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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陣、時力推動《最低工資法》 學者專家提出異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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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12:00:00
苦勞網特約記者

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今年(2016)4月29日宣布將提出「最低工資法草案」的同時,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則根據「最低生活費」與「就業扶養比」作為公式計算,認為當前薪資至少應提高到26,300元,也推出制定「最低工資法」的提議,與時力黨團草案互相呼應。勞陣接著在前日(5/4)舉辦「經濟轉型正義研討會」,探討台灣低薪血汗經濟的形成、面對中國崛起時台灣經濟的格局調整,以及如何打造公平經濟的基礎與想像。其中,環繞著「最低工資」問題,與會的學者專家意見紛雜。

勞陣於5月4日召開「經濟公平正義」研討會,邀集學者專家探討最低工資問題。(攝影:張宗坤)

最低工資制度法制化 面對少子化危機 就業撫養比不應納入指標

最低工資(註:現相關法制稱「基本工資」)制度的內容,大概可以分為四個面向:包含了「決策機制」(誰具有最低工資的最終決定權 )、「調整指標」(用來當作最低工資的參考資料或計算參數的數據)、「調整程序」(調整頻率、誰可以要求調整,以及誰來收集評估如何調整的參考資料)及「執行機制」(法律約束力、對資方罰則與對勞方補償)。

但在現行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中,上述四大內容都還沒有被明確地法制化。首先,審議委員會不具有最終決定權,需要送至行政院核定,容易遭到否決,這是決策機制的未法制化;其次,委員會採用的調整指標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並非《勞基法》規範的法定指標,這是調整指標的未法制化;再者,目前法規僅有要求每年第三季召開委員會,並未要求召開時間、完成審議期限,連帶影響到基本工資的公布時程,這是調整程序的未法制化;最後,雖然基本工資是勞基法中對於雇主提供工資的最低要求,但因為台灣勞動法令落實度不高,又未設有具強制力的執行機制,罰則與補償措施,這是執行機制的未法制化。

對此,文化大學勞工系教授李健鴻提議,為了要建構邁向「尊嚴勞動體制」的最低工資制度,首先必須將最低工資的最終決定權,由目前的行政院交還給勞動部。李健鴻認為,在上述四大內容中,尤其是執行機制最為重要,包含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者予以逐次加重的懲罰、保障勞工免受雇主傷害的保護措施,以及回補員工薪資差額損失的回復措施。

對於勞陣與時力黨團採用就業撫養比指標來建構最低工資公式,李健鴻提出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如何計算家戶的「家庭成員需求」,會受到各國經濟情勢差異等因素影響,多數國家已不再採行;再者,台灣面臨少子化社會,加上越來越多的婦女投入勞動市場就業,造成就業扶養比跌落,進而對最低工資為因應實際經濟環境改變的調整不利於勞工,不宜列為調整指標。

非典型勞動是低薪元凶 最低工資審議需考慮工會角色

就算是目前法制化程度不高的最低工資,在某些程度上可能阻擋資方對於勞動者的剝削;但東華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張鑫隆指出,低薪社會的真正元凶,應是勞動力的非典化與彈性化。張鑫隆對於「非典型勞動」提出批判,受到《勞基法》與勞動三法保障的典型勞動者,正逐漸被推向非典型勞動的懸崖。

張鑫隆指出,政府對於非典型勞動的態度,是將之作為對失業政策的一環:當失業率上升時,政府便鼓勵派遣與其他非典型聘僱方式,在短期內就能夠收得就業率上升的成果。但這樣付出的代價卻是將失業數字隱藏起來,仍舊是屬於不安定的短期就業,除了造成低薪化的效果外,也造成不同的聘僱身分進一步的階級化、細分化。

對於一方面能夠「促進就業」,另方面又是惡化勞動環境的元凶的非典勞動,到底應該要訂定專法予以保護,抑或是訂定專法禁止呢?張鑫隆感嘆 ,「保護派遣或禁止派遣的確是個兩難的問題。」如果保障派遣,那就是放任勞動彈性化的趨勢繼續惡劣下去;但若禁止派遣,是否又會傷害到就業率的安定?張鑫隆認為,上策應是訂定包含落日條款的禁止派遣法,而下策則是在訂定派遣保護法的同時取締「假派遣」,而選取上策或下策,這則有待「工會的態度來定奪」。

2014年7月,長期未有最低工資相關法案的德國也通過立法,確保國內每一位勞工8.5歐元的最低時薪。對此張鑫隆強調,德國設立該項法案的基礎是長期以來,由個別工會與資方進行團體協約的簽訂,並擴張到非工會員工的適用。對德國工會而言,設立最低工資專法等於是政府取代了工會重要的議價功能,對勞工而言將失去加入工會的誘因,對工會而言則是被剝奪了薪資談判的權力,工會的「面子會不知道該往哪裡擺」。

在工會組織率與工會組織傳統方面,一來是台灣的經濟體質不利於組織工會,其次則是扣除加入以勞保加保為主要業務的「職業工會」後,入會率只有約7%,可說是相當羸弱;而德國雖然近年來工會組織率逐漸下滑至17%,但過去既有的強大工會傳統,才能夠長期不將最低工資制度法制化,而是仰賴工會與資方進行團體協商來為勞工爭取薪資保障。

為所有勞務提供者設立專法 質疑審議委員會代表性與權責問題

台大國發所教授辛炳隆則傾向認為,目前的「基本工資審議」無須另立新法,而應該從執行既有行政程序下手,即可解決。對於另立專法的提議,辛炳隆認為,如果真的有必要另立新法,應該要跳脫《勞基法》框架,朝向納入「所有勞務提供者」的最低工資制度思考。

最低工資存在的目的包含了「維持最低生活水平」以及「平衡勞資議價能力不對等的現實」,辛炳隆認為後者應該是工會的職責,不需要納入由平衡議價能力而來的「勞動生產力成長」作為調整指標,故而最低工資的主要目的應是以維持生活水平為主。

不過,辛炳隆也對目前的審議委員會提出質疑:包含了誰來決議、勞工代表是否具有代表性、若是基本工資發生爭議,依據權責相符原則又應該是誰來擔起責任?如果各項調整指標只是做為參考,而不是寫成算式,那意義又何在?若是寫成算式,那麼審議委員會是否還必須存在?

基本工資分區 恐拉大城鄉差距

對於是否要分區域、分職(產)業設立不同最低薪資標準,李建鴻認為兩者都不可行,一來是因為台灣經濟體規模太小,分區將會造成區域發展不均;二來如果區分產業別,在現在工會組織率偏低的狀況下,各產業別或職業別工會的代表性過低,亦不可行。

張鑫隆則認為,關於最低工資是否要分區的問題,必須要考慮「是否已經存在工會簽訂了關於薪資的團體協約」、「最低生活水平的開支是否有城鄉差距」、「不同城鄉中小企業的支付能力」等問題。而辛炳隆觀察到,目前基本工資制度的不遵行率大約四成,尤其以中小企業居多。他質疑這些企業的支付能力真的能夠付給每個勞工充分的基本工資。

關於最低工資制度的討論,除了委員會決策能力、勞工組織代表性等問題,長期來看,也必須面對法令施行後,工會的組織率與勞方的團體爭議能力反而無法積極提升的可能陷阱。而在這場討論過後,新政府即將上台,準總統蔡英文曾於選前提出的「勞工政策六大保障」中,承諾設立《最低工資法》;但迄今只有在五一勞動節時於臉書粉絲專頁重申該項主張,並無實質提案。新政府上任後在最低工資法制化的議題上將何時提出、如何調整,仍需後續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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