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去年(2016)五月於立法院通過,年底發佈實行完成教師待遇法制化,曾被稱為「遲來的正義」。然而今年二月教育部公佈子法《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卻被批「空白授權」,未能依據母法保障教師權益、沒有提到任何保障私校教師薪資的條文,對私立學校教師衝擊甚大。
相對於勞動部同樣以「(勞基法)施行細則」,刪除七天國定假日引起民間反彈,促使立院透過「備查」改為「審查」暫時擋下;這次教育部提出的〈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送交立法院「備查」過程中,僅管有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等團體出面批評,也拜訪多位立委訴求改為「審查」,但最終竟無一人提案,因此〈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在完成備查程序後即得以實施。也因為這樣的挫敗,全教總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等團體把先前對於施行細則的批判,重整旗鼓化為再次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的動力。
私校教師衝擊何在?
在去年的《教師待遇條例》立法結果中,對於較缺乏保障的私校教師,在第17條確定「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的準用規定,也把「支給數額」納入聘約,並強調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若教師加入工會,也可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為了避免私校無視規定,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時,也做出附帶決議:「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在未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佈前之數額。」
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指出,教育部去年公告《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時,本來都有對於私校教師的規範,而全教總也對其中不足處提出建議,「但現在公佈的施行細則,卻把已經不足的規範通通拿掉」,結果反而讓私校的董事會及經營者有所錯覺,以為私校教師的本薪都不用比照公立學校了,更不用提研究費或其他加給如何刪改都可以。
在張旭政口中「被拿掉的施行細則條文」,指的是去年公告草案第11條第1項:「私立學校未依本條例第17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佈前之數額。」
該草案除了全教總有所意見,高教工會也在曾提出質疑。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受訪指出,在《教師待遇條例》實施之前,「現實」問題是許多私立學校給薪低於公校標準,細則卻用「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佈『前』之數額」規定,對應的不是公校標準,反而是條例上路之前的原私校給薪條件,就會造成一個狀況:讓那些給薪低於公校標準的私校就地合法。
重回《教師待遇條例》修法原由
要分析公校與私校的給薪標準關係為何重要,就必須回到去年《教師待遇條例》的立法原由,才能理解〈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消失的第11條爭議。
2012年大法官釋字第707號解釋,指出教育部在2004年發佈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當中,部分規定有違憲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於解釋令發佈3年後失效,而《教師法》第20條則提到「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陳政亮表示,在過去《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中,教師的薪資結構包括本薪、加給及薪點等制度,都與公務員系統有所連動,只要公務員調薪,公立教師也會跟著調薪,而私立學校也會比照跟進。
陳政亮指出,大約2011年左右,許多私立學校開始打折減少學術加給,雖然《私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薪給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但是教育部在2013年10月份提出的臺教人(四)字 第1020145899B 號令提到教師本薪以外的其他給與,私立學校可以「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
對於當時《私校法施行細則》的解釋令,陳政亮認為是把「現實」狀況合法化,卻曲解原先私校教師待遇「準用」公立同級學校的規範,讓眾多私校找到法律的缺口,以此給予教師較低的待遇。而這樣的解釋錯誤在去年教育部訂定《教師待遇條例》中,也直接被法律化,解釋令的「衡酌」轉化當時草案第17條條文「私校教師薪給『得』準用公校」。
去年這場「得」準用的爭議立法,除了陳政亮與輔大心理系主任何東洪在立法院外落髮抗議,加上高教工會等團體多次在教育部及立法院外集結,最終才得以擋下。然而無論是數年前的《私校法施行細則》解釋令,或是去年至今的《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陳政亮受訪回顧分析時,一再提到「現實」兩字,亦即私校長期不願比照公校給薪的現實。
「行政權其實真的很大,弄下來就是影響三萬多私校教師。」陳政亮認為,今年公告的《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只有10條,而直接刪去爭議的的第11條,也可以說是「好壞參半」:「好的是這種訂法沒有了,我們還有空間,壞的部份是,它(教育部)又會用它的行政權做解釋令,這就很危險。」
「高中職、大學的私校扮演重要的角色,以較少的教職員數目、較少的教育經費,承擔起比例不相當的教育責任。」全教總副秘書長羅德水說,雖然是私人興學,卻也接收許多國家資源挹注,因此也具備高度公共性,這是全教總關切私校權益的根本原因。
羅德水認為,私校承擔沈重的教育責任,但私校教師的各種勞動條件待遇,長期以來卻低於公立學校,在各界持續呼籲將私校教師納入保障,在去年終於完成立法,沒想到教育部提出的《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竟是「全面棄守」,空白授權私校決定如何發放獎金薪資,簡直為惡質的私校經營者大開苛扣教師待遇方便之門,「已經違背《教師待遇條例》母法的立法意旨」。
僅管在今年2月羅德水等人也向立法委員疾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應由「備查」改讓「審查」,然而最後並沒有成功。不過其實去年《教師待遇條例》立法,對於工會團體即是「先求有、再求好」的過程,因此全教總與高教工會也轉換策略,改將現行條例裡面的諸多問題再次翻出,擬定共同版本,直接再度挑戰修法。
問題重重的《教師待遇條例》
現行《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註:即為公校標準)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陳政亮分析,許多校方與教師的變更支給數額的協議,都與任用聘約簽署綁在一起,造成許多教師不同意就會喪失工作權,無法進行實質協議只好接受默認,而法律上也被當作是協議完成。他認為法律的合理解釋,應為「準用」公校標準在先,簽完聘約之後,再來談協議與否。
而目前全教總、高教工會提出的修法版本,即為「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依』前三規定訂定」。工會團體除了希望避免「準用」與「得不準用」的任意解釋,也提出刪除形式上的「協議」的可能性:就是依照公校標準,才可一勞永逸解決紛爭。
兩個工會的修法意見,還包括幾個方向,首先是目前許多教師領有「鐘點費」,但如何給予其實一直並未入法,而各校發給標準及定義不一,是在《教師待遇條例》第2條僅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因此團體擬納入「鐘點費」入法,定義為「教師超過基本授課時數工作或兼任授課工作而應領取之給與」。
然而因為去年教育部調整公立教師鐘點費制度,卻又不及於私校學校的兼任教師,因此團體亦訴求「私立學校的鐘點費不得低於同級公立學校」,以保障只領鐘點費維生的兼任教師。
另外在現行母法第19條規定「依法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依教師法規定發給本薪(年功薪)」,然而本薪在教師的薪資結構之中僅約佔半數,造成校方可能先以停聘手段惡整教師。
「因為去年(待遇條例)第17條的爭議太大,所以先打17條,那時候如果講太多條大概也不會贏。」陳政亮說,相較於《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在勞資爭議獲勝可取得訴訟期間之薪資,《教師待遇條例》第19條就是極差的整人條款,讓教師就算申訴尋求救濟回任,卻只能得到救濟過程而未能工作的半數薪水,因此要求修法返還「全數待遇」而不只本薪。
目前也有越來越多學校以「專案」聘用人力,例如校方申請科技部等單位經費計畫,但是這些專任教師的待遇則是由校方片面決定,但他們在學校做的事情與其他編制內教師幾無差別,因此工會也認為應新增條文,將編制外的專任教師待遇納入條例保障,主張將編制外沒有本薪的兼任教師,準用條例的「地域加給、獎金、鐘點費」等規定。
兩個工會的對於整合的修法版本已初步擬妥,會再詢問個別立委「測試水溫」瞭解可行性,最終修正定版出爐後即會送入立法院進行共同遊說。羅德水認為,《教師待遇條例》是一個重要指標,由於民進黨將在5月20日完全執政,國會多數民進黨籍立委能否維持過去在野時的態度,有待後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