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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辜死囚鄭性澤終被釋放 10個QA讓你看懂鄭性澤案的劃時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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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12:00:00
冤獄平反協會兼職律師、鄭性澤案義務律師團成員
【編按】今年(2016)5月3日國內最大的新聞之一,就是死囚鄭性澤遭羈押14年後釋放。到底鄭性澤是誰?鄭案律師蔡晴羽用10個簡單QA,讓我們一起看懂鄭性澤釋放的劃時代意義。

Q1:誰是鄭性澤?

2002年1月5日,羅武雄與與鄭性澤等一夥人在豐原十三姨KTV包廂內飲酒,酒醉的羅武雄開槍射擊天花板及桌上空酒瓶滋事,警方接獲報案到現場查緝攻堅,蘇姓員警率先衝進包廂內後發生槍戰。槍戰結束後,蘇姓員警身中三槍殉職,羅武雄身中三槍亦死亡。鄭性澤被控殺警,於2006年遭判決死刑定讞。

但因本案疑點重重,經知名作家張娟芬、廢死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羅秉成律師帶領之義務律師團等民間團體協助奔走喊冤。

後監察院調查認定鄭性澤遭刑求自白;檢察總長顏大和為鄭性澤提出非常上訴卻遭最高法院駁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經囑託台大法醫研究所進行鑑定後,於今年3月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為鄭性澤利益「聲請再審」,主張鄭性澤應改受無罪判決,請求裁定開起再審重啟審判。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105年4月12日開庭詢問鄭性澤與檢辯雙方意見,於105年5月2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開啟再審並停止刑罰之執行,並翌日開庭後,認定無再羈押鄭性澤必要,隨後釋放鄭性澤。

鄭性澤成為台灣繼蘇建和等三人、徐自強後,第三案死刑案件重啟審判,「待決死囚」於開啟再審後,自行走出監獄、走向自由之人。

*註:死刑案件逆轉者,另有江國慶案,遺憾的是江國慶已遭槍決多年後,才開啟再審改判無罪,並無自行走出監獄、走向自由的一天。

鄭性澤(右二)在5月3日步出台中看守所。(圖片來源:冤獄平反協會提供)

Q2:什麼是再審?開啟再審就無罪了嗎?

當被告被判決有罪處以有期徒刑等自由刑定讞(也就是走完通常審理程序結束後),被告就要去監獄報到接受刑罰。而死刑定讞的被告,如果還沒有執行槍決,通常也會會在看守所羈押至執行死刑為止,至於為什麼可以羈押,老實說,台灣法律並沒有明確的依據。

在定讞後,為了避免「冤判」等原因,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的事由,可以被告和檢察官都可以聲請再審(這就是「非常救濟」途徑)。

如果法院裁定「開啟再審」,就是回到「判決沒有確定」的狀態,法院必須重新回到原本通常審理程序,重新審理再用「判決」決定被告是否要判決有罪。

也就是說,法院裁定開啟再審,只是代表法院要重新審理這個案件,重作判決,不一定代表最終判決結果會是有罪或無罪。

因此,鄭性澤接下來也會接受正常的審判程序,由法院最終作出判決決定是否無罪,以真正獲得平反。

Q3:鄭性澤是由檢察官聲請再審,這很稀奇嗎?本案劃時代意義在哪裡?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不利,均應一併注意(也就是客觀注意義務)。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管轄法院檢察官也可以為受判決人(也就是被告)利益聲請再審。因此,如果發現對被告有利的事證,檢察官當然也可以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

但現實的狀況是,檢察官向來是扮演追訴犯罪的腳色,與被告經常性地站在對立面,所以實務上較少有檢察官為受判決人(也就是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

實際上,台灣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鄭性澤並非首例。舉例而言,后豐大橋案檢察官也曾為喊冤被告王淇政、洪世緯聲請再審(但遭法院駁回聲請);也曾為呂介閔聲請再審(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然而,鄭性澤案劃時代意義在於,本案是檢察官為「定讞死刑」被告利益聲請再審之首例,何況本案涉及案發現場蒐證不完備、對被告甚至證人刑求、不當訊問等瑕疵,對於檢察官來說聲請再審,勢必必須自行揭露並請法院重新審究這些過去檢警偵辦的缺失,更需有極高的勇氣和堅持才能做到。

此外,鄭性澤原有的義務律師團隨即也幫鄭性澤聲請再審,並經法院同意兩案合併審理,也成了審辯雙方共同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之首例!也就是檢辯雙方共同為無辜死囚的平反站在同一戰線上一起努力。

Q4:哪個被判刑的不喊冤?鄭性澤為什麼可以開再審重啟審判?

隨DNA科技進步,美國無辜者計畫(Innocent Project)透過DNA鑑定,成功救援多起冤案後(2015年統計,成功平反325件),我國也成立冤獄平反協會組織化從事個案冤罪救援工作,並試圖制度性改革避免冤案發生。

過去我國法院其實非常非常重視「法安定性」。一般而言,已判刑定讞的案件是非常非常困難重啟審判的。

直到104年2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關於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之規定,以「避免冤罪」為目的,放寬開啟再審之門檻,開啟曙光。

目前最常見聲請再審之理由,就是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白話來說,如果有發現原確定判決當時所「沒有考慮」到的新事實或新證據,結合全案卷證判斷,有「合理懷疑的可能性」認為是冤判、誤判,就應該開啟再審重新審理。

回到鄭性澤的案子來說,因為檢察官將本案的卷證正式囑託「台灣大學法醫研究所」作出正式的鑑定報告。其中發現殉職員警胸部受有兩個槍傷(而非原死刑判決所認定僅1個槍傷);又重建殉職員警的槍傷彈道、評估現場彈殼掉落位置和血跡型態,認為本案應是羅武雄開槍殺警,而不可能是鄭性澤。

檢察官即依據胸部兩個槍傷的新事實以及鑑定報告的新證據,再加上考慮原死刑判決所採用的證人說法,都被正式的鑑定報告認定根本不科學或有問題,也就推翻了原來的判決基礎,認為應改判無罪為由聲請再審。

法院經開庭調查後,確認鄭性澤案符合再審的要件才裁定開啟再審。

Q5:開啟再審=放人嗎?誰可以放人?為什麼鄭性澤可以被釋放?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理論上,再法院裁定開啟再審前,檢察官理應有權決定停止執行(放人)。

這也是為什麼當檢察官為鄭性澤聲請再審後,民間團體一再希望檢察官也能決定釋放鄭性澤,但可惜的是,檢察官仍然沒有作出決定。

又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5條規定,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可以同時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也就是說如果法院決定開啟再審,就可以同時決定要停止繼續執行刑罰。因此,當法院裁定決定開始再審鄭性澤案並停止刑罰時,鄭性澤理應就被釋放。

然而,法院認為開始再審只是重新回到二審審理程序,也就是回到一審鄭性澤被判決涉犯殺人罪處死刑,鄭性澤上訴到二審的階段。因此,鄭性澤還是有「殺人罪」犯嫌,而有涉及重罪被告是否需要羈押的問題。

因此於今年5月3日才開庭進行訊問程序決定有無繼續羈押鄭性澤之必要。經律師團和檢察官都一致主張鄭性澤應該改判無罪沒有犯嫌重大,更無羈押必要。法院最終經三個法官共同評議決定僅限制鄭性澤出境出海,不予羈押。

庭後鄭性澤還監台中看守所後,執行檢察官開釋票釋放鄭性澤,鄭性澤才終於在羈押5213天後走出冤獄。

Q6:鄭性澤不是有自白?如果沒開槍,為什麼要自白?

冤案可能是有很多原因造成的,日前火紅的知名戲劇《瑯琊榜》不也是環繞著赤焰軍冤案重審為主線進行嗎?其實冤案離我們未必很遠。

鄭性澤案原死刑判決,認為鄭性澤在警察局可能有被刑求自白(後來監察院調查報告也證實了鄭性澤有被警方刑求及不當夜間疲勞訊問),但原死刑判決卻繼續「採信」同日鄭性澤在檢察官的自白作為判決理由。

原死刑判決也沒有考慮鄭性澤自白的內容與現場客觀證據完全兜不上。

鄭性澤自白持「改造手槍」在「自己的位置上」射擊「兩槍」,與客觀證據顯示槍手應該是持「制式克拉克手槍」在「羅武雄」的位置上連射擊「三槍」根本不符。

根據新的專業司法心理學分析,鄭性澤確實可能被不當誘導、或因本身個性順從、深信自己無辜,相信客觀證據(如:要求驗槍,事後證實鄭性澤所持改造手槍並無開清)可以還原自己清白,而過份配合檢警辦案,導致錯誤自白。

如果大家還記得的話,當年馬英九鬥王金平的九月政爭,透漏資訊給黃世銘的林秀濤檢察官也說因為檢察官以移送法辦、裁罰、測謊等方式施壓,感到緊張,便以零星記憶答覆導致遭曲解等等,連檢察官面臨偵訊都可能會緊張說錯話,何況是被懷疑殺警又被刑求、高壓訊問的鄭性澤?

Q7:鄭性澤到底有沒有持槍?為什麼原死刑判決說他有持槍殺警?

本案射中蘇姓員警三槍的兇槍,經專業鑑定證實是「制式克拉克手槍」。鄭性澤自白所稱持有兩把「改造」手槍,經專業鑑定認定並「沒有」開槍,更不可能拿來殺警。

而現場所有人證詞,包括原死刑判決都認定,最初是由羅武雄持兇槍在包廂內先射擊天花板、接著射擊酒瓶,才導致KTV報警。

也就是,兇槍本來就在羅武雄身上。

原死刑判決認定鄭性澤有持有兇槍,僅依據的是兩位證人的說法,認為羅武雄在槍戰前夕,有將該把兇槍交給鄭性澤。但問題是,這兩位證人在偵查之初都不曾講說羅武雄有交槍給鄭性澤,一下說是看到交東西、一下說是沒看到,最後也改口沒有交槍這回事。是否是記憶錯誤,明顯也是有疑問的。

而兩位證人縱一度稱,有看見羅武雄有「拿東西」給鄭性澤,但時間點都說是羅武雄槍射酒瓶「之前」,而鑑定報告澤指出射酒瓶的槍就是兇槍。

這不就是說,縱使在羅武雄開槍射酒瓶之前,曾拿東西交給鄭性澤,但也絕對不可能是拿兇槍給鄭性澤。不然請問,羅武雄之後如何再持該把兇槍射酒瓶?

Q8:原死刑判決不是說羅武雄心臟中槍當場死了,怎麼會開槍?

原死刑判決是只有採信一位法醫的說法說羅武雄心臟中彈當場斃命,所以不會對攻堅員警反擊。

但問題是,根據原死刑判決,現場攻堅的員警除了死亡的蘇姓員警外另有三位員警,四人總共對羅武雄開了17槍。羅武雄卻只身中三槍,到底是誰先打中誰?羅武雄是不是沒有還擊就先死亡?根本就沒有被調查。

根據台大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所引用的法醫學等文獻也指出,即使心臟中彈仍有10-15秒還擊能力;根據與兇槍同型號之制式克拉克手槍實彈射擊實驗,3秒就可以連擊10發子彈。

因此,羅武雄即使中槍要再反擊三槍未必會有問題。

這些原死刑判決都沒有考慮過。

Q9:難道真的完全不可能是鄭性澤開槍嗎?

根據當時所傳訊的鑑識科員警和法醫作證,都認為必須在羅武雄的位置才可能開後二槍。因此,原死刑判決認為鄭性澤有從自己的位置站起來移動到羅武雄位置開槍後再走回自己的座位。

問題是,包廂在場「沒有人」有看到鄭性澤在短短10餘秒左右槍戰中自己起身走路移動。坐在鄭性澤旁邊的證人也說,槍戰過程他閉眼緊靠著鄭性澤,沒有感覺鄭性澤有起身。

鄭性澤因為槍戰的流彈波及左小腿中彈受有開放性骨折(傷勢位置和坐在旁邊的人類似)。如果鄭性澤真的有起身走動至羅武雄的位置,包廂走道上應該會有血跡,但現場卻沒有血跡。

如果鄭性澤起身走到羅武雄的位置,因現場攻堅員警全部都朝羅武雄方向射擊,鄭性澤就是在槍戰中自行走入火線中送死,不僅論常理不可能,身體也不可能沒有中彈。

而且,現場兇槍射擊退出彈殼的位置都在羅武雄的周圍,根據槍枝實測實驗,只有坐在羅武雄的位置才有可能開槍。

這些彈道重建的結果,都只能說明,開槍的是羅武雄,並非鄭性澤。

Q10:好啦,我知道鄭性澤可能是被冤枉的,那所以呢?

鄭性澤為自己喊冤多年,終於見到平反的曙光。

鄭性澤在105年5月3日開庭時,對於法官詢問他多年被關押在監獄的心境,緩慢而堅定地說出:「雖然原審判決判我死刑確定,但因為有很多人幫我平冤、平反,所以我不會有所怨恨。」──社會的關心與支持,對於受冤獄的人來說,都是正向的力量。

對於鄭性澤來說,還有正常的審理程序要走,不只是眼下的自由,還要透過真正的「正當法律程序」還他清白真正平反。因此,仍需要大家的關心與關注。

還有更多無罪死囚,邱和順、謝志宏,更多受冤的被告,都還在等著平反的契機,需要社會更加關注並給予溫暖的關心。

因為,無辜的人被判決有罪,沒有人是自由人。

在5月3日,我們人人都是鄭性澤,分享著鄭性澤重返自由的喜悅;在今日,我們更應該在心裡牽著鄭性澤的手,一起關心並支持冤獄平反的議題。

 

(本文原刊載於《極憲焦點》,經作者授權轉載)

 

責任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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