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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待審 教師落髮抗議 工會施壓今暫緩二讀 週四再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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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9 12:00:00
苦勞網記者

立法院目前前審議行政院版《教師待遇條例》草案(草案總說明)中,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質疑其中修改私校教師薪給辦法,自昨天(5/18)即會同教師與聲援者,在立法院群賢樓前進行落髮抗議,並在立法院上班時間持續靜坐。今日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表示,由於昨日的抗爭,有許多教師去電向立委施壓,今日二讀暫緩,待本週四(5/21)進行黨團協商、週五院會決議。

然而,這兩天仍是立法關鍵,林柏儀說,工會目前的目標是將第17條條文的「得準用」公校規定的「得」字拿掉,直接讓私校薪給規定「準用」公校,此外,也希望這部帶有問題的草案不要通過。

昨日(5/18)兩位私校教師在群賢樓前落髮表達對草案不滿的決心(攝影:陳逸婷)

此次《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源自於司法院2012年的釋字第七○七號解釋,該解釋認為教育部在2004年發佈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當中,部分規定有違憲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於解釋令發佈3年後失效,而《教師法》第20條則提到「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因此,為將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之待遇法制化,才擬定了這份《教師待遇條例》草案。

此次針對草案的爭議,則是來自於將造成私立大專教師的薪給(包含薪資和加給)規定與公立大專脫鉤,使私校大開減薪巧門,高教工會表示,此條例若通過,私校將可合法刪除教師的學術研究費,以私立大學的助理教授為例,就只給本薪29,435元,專任教師每兩年「換約」時,也恐面對調降薪資,工會呼籲此條例的「得準用」應修改為「應準用」公校,否則將形同賤賣私校效師權益。

私立大專的助理教授為例,每月本俸是29,435,學術研究費則是39,555,若只保障本薪,私校教師恐面臨29K低薪待遇。(攝影:陳逸婷)

薪給的部分,以私立大專的助理教授為例,每月本俸是29,435元,學術研究費則是39,555元,若「準用」公校薪給方式,按照「公立大專教師薪資明細表」的內容,每月包含「本薪」和「學術研究費」兩項,也就是教師能領到的至少有68,990元,然而,若此「準用」成為「得準用」,相當於開了一個後門,讓私立院校可以自行決定教師在本薪之外,是否要提供其他加給,例如「學術研究費」,若此加給被剔除,則教師只能領到29,435,也就是工會說的私校教師月領29K。

這個公私校薪給辦法得以脫鉤的概念,於教育部在2013年10月份提出的臺教人(四)字 第一0二0一四五八九九 B 號令中已經出現過,該解釋令中提到教師本薪以外的其他給與,私立學校可以「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

因此相對應教師薪給的其他相關法規中,這次的《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第17條才將〈私校法施行細則〉中第33條第4項中提到,「私立學校教師薪給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此文中的「準用」改成「得準用」,直接把相關條文與解釋令入法。

針對此次公私立薪給辦法脫鉤的問題,其實起源就是這個解釋令,林柏儀批評此解釋令違背〈私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的立意,他強調,「準用」在法律定義上就是「類推適用」,既然細則都寫明了是「準用」,教育部就不應多此一舉,另發解釋令讓私立學校得以「自行訂定」。林柏儀認為,《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形同於教師版本的勞基法,作為教師勞動法令的最低標準,凡是達到此標準之上,就可由校方自主決定,給予校方更多的決定權,卻降低對教師的保障力。

林柏儀說,這次立法除了第17條是讓私校大專朝向自由化發展以外,其他例如第19條中提到的「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也就是說,當教師因故停聘又回聘後,校方可以僅發給「本薪」,而非發給「本薪+加給」,林柏儀認為這個停聘後回聘可能失去加給的條文立意,在未來,當教師與校方發生勞資爭議時,勢必不利於教師方。因此,他強調此草案應再做修改,不可貿然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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