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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的魔鬼:誤把休息日當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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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6 12:00:00

勞動部是這樣宣傳最近的《勞基法》修正重點:每七天會有兩天「放假」,其中一天叫做「例假日」(這是本來就有的),一天叫做「休息日」(這是新增的)。這樣叫「週休二日」,新增了一天的假!

但如果你真的這樣想,就被勞動部騙了,因為休息日並不是一種「假」!讓我們仔細討論一下「假日」與「休息日」的差別吧!

首先,我們的假有三種,「例假」(七天中有一天)、「休假」(紀念日、節日、勞動節等)與「特休」(跟勞工年資相關的)。從法令上來看,這些假基本上是一定要放的,雇主要求上班只能是「例外」。所以,《勞基法》規定這些日子若要勞工出勤,得(一)經由勞工同意、(二)工資要加倍計算、(三)即便出勤時數少於一日,其工資都得以一日計、(四)(天災等突發狀況出勤)事後還要補假休息、(五)(天災等突發狀況出勤)雇主還得在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跟主管機關核備。(請參考《勞基法》第36~40條)

就法令的精神上來說,這三種假就是得放,上班乃是「例外」。換言之,這三種假的出勤時間,絕對跟所謂「延長工時」無關,因為「延長工時」不是例外,而是一般企業常見的現象。這樣說來,我們就能理解為什麼《勞基法》關於這三種假的規定全部都寫在一起(請參考《勞基法》第36~40條),與「延長工時」的工資計算規定(第24條)、「變形工時」(第30條、30-1條)的規定徹底分開來的原因。說到底,「假」就是跟「延長工時」與「變形工時」毫無關係的東西。

那麼,現在草案中的「休息日」又是怎麼規定的呢?勞動部採用了很高明的騙術,把它放在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乍看之下,你還以為是一種「假」呢!但仔細一看,原來不是。草案36條增加了第2項到第4項,說:「休息日是可以在二週、四週、八週範圍內來移動的」,另外第5項則說:「休息日的工作時數是可以當成延長工時的」。

這是什麼意思呢?意思是說,休息日不是「假」的概念,它是「正常工作時間」(無論變不變形)與「假日」之間的「殘餘時間」而已。這個殘餘時間可以拿來跟正常工作時間互相交換,也可以隨時用來加班;因此,在「休息日上班」完全跟「假日上班」不一樣,後者是「例外」,前者可以是「常態」。

所以請讀者千萬不要想太多,誤以為勞動部會讓全國勞工增加假期,以便降低工時;實際狀況是,勞動部把「週休二日」中的「休息日」偽裝成為一種「假」,騙我們說,週工時只剩四十小時後,就週休二日啦,全年勞工就多出104小時,除以一天8小時,就等於多出13天「假」啦,所以國定假日就算砍7天,勞工還賺到6天啊!

這是勞動部的騙術。休息日明明就不是「假」的概念,本來就無法這樣換算的。如果要當作「假」來算,就請勞動部先把休息日上班當成是一種例外,這樣的換算才有可能成立。

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左)批評勞動部新修的《勞基法》草案不僅沒有降工時,反而可能誘發出長工時。(攝影:王顥中)

但這還不是最猛的,勞動部最厲害的其實藏在此草案第24條。前面說過了,24條乃是「延長工時」的工資計算規定。現在草案新增了第一項第四款:「休息日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眾所皆知,假日上班不管上幾個鐘頭都是要給「一天」工資的加倍;但是休息日上班不是,是依照「時數」給的,即便你一整天大好時光都因為兩個鐘頭的加班而全毀了,但因為休息日不是假,所以雇主只要合法地給你兩個鐘頭工資就可以了。

再來,所謂「加倍」是什麼意思呢?過去「假日工資」的「加倍」計算是這樣的,勞動部會說,每月的月薪都已經給你一倍了,所以加倍的意思是:「只要再給你一倍即可」。過去許多勞工都覺得這種解釋很荒謬,因為比起平常日加班要多給1.33(加班前兩個鐘頭),1.66(加班兩小後以後)還少,後來在假日皆不願意出勤(得經勞工同意嘛!),逼得雇主只得給高一點的假日工資才有勞工願意工作。

但是請注意,目前這個休息日不是假,它是可以隨時被拿來加班的。於是,這會產生一個現象,就是所謂的「加倍」工資,將會比起平常日加班的工資還少(1:1.33或1:1.66),而且還是根據時數來計算的,不用給一整天的工資呢!如果我是雇主,在平常日晚上加班要給1.33或1.66,那我何不選擇在休息日給個1,不是更省錢嘛?相同的,雇主若用相同的錢,在休息日比平常日還可多用勞工幾個鐘頭呢!

於是我們這裡就看到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勞動部把一個在「正常工作時間」與「假日」之間的殘餘時間,偽裝成為一種「假」,說勞工會有很多的好處,但其實是方便雇主彈性的挪移工作日,並給更低的延長工時的工資。這樣做,不可能降低台灣已經過高的工時,反而給了雇主誘因(比平常日加班還便宜),讓勞工在休息日加班,總體而言會誘發更長工時!

那國定假日砍7天呢?更不用說了,經過上述聰明的設計,勞動部所謂「降工時」根本不是降成「假日」,而是降成「便宜加班的、方便挪移工作日的休息日」,結果不僅沒有降到工時,反而誘發出長工時;在這種狀態下,勞動部再砍掉7天假,全國勞工貨真價實的增加了56小時的工時啊!

那從頭到尾,這個《勞基法》修改,到底是在幹什麼呢?我看根本不是為了「降工時」,而是為了讓雇主「彈性運用工時、調降加班費、砍假以增加勞工上班時數」的策略罷了!勞動部官員就別再裝了,一些工運出身的官員們也別再打迷糊仗了,要降工時就堂堂正正的降,別繞個彎砍了假、增加了工時,還要欺騙社會大眾說給了勞工多少好處,這可真是典型的得了便宜還賣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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