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1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大因程序問題敗訴以來,雖然台大工會已經開始進行個案爭議處理並與校方進行經常性的勞資會談,同時也開始著手進行新任期的勞資會議代表選舉,但整體來說,大專院校裡學生勞動者的法律地位與權益議題仍可說是毫無進展。
一路以來,台大工會在法律戰中可說是戰無不勝,因為儘管校內勞動者的類型眾多,但是在從屬性要件上卻有相當程度的相似性,所以只要經由行政與司法審查,學生勞動者與學校之間很難不被認定是屬於僱傭關係。但令人氣餒的是,這一路上不管打贏多少場訴願、訴訟,也都只是個案的勝利,只要問題不上綱到政策層面,學生勞動者依舊無法全體適用勞動法與社會安全法,只要行政機關不積極作為,無論多麼明確的事實、多麼明確的法理關係,始終無法轉變成一個通則。
我們很清楚,勞資關係永遠是政治的,無論法理多麼的完美無缺,最終都是要用政治和政策來解決,可惜的是我們在這邊陷入了瓶頸。
就像是在兩次關於台大工會發起人是否與校方具備僱傭關係的訴願,在勞動部的訴願結果中指出了,台大工會發起人中屬於科技部的研究計畫「兼任助理」和「臨時工」這兩大類,和校方具備了僱傭關係,科技部也因此修正了經費支出的規定,允許此兩類勞工的勞、健保以業務費報請。但是科技部卻始終堅稱修法只是允許「確立僱傭關係之後可以報經費」,而不代表科技部「承認有僱傭關係」,回過頭去問勞動部,也只能得到訴願結果只針對個案而非通則的制式回應。
從屬性要件最明確的研究助理尚且如此,有公、私法適用疑義的助學金工讀的勞動定性就更加難解了。
法律戰可說是走到盡頭,之後就是組織和政策推動,這兩項工程遠比法律論述困難多了。
新展開的政策戰場
法律爭訟告一段落,緊接的是教育部、校方與勞動部、工會之間的角力,政策上的戰爭才剛開始上演。
目前勞動部正在商討《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草案,內容主要是重申勞工之認定需要依據從屬性的判斷,並聲明勞動權益保障,但是該草案實際上依舊是「個案式」的原則,仍然無法確立各種工會已經類型化的學生勞動型態的法律定性。
同一時間教育部也沒閒著,先是與各大專院校合作進行了「關於兼任助理定位等意見調查」,後召開制定《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草案工作小組,綜觀整個草案內容委實令人氣憤,因為過去數年來包含工會所作的法理陳述、行政、司法機關法律爭訟所闡述的意見,教育部顯然視若無睹。開頭就先稱以學習為出發點來「保障」學生權益,說穿了,其實就是企圖用劃定學習屬於哪些(但細觀其劃定也是模糊不清),而排除其勞動法令之適用。
這種各自表述,風牛馬不相干的情形,從表面上來看是因為行政機關各自執掌不同的領域,但更重要的是來自於一個普遍的預設立場,就是將「勞動」與「教育」分成兩回事。但是就如同筆者在過往不斷重申的,勞動和教育本來就不是互斥的,所以在勞動有可能是學習,在學習時同時也可能在勞動。
癥結在於,一個人可以同時進行勞動與學習,但是進行的過程中只會有一個法律關係,而當時的法律關係屬於何者,則是以客觀的事實去認定,這就是涵攝。
就像是勞工董事,毫無疑問地屬於勞方,但是當他在董事會中履行職權義務時,他在法律上就是貨真價實的資方了。當學生所從事的行為過程中客觀上符合了從屬性要件,那他就是勞動、是勞工,而不是作為學習的學生了。
而在認定勞雇關係的從屬性要件,過往人格從屬性多半較經濟從屬性來得重要,但是人格從屬與師生之間的權力關係,在現實當中實在是有辨認上的困難之處,也因此,筆者初步以為從經濟的從屬性下手或許是一個方式,也就是先前筆者曾提出的以「勞動學習」的過程中是否具剝削性質為依據,用偏向法律的語言說明,也就是判斷學生的勞動是否是為學校之營業,而當這個準則確立之後,類型化以及一體適用的法律保障才會有成立的可能。
但是我卻又有那麼一絲絲想法,希望有一天根本不需要這些額外的原則,就能夠有足夠的保障機制照顧所有的勞動者,而那就是工會的任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