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2015)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並自今年(2016)元旦實施,然而勞動部卻也於去年主動修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將勞工原有19天應放假的紀念日(俗稱國定假日)砍去7天,引發勞團質疑官方帶頭吃掉勞工權益,而這個事件至今尚未解決,也突顯了行政權的自我擴權及自廢武功的兩面。
勞工被刪除的七天國定假,包括元旦隔日、青年節、教師節、光復節、蔣公誕辰、國父誕辰、行憲紀念日。對此勞動部「把時數換成天數」之後的說法是:法定正常工時上限由「每2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勞工全年之休息日將增加13日,國定假日雖將配套從19日縮減為12日,仍比公務人員多出1天的「五一勞動節」。整體來看,勞工全年放假日數仍增加6日,「只有增加,沒有減少」,並無外界所稱「侵害勞工權益」之說法。
休假「大挪移」的遊戲怎麼開始?
或許民眾不解,這些假日不是早已「只紀念不放假」?既然本來就沒有放假,《施行細則》刪除這些假日有什麼問題?要回應這個問題,須從升格前的勞委會時代開始談起,勞工過去的國定假日之所以有所減少,並非是「刪除」而是「挪移」之後的結果。
《勞基法》規定全年應放假之國定假日19日,其實15年來並未改動,例如勞動部2014年之前的《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手冊》,在休假一節指出:「以上共19日,均應休假,並沒有所謂『只紀念不放假』的說法。惟勞雇雙方可依行業特性或事實需要,協商調整休假日期。如:事業單位可與勞工協商調整部分上開規定之休假日,以配合公務機構實施週休2日。」
首先,日數換日數...
不過歷經勞委會(勞動部)對各行業休假相關解釋,民間企間早已將「刪除7天國定假日」化為一種常態。調移勞工的國定假日的邏輯,來自於勞委會的多次解釋:早先從「以日數換日數」開始。例如勞委會86年7月17日(86)台勞動二字第028692號函釋,其中「依該法第39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得於該假日工作;亦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應放假之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後,原放假日即為應工作之日,勞工於該工作日工作,應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接著,以時數換日數...
而到了2001年民進黨執政時期,勞工休假制度透過解釋,包含了「以時數換日數」的概念。以勞委會90年6月7日(90)台勞動二字0019248號函為例,它對於休息日出勤解釋:「該日如係調移該法第37條之休假日而來者,其工作時數於調移紀念日時數以內者,雇主應依同法第39條之規定加倍發給該時數之工資。」
還有,雙週84工時...
這兩個函釋中間的重要事件,即是2000年「雙週84工時」立法。原先在1984年《勞基法》施行時,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而民進黨總統陳水扁選前向勞團承諾「2000年底完成修法,第一階段週工時降至44小時」、「2002年完成40週工時與全面週休二日」,上台後2000年6月勞委會主委陳菊提出「(週)44工時」草案送進立法院,但在野多數國民黨喊出「雙週84工時」,幾經折衝最後通過,在2001年元旦上路,又添上「8週變形工時」等制度做為配套。
僅管勞團長年爭取40工時制,但折衷後「雙週84工時」制仍實行至2015年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當時仍未立法週休二日。
以及,把國定假日調移到週休二日的出現...
然而同樣在2001年上路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等法令,明訂公務人員每日工時8小時,每週工時40小時,每週應有2日休息作為例假,全年國定假日數11日。而更早先在1998年實施《公務人員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實施計畫》時,即開始調移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次日至行憲紀念日等放假日共計8日至週末(後來補回和平紀念日等)。
因此早在2001年之前,即有民間企業為比照公務員開始的週休二日制度,在這種情形下,部份企業開始實施週休二日,但仍照給予勞工19天國定假,如果不論台灣加班制度的浮濫,有的勞工早已獲得「週休二日、單週40小時」,當時較優於《勞基法》的工作條件。
到了「雙週84工時制」時期,也有企業為了讓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的勞工達到工作時數上限,若不是把每兩週四小時的工時安排在週六等隔週休二日變形制度,就是比照公務體系,而勞委會歷來的解釋工作時數及日數的調移,「先砍掉國定假日比照公務員」成為民間另一種常見選項。
勞團批評:解釋不利勞工
對此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指出:「這種解釋是讓本來就自願實施40工時或週休二日的企業,反而有機會把勞工的國定假日砍了,是一種不利勞工的解釋。」
也因此,正當今年40工時制上路、勞動部又要修改細則明文刪除勞工國定假的時候,即傳出奇怪的現象。例如有的勞工早就有「週休二日、單週40小時、19天國定假」,反而假期直接被砍7天。有的企業甚至要員工每天減少工作20分鐘,以6小時40分乘上6個工作天,以符合法令,讓勞工完全沒有享得40工時立法的好處。
「過去勞動法令的解釋多是朝有利勞工的方向解釋,即所謂的有利解釋原則,如解僱的最後手段原則、調職的五原則等。這種不利勞工的限縮解釋很少。」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張鑫隆表示,台灣對於勞動法令的解釋沒有一套完整的基本原則和方法,所以很難有一定的脈絡可循,完全是視有權解釋者的意向和政治操作而定。
休假日拆解為工時分散 影響加班費計算
在這波修法爭議中,勞動部將平均一週縮短的兩小時,加總為一年104小時等於13天的數字,聲稱勞工全年放假日數仍增加6日的說法,不僅在上述情景下不攻自破,就算退一步而言,所謂「增加」亦是與過去的「雙週84工時」制相比,而在目前的「單週40工時制」的新法中,即是實質倒退。
林柏儀強調:「無論如何,因為現在原則上不再有實際工時少於法定工時單週40小時的狀況,所以也沒有挪移砍假的機會了,但官方卻乾脆直接把法定的國定假給砍了。這是不利勞工的法令了。」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指出,將縮短法定每週工時,連結到根本邏輯截然不同的、文化憲法層次的「國定假日調整」,然後當做「妥協與交換」,荒唐至極。
林佳和表示,法律原本即授權予行政機關「指定國定假日」,當然有些奇怪,因為國定假日在各國都是重要的「文化憲法之核心」,通常是有深刻的歷史文化意涵,多有憲法保障,學理上叫做制度性保障,然後由法律明文規定,理論上不應由行政權任意以命令制定變更之。
另外,勞團在去年即展開多次抗議行動,指出許多勞工在過去「雙週84工時」制度下,原本可以普遍恢復的「七天國定假」再次消失,造成每位出勤勞工平均一年將少領取一萬元之多的加班費,若以全國900萬勞工計算,就是900億元。
張鑫隆認為,民進黨要解決公教和民間國定假日同步的問題,至少必須規定國定假日沒有替代的空間,不放假或變形工時休假日排在國假同一天,就是假日加班應給付兩倍工資,要先解決加班費被私呑的問題。
施行細則尚未完成立院備查
去年12月14日,勞團前往立法院陳情,當時立院新聯盟黨團,以及民進黨黨團接見的陳亭妃委員,隔日已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提案將性質屬法規命令修正的勞基法施行細則變更,由原本「備查」改為「審查」。另外他們也在今年總統、立委選舉日前,發起「反對刪除七天國定假日」擴大連署,目前參與連署包括各地產業總工會等70個工會與勞工團體,更包括勞工律師出身的新北市勞工局局長謝政達、過去長期擔任工會幹部的桃園市勞工局局長潘鴻麟,也都加入連署。
本屆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召委、民進黨林淑芬對此表示,當初立法院改為審查,但立法院後續沒有開會,也就沒有完成審查,因此也不算完成立法院的備查程序,但立法院屆期不連續,雖然該施行細則已經施行,還是會提案要求完成「備查」程序,再改為「審查」。對於勞動部以行政命令刪除七天國定假,林淑芬批評:「這是架空法令的作為,法律明明規定了,但行政部門變相規避,保護資方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