的『適格』名單。之後再把這份名單送由內政部戶政司確認戶籍地址,最後轉交到個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收到名單後,會請各公所的村里幹事通知申請人,並寄發申請書。」(p.173)誠如洪伯勳所言,這表示政府其實完全有能力主動找出所有落入貧窮的民眾,減少民眾自行舉證的困擾,同時也讓基層的承辦人員更容易作業。

資源守門人的價值裁量與主流文化預設

此外,救助官或基層行政人員的角色及其價值判斷和裁量權,也是另一個問題。如前所述,低收入戶需經一定的資格審查,並且因為門檻及審查標準複雜,因此藏有許多「眉角」,例如如何排除應計算人口,或取得薪資證明、移轉不動產等等,都是只有熟悉審查流程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行政人員才會知悉的,一般民眾如果沒有救助官的協助補件,單單看簡章文件未必能掌握這些「眉角」。洪伯勳在書中即舉了數個例子,甚至試圖分析救助官的心態,譬如救助官遇到態度高傲的申請者,就可能明知有補件或處理的方法,卻故意不主動告知,或者會認為有些受助人揮霍補助金(如開冷氣、房租租金太高住太好等),「不值得幫助」,這裡有主觀的價值判斷,但其實背後也有結構和文化的問題。

因為現行的制度賦予行政人員身兼社會救助的照顧者和管控者兩個角色,一方面要盡量維護個案的利益,協助其取得救助的資格與權利,但另一方面又要堅守社會資源「守門人」的角色,否則會遭到審計室糾錯,與此同時,申辦流程複雜,巧門又多,換言之,承辦人員對於民眾能否取得低收入戶的資格有決定性的影響,又握有裁量權,在這樣的情況下,主流社會價值觀就會影響行政人員最後是要偏向個案的利益?還是要堅守資源守門人的角色?

但一方面我們的《社會救助法》本身其實就預設了「親屬互助責任」及「工作倫理」(有工作能力者不論實際上有無工作,都直接設算有基本工資收入);另一方面,社會主流的價值體系也會強加社會救助道德的難題,譬如前述洪伯勳訪談中,行政人員多十分介意,期待要保障他們設想中的「值得幫助的人」,並認為有些人不值得幫助。

鄭麗珍在〈親屬互助原則與社會救助審查:以女性單親家庭為例〉即指出,「審查的行政人員對於『家戶』的範圍界定與家庭成員的工作能力與收入的計算方式,其實具有相當大的裁量權。而低收入戶的申請結果也常因審查人員不同,或案例判定的參考架構不同,產生迴異的申請結果。最重要的是,審查的行政人員在財力調查過程中,常以『科層行政優位』作為其判定申請的參考架構,增強社會政策有關親屬互助責任的社會控制功能,成為社會救助政策的社會控制機制的共謀者。」

簡言之,在社會救助上,國家原可以主動出擊承接跌落的人,但沒有,反倒自我定義為後援捕手,躲在家庭的背後,設計一套複雜的遊戲規則要確定家庭確實失能以後,才願意提供資源。與此同時,社會救助也預設了主流的價值規範,成為另一套社會控制的機制,不但企圖規訓受助者,更重要的是,嚴重影響行政人員對個案是否可以取得救助資格的裁量判斷,整個社會救助的申請標準與流程都有需要再檢討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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