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幾個月,我們一直在關注美國研究生工會運動與兼任教師工會運動的發展,並且得知於暑假期間可能將有重大進展——私立大學研究生助理即將第二度被納入勞動者的範疇,得以組成具有協商地位的工會。這項突破讓人期待,於是我們決定對美國研究生工會進行追蹤與報導,介紹美國私立大學研究生工會的狀況,並比較台美兩地高教市場化的現象、工會組織的架構等背景,以期為運動提供更多思考方向。
自從去年(2015)紐約大學研究生工會(Graduate Student Organizing Committee, GSOC)在美國汽車工人工會第2110號地方分會(UAW Local 2110)協助下再度取得與紐大資方的協商地位並完成新的團體協約後,美國各地的私立大學學生勞動者運動宛如打了一劑強心針,運動再度風起雲湧。各校學生勞動者在短短數月內就形成上千人的組織,正逐漸凝聚成席捲全美的力量。
目前,各地私校研究生工會已在慶賀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 Board, NLRB)對私立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與哥倫比亞大學研究生工會(Graduate Workers of Columbia University, GWC)的裁決出爐,推翻了過去共和黨時期對私校研究生工會極度不利的布朗裁決(Brown Decision),讓私校研究生享有與公校研究生一致的組織權利。
私校研究生工會的經驗
依據1935年的國家勞工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 Act, NLRA),美國設置了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專責裁決不當勞動行為,並裁判工會是否有代表其下轄之勞工的專屬協商代表權利。除鐵路業、航空業、農業與政府單位員工有其他適用法律外,原則上國家勞工關係法適用於全體勞工。
在這樣的背景下,被認定為「政府單位員工」的公校研究生,必須向各州政府下屬的公部門勞動關係委員會(Public Employees Relations Board, PERB)爭取組織的權利,在部分法律對勞工較友善的州裡,非常早就得到一定成效,大多能夠與公立大學校方公平談判;而私校研究生工會運動則有待奮鬥,訴求的是被納入NLRA所定義的「勞工」範疇,並讓委員會裁決其具有合法代表協商單位內全體勞工的權利。
九○年代時,研究生工會數目快速增長,當時廣為流傳的口號正是「大學因我們而運轉」(The university works because we do.),顯示出研究生助理們將自身所從事的工作定位為「勞務」;以及這樣的勞務提供,對於一所大學而言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在第一所公校研究生工會,也就是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分校的教學助理工會(Teaching Assistants' Association, TAA)於1969年成立的三十年後,第一所得到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認可、並簽署團體協約的私校研究生工會,是1998年成立的紐大研究生工會,並在2002年簽署第一份為期五年(2001年到2005年)的團體協約。
但這份勝利並沒有持續太久。在2004年,委員會即用惡名昭彰的「布朗裁決」推翻了2000年的「紐約大學裁決」(NYU Decision),在布朗裁決中,委員會提出三項主要理由,認為私校研究生與大學資方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經濟關係):(一)紐大裁決並不符合在紐大裁決之前的委員會的先例;(二)研究生助理「主要是學生」(primarily students),並不符合全國勞工關係法定義的「勞工」;(三)團體協商過程有害於教學與教育過程,協商內容可能會影響課程內容。據此,布朗裁決推翻了原先紐約大學裁決中,賦予私立大學研究生被「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集會自由,並認定私立大學研究生不能夠成立工會,與大學資方進行團體協商。
為了讓私校研究生助理被推回「學習關係」中,小布希政府甚至刻意在五席的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存在空席次期間時不予裁決,因為存在空席次時,將讓民主黨與共和黨平分委員會席次,很有可能造成僵持不下的局面。而在布朗裁決後的結果更顯示出在研究生工會這項議題上兩黨的態度:三席共和黨委員全面反對,而兩席民主黨委員則(僅能以撰寫不同意見書的方式)提出異議。
根據美國勞動法規定,工會是否能夠取得協商單位的協商代表權,必須要先由協商單位內的多數勞工簽署授權書(authorization card),接著有兩條不同的路可以走:一是讓雇主「自願承認」(voluntary recognition)工會的多數地位;二是在取得超過三成勞工的授權書後,由NLRA發起無記名的「代表權選舉」,取得半數以上勞工支持,就能獲得「法定確認」(statutory certification)的協商地位。
布朗裁決造成的後果是:就算私校研究生工會已經經過代表權選舉,獲得NLRB法定確認的協商地位,但只要大學資方不自願承認工會的協商地位,工會就無法與校方進行團體協商。私校研究生工會完全喪失了法律上的主動權,直到小布希2008年卸任後的幾年內,私校研究生工會運動陷入低潮。
受到布朗裁決影響,紐約大學在第一份團體協約期滿後,曾一度中斷對於紐大研究生工會的認可,並拒絕更新團體協約。直到2013年的代表權選舉中,高達98.4%的研究生投票支持工會,紐約大學才再度認可了紐大研究生工會,並開啟協商;但協商過程也並不容易,足足經過了14個月,到2015年3月時,協約內容才獲得紐大資方與研究生工會雙方認同通過,完成了另一份2015年到2020年有效的團體協約。協商過程之久,甚至讓工會興起了罷工的念頭。
這份歷經千辛萬苦才誕生的團體協約,其內容包含:校方承諾每年調薪至少2.25%、給予研究生助理一到兩週的帶薪休假,以及由校方負擔健保、牙科保險、家庭醫療保險基金、育兒津貼等社會保險與福利。至少在薪資方面,因為簽署該份團體協約,同時擔任教學助理與研究助理的紐約大學博士生,最高薪資可以達到35,000美元,再加上調薪條款,四年後更將成長一成;而負擔同樣教學與研究勞務的哥倫比亞大學博士生的平均薪資就足足少了一萬美元,更沒有全面調薪的空間。
紐約大學的勝利直接激勵了全美私校的研究生助理們。例如新學院、杜克大學,甚至是長春藤聯盟的名校,如哥倫比亞大學、哈佛大學、耶魯大學、康乃爾大學的研究生們都開始串連起來、組成工會,展開與大學資方之間的鬥爭。目前,哥大與新學院的研究生工會已經結束與大學資方間進入委員會的聽證程序,更於8月贏得正面積極的裁決結果。哥大的裁決結果備受青年工運參與者、研究生工會、學術勞動者與教育相關工會關注,有必要再深入一層進行解釋。
哥倫比亞大學的研究生工會
在紐大還在進行集體協商的2014年2月,哥大研究生們已經決心為了改善自己的勞動條件站出來,組成哥大研究生工會,並選擇汽車工人工會第2110號地方分會作為上級工會。透過研究生之間的口耳相傳,以及舉辦公開說明會,當年6月時,工會的活躍會員已經遍佈哥大的每一個系所;到了秋天,工會開始收集研究生助理們的授權書,超過1,700位研究生展現了他們對工會的支持。
2014年12月時,工會遞交陳情書,要求校方自願認可工會的協商地位,並希望校方依循紐大的先例展開協商。但因校方並未回應,研究生們遂向紐約的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提起確認協商地位的申請。剛剛並未回應研究生們的校方,此時卻重金聘請擅於打勞資關係官司的Proskauer Rose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與工會對抗。
到了2015年2月,紐約地區委員會駁回工會的申請,工會於是進一步向全國委員會再上訴,在3月底左右召開了聽證會。在聽證程序期間,全國委員會收集了來自各個組織與相關團體的「法庭之友意見陳述」(amicus curiae brief),試圖了解各界對哥大爭議的看法。
支持學生這一方的工會與團體涵括了勞聯-產聯、美國教師工會聯合會、美國大學教授協會、勞工-社會科學教授聯盟(Labor-Social Science Professors)、勞工關係委員會總檢察長(NLRB General Counsel)、服務業國際工會(SEIU)、鋼鐵工人工會(USW)等,而紐約州議會雖沒有撰寫意見陳述,但在五十一位州議員中有高達三十三位連署聲援,甚至連紐約市市長都支持工會。
雖然研究生們的支持者眾多,但持反對立場的大學資方團體也不少。例如長春藤聯盟各校即共同重申,從2004年以來沒有任何事實或環境的改變,所以布朗裁決不可被推翻;並還是主張學習關係優先於經濟關係、集體協商將破壞學習過程,認為私校研究生助理的經濟地位必須要「個案認定」。長春藤聯盟各校更認為,委員會想要推翻布朗裁決的唯一理由根本是從共和黨到民主黨的政黨輪替,是一項「政治性的決定」。
除了長春藤聯盟外,研究生工會遭遇的反對者還包含:由多國勞資法律事務所所組成的受雇者法律聯盟( Employment Law Alliance),主張團體協約對教育政策制定和學術現實中的師生關係有害;由大學校方、高教相關組織和企業所組成的美國教育協會(ACE),與美國醫學院協會(AAMC)、美國大學協會(AAU)、美國耶穌會大學協會(AJCU)、人力資源專業大學協會(CUPA-HR)、國家獨立大學協會(NAICU)等組織則認為,師生關係與NLRA規範的主僕關係不同,而且團體協約將會威脅大學在「教育使命的核心信條」之下,對於學術決策的裁量權。
而一直以來極力反對「強制入會」條款的「我要工作」法律保護基金會(National Right to Work Legal Defense Foundation),則相當「精神分裂」地認為,雖然有部分的教學助理能夠被歸入短期勞工的範疇,但是在公共政策的角度上來說,全國委員會應該避免將教學助理是為勞工,否則將會對學生的學術自由與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造成衝擊。
到目前為止,聽證程序已經進行了一年以上,雖然哥大研究生工會有上級工會的奧援,以及來自教師、其他工會、勞工和政治人物的聲援,但面對漫長的聽證過程,對於工會而言的確是個消耗。哥大藝術與科學學院的歷史博士生,同時也是工會組織者的Paul Katz在去年2月時表示,工會早已預料到勞工關係委員會的程序「會是場漫長的消耗戰。但還是希望在沒有得到校方認可的情況下,繼續壯大工會在校內的勢力。」
在這篇報導刊出的當下,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已經以三比一的票數,對哥倫比亞大學一案做出「推翻布朗裁決」的決定,也就是說,研究生工會終於能夠循「法定確認管道」取得協商地位。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的新聞稿指出,委員會認定過去的布朗裁決「徹底剝奪所有這個樣態(學生勞動者)受NLRA保護的內容,而沒有合理原因」。哥大研究生工會則表示:「這是全國研究生助理(運動)的重要里程碑!」
在歐巴馬所任命的NLRB委員Kent Hirozawa卸任前,委員會完成了這份裁決。唯一持反對意見的共和黨委員Philip Miscimarra則表示,他擔憂推翻了布朗裁決後,賦予研究生工會和校方有罷工與鎖廠的爭議權,將會對教育造成「洩憤式的大破壞」(wreak havoc)。不過,團體協約在校園或教育過程的實際效果究竟如何,如果循美國公校研究生工會的團協運作狀況來看,團體協約並沒有如Miscimarra所聲稱的嚴重。
除了爭取本地學生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外,哥大研究生工會也關注國際學生議題,包含稅賦、簽證與移民問題,以及解聘的正當程序。這也顯示了研究生工會關注議題的廣度,不只是傳統的工資、工資調整幅度、工時,或是福利與就業保障議題,還包含了新興的學術自由、族群、性與性別或學費等問題。
另外也有如紐約大學(GSOC-UAW Local 2110)、加州大學(UAW Local 2865)、威斯康辛大學(TAA-AFT Local 3220)、麻塞諸塞大學(GEO-UAW Local 2322)等研究生工會公開支持反對以色列錫安主義與帝國主義的抵制、撤資、制裁運動(Boycott Divestment Sanctions Movement, BDS)。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的研究生工會TAA在聲明中直指:勞聯-產聯和美國政府分別透過持有以色列債券與提供軍事援助的方式,與以色列的侵略暗通聲氣;而政府將預算消耗在軍事部門,並拒絕對公立學校和公共領域撥補預算,正是導致學生勞動者被迫血汗勞動的主因。
而日前對警察工會提出公開質疑,並連署要求警察協會國際工會(International Union of Police Associations, IUPA)應退出勞聯-產聯的,也正是由加州大學教學助理與學生勞動者組成的汽車工人工會第2865號地方分會;研究生工會聯合會(CGEU)更通過決議,發出反對種族歧視與仇恨暴力的黑命關天運動(Black Lives Matter)的聲明。
亞利桑納大學高教研究中心主任Gary Rhoades曾將研究生工會運動定調為「對研究型大學企業化的挑戰」(Rhoades, 2005),也就是說,研究生們正以自我形成集體、與不分性別與族群的勞動者一同形成集體的方式,挑戰當代美國教育高學費、高剝削的私有化趨向。
雖然近年美國學歷貶值,美國研究生培訓制度有「避免畢業後進入職場,起薪降低」的「防禦性支出」(defensive spending)的成分,但也有部分是與未來進入學院、從事學術相關工作的訓練有關。透過研究生工會培養研究生的勞動意識,也就是打造整體高等教育產業未來的從業者的勞動意識;基於學校教育作為勞動力社會生產的觀點,對研究生的組織更可以說是提升整體勞動者的勞動意識。美國研究生工會運動的發展之所以值得繼續關注,並不是基於對第一世界勞動人權與勞動法令保障的崇拜或瞻仰,而是因為這代表擺盪在學習與勞動之間的基層學術勞動者,之所以能爭取到初步成果,積極、廣大的組織與行動才是勝利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