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表示「環島之星」小鮮肉口交影片是第三起活春宮事件(行經高雄鳳山的區間車口交影片為第四起),並將採取法律途徑控告當事人傷害商譽。台鐵每每不檢討軟硬體設施,而專挑公共性當事人以聲稱「商譽受損」之事,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教授何春蕤曾以〈台鐵搞不清自己的正業〉為題撰文評論,本文則要進一步探討公共性(public sex)的意義。
2013年,高雄捷運男女外套裡的口交事件,曾被媒體建構成「男女當事人權力不對等:女性順應男性的要求才發生口交」,彷彿只要男女之間非常態的性就會被特別檢視其「權力關係」,就算當事人你情我願仍會被大肆質疑。這次的男男小鮮肉事件,「男生的屌(男生)自己吃」終於不用再貼上「性別權力不對等」標籤;但是年齡的差異仍被作為法律判準,很容易被導向成年男性引誘未成年少年出遊──縱使小鮮肉們是如何可能的你情我願,甚至是未成年少年啟蒙了成年人的公共性。
曾幾何時,性慾你情我願互相宣洩的對象竟要被非當事人和制度檢視是否為男女性別不對等、年齡是否有壓迫?一刀切下,而無須聆聽性主體的聲音?
公共性絕非近年來才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性慾的狂野炙熱衝動撩撥自古以來就一直存在,只是隨著科技和網路發達,影像記錄的複製與流傳才讓不在場的人們能夠一覽各式各樣的公共性。在公共場所發生性行為追求的刺激與羞恥感,以及當下所能引發的場地幻想(例如在空教室做愛,想像台下有很多同學甚至是老師在觀看),或者事後回想自己竟能在某個公共空間性愛所得到的占領感,都不是在家裡或旅館的床上所能滿足的,這是公共性的經驗意義。
公共性的另一個意義是挑戰既有界線,它能讓我們反思,為何性行為非得在房間的床上屬於「隱私」的地方才能發生?究竟如果在公共空間裡別人發生性行為,具體侵害了我什麼法益?如果在火車上男女親吻可以被接受,那男男或女女親吻可不可以?那麼如果是露出生殖器的性愛可不可以?是什麼事物建構了我們對於「有露點」和「沒有露點」的反應,產生如此巨大的差異?
在密閉的車廂裡,有乘客盡情喧嘩,如果我覺得感官被侵犯到,會跟對方說可否安靜點,這個過程中,存在著我與對方試著互動和相互妥協的過程;或者當別人的喧嘩對我的感受不構成影響時,我們便能相安無事地共存於同一車廂中。同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二款也留有「不聽勸阻」的成立要件1,表示這個過程中,主體之間存在溝通的空間,也顯示別人的行為對每個不同的「我」而言都是主觀的,要讓我有被侵犯的感受、我才會去「勸阻」。但就算都是勸阻,仍可見到性的特殊高位,亦即人們在面對車廂裡喧嘩的人和安靜口交的人,前者頂多被列車長關切、拒載、以缺乏公德心責難,後者則更加上了法律的作用力。
小鮮肉們既沒有企圖對某個具體他人進行公然猥褻,也沒有讓其他乘客覺得被侵犯、後經協商卻仍不聽勸阻。我們都不在那節車廂上,更是輾轉多手資料才看到影像記錄,哪個人又有資格能夠拿起石頭砸向當事人?或是告訴他們什麼才是「正確的情慾空間」呢?
【延伸閱讀】 2013/05/22 苦勞評論〈高捷上的那件外套──談道德與運動的政治化〉
-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二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