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汗漁工、血汗海鮮!」台灣移工聯盟去年(2015)8月向勞動部陳情,要求雇主應依法將薪資交給漁工,不該由仲介扣除不明款項,並針對違法雇主直接開罰,同時訴求漁工不應被扣膳宿費。然而事隔半年餘,移工聯盟今天(4/13)再度前往勞動部高呼同樣口號,也拿出過去行動中曾用來象徵血汗的漁網及漁獲道具,質疑在陳情後相關主管機關並未落實「限期10日內給付工資差額」、「裁處違法行為」,漁工的膳宿條件也未改善,勞動部等單位執法避重就輕,有如「掃地掃壁邊」。
目前台灣約有1萬多名外籍漁工,適用《勞基法》最低工資20,008元。現場來自菲律賓、印尼籍漁工分別講述自身勞動狀況,指雇主沒有全額給付薪資,且薪資是透過仲介轉付,根本看不懂薪資單的給付與扣除項目,還有人每日工作逾20小時,第一個月薪資僅2,500元、次月6,000元。膳宿費5,000元不僅昂貴又時常只有稀飯無法吃飽,休假時只得自己捕魚,平時只能睡在甲板。種種情景,與去年8月陳情行動幾無差異。
天主教新竹教區神父阮文雄也說,今年勞動部開放越南漁工來台,不久即接到漁工投訴雇主沒有提供棉被、枕頭,睡覺時只好拿自己的衣服遮蓋,而他們付出3,500元美金(約113,133元新台幣)到台灣,每月薪水僅約有新台幣14,000元,還有些人遭雇主打罵,每天只有泡麵食用。
勞動部未落實協調會結論
去年9月勞動部在立委要求下,與勞團及相關地方主管機關就個案召開協調會,最後提出處理原則包括「地方政府立即裁處違法行為,並要求雇主限期10天內給付工資差額」、「一個月內完成訪視、拍照調查外籍漁工的膳宿環境」。
然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許惟棟批評,對於「雇主沒有全額給付薪資」等問題,勞動部不但沒有依據協調會記錄進而調查是否有非法扣款,反而以漁工已收到「剩餘」款項為由不予處分,勞動部此舉形同支持有人搶錢後再還一小筆,就不須處罰,也不用追究其他錢去何處。
許惟棟說,勞動部還指稱膳宿費是基於勞資雙方合意,因此不進行爭議處理,等同默許雇主提供不等價實物給付。他表示,目前的雙方合議基礎,來自於漁工簽署的「來華工作費用切結書」,但其中缺乏實質資訊,漁工無從得知雇主會提供何種的環境與食物,勞動部沒有調查,還把責任推給弱勢的漁工。
勞動部官員出面接下勞團陳情書之後,勞動力發展署專門委員陳昌邦則對媒體回應說,先前勞團申訴案件共有13件,其中7件查有違法,另6件並無違法情況,但個案若有疑點還會請地方政府續行查處。7件裁罰案例中的3件,有漁工實質被扣膳宿費,但雇主卻表示沒有收取膳宿費,也不願返還,因此宜蘭縣政府分別裁處雇主、代為發薪的仲介各罰鍰60,000元,也會依比例廢止雇主申請外籍移工的名額。
陳昌邦另表示,其他4件違法案件,並未裁罰雇主,是因為雇主已在限期內返還漁工薪資差額,為了給雇主改善的機會,避免雇主返還後仍會被裁罰,因此地方政府可以裁量,若個案情節輕微,雇主不予給付的人數或金額很低,也可以給予雇主一個自新的機會,限期返還薪資即是保障漁工的權益。之所以不予裁罰,是依據《就業服務法》授權訂定的「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之第43條第5項:「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期給付」,但地方政府原則上是可以直接裁罰,不是一定要給予雇主限期改善的機會。
陳昌邦說,正在研擬調整針對漁工的「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以規範膳食最低標準,在去年12月及今年3月底召開過兩次會議,邀請相關主管機關與雇主團體共同討論,不過雇主提供漁工的膳宿內容,還是要由勞資雙方協調,政府不可能規定到三餐提供的飲食種類,漁工若認為膳宿費不等價或品質不佳,可向雇主變更契約自行處理膳食,或再向勞動單位進行申訴,地方政府也必須依個案情況查處。
「有多少移工可以有條件申訴?」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靜如對於官員說法批評指出,正是主管機關把這樣的事情都當「個案」的態度,仲介與雇主才會有「被抓到再還錢了事」的心態。
吳靜如質疑,台灣近99%漁工,薪資都是雇主交錢給仲介,仲介扣完款後,剩下的錢才交給移工,但有多少移工可以有條件申訴?今日記者會上,其中一位來自新竹的印籍移工就是申訴無門後,選擇逃跑。政府清楚知道仲介苛扣非法費,現實卻是這個仲介被罰了,還可以再用別的人頭繼續,「政府部門一點辦法都沒有嗎?這就是避重就輕!」
吳靜如質疑,對於膳宿費一事,外界仍未能得知宜蘭縣政府提出的查察結果,包括調查內容、佐證照片,以及是否有主管機關對「等價與否」的判斷,如果縣政府有相關內容,就該拿出來向勞工和社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