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七月暑假已不到一個月,又到了大專院校教師更換聘約的時候。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天(6/15)召開記者會,公佈教師換約時常見的「六大陷阱」,呼籲教師審慎檢視聘約,並加入工會、採取積極行動,避免自身勞動權益受到侵害。
法律保障密度雖高 教師仍須年年換約
按照現行法規制度,大學教師的聘任(包含聘僱、解聘、停聘與不續聘)與薪資待遇,至少受到三套法規保障:《大學法》、《教師法》和《教師待遇條例》。
從根本來看,按《勞基法》第9條的解釋,大學教師原來應該是「繼續性工作」,理應不必年年換約的「不定期契約」;但又因為《大學法》中規範教師的聘任分為初聘、續聘與長期聘任,在台灣的狀況裡,多半只給予教師「續聘聘約」,而續聘聘約的換約頻率則交由各大學自行決定,導致有「年年換約」甚至「每學期換約」的現象。
其次,針對教師的解聘或不續聘事由和程序,《教師法》第14條以負面陳述的方式,列舉14項解聘成立的事由,除了第14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外,都是以觸犯《刑法》或同等法規的嚴重行為;而且第14款在目前教育部與行政法院的見解中,對於「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也有嚴格的規範;而在程序上,教師的解聘案還必須要送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和教育部審核通過,方能生效。換言之大學教師的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受到法律高密度的限制,並非容易的事情。
再者,《教師待遇條例》中則明確規範私校教師的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準用公校教師標準。在大學教師的薪資結構中,「本俸」大概佔四成五、「學術研究加給」佔五成五,而去年(2015)《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即是明確保障公私校教師待遇一致,不能再有苛扣學術研究加給的狀況,將對教師薪資待遇的穩定與公平性保障法制化。
換約六大陷阱:薪資待遇縮水 甚至工作不保?
然而,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書涵表示,縱然有了這些法規上的明確保障,但各校仍祭出換約時的「六大陷阱」,趁著教師們對契約內容的疏忽,片面修改勞動契約或增訂附約,加入違法的條件與規範,只要教師稍不留心,就會被剝奪勞動權益。例如讓佔教師薪資中一半以上的「學術研究加給」打折,甚至乾脆取消加給;或是要求教師「義務工作」,為學校提供無償的「奉獻鐘點」;或是在教師離職時收取高額「離職罰金」等。
陳書涵強調,校方在薪資待遇上的片面修改已經非常不合理,甚至連工作權都可能因為換約而備受影響。例如有學校要求教師限年升等或通過評鑑,甚至是要求「自願放棄專任教師身份」,並轉為專案或兼任教師身份;還有在聘約中加註諸多解聘與不續聘事由,例如「不擔任學術或行政主管」、「未接到足額產學合作計畫」,甚至是「詆毀校譽」,就會予以解聘。陳書涵認為,對於這些亂象,只要是牽涉到解聘或不續聘的事由與程序,就應該按照目前《教師法》的規定行之,學校不應擅自逾越法規,增列其他事由。
針對大學教師的換約,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將其定調為「以契約自由包裝的不平等戰爭」。他表示,台灣的高等教育人事配置受到法律高度管制,舉凡教師資格檢定、聘僱流程、薪資待遇與身份消滅,都受到《教師法》和去年年底剛剛生效的《教師待遇條例》約束。
「法律上對高等教育如此高度管制,不可能有拒絕簽約就是自願不續約。」林佳和說明,在法律的視角來看,教師不只可以類比勞工,甚至比起一般勞工受到更嚴密的法律保障,拒絕簽署違法聘約或附上不同意見並不代表不續約。他也呼籲,如此嚴密的法律保障的維繫,必須仰賴每一位老師意識到自己的法律權利並主動站出來;同時教育部與其他政府機關也必須要積極提供相關對策,限縮各大學浮濫的違法契約。
勇於拒絕不合理契約 加入工會、集體行動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表示,個別教師要勇於拒絕不合理聘約,在聘約上註記不同意見、或是附上「權益聲明書」後再回執,別讓學校把回執契約當作勞資合意的證據;此外,《教師待遇條例》第18條中規範,加入工會的教師,能夠授權由工會派出專業談判代表,進行薪資相關的實質協議,對此林柏儀強調,「透過加入工會、集體行動,教師的薪資待遇將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