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幾個月,我們一直在關注美國研究生工會運動與兼任教師工會運動的發展,並且得知於暑假期間可能將有重大進展——私立大學研究生助理即將第二度被納入勞動者的範疇,得以組成具有協商地位的工會。這項突破讓人期待,於是我們決定對美國研究生工會進行追蹤與報導,介紹美國私立大學研究生工會的狀況,並比較台美兩地高教市場化的現象、工會組織的架構等背景,以期為運動提供更多思考方向。
美國私立大學的研究生們為了組織具有實質影響力的工會,有幾件不得不做的事情。首先,就是找個可以仰賴的上級工會,這個上級工會能夠提供專職人力、資金、律師等資源,確保工會的順利運作,成功爭取讓工會佔有與資方對等的協商地位。例如紐大研究生工會(Graduate Student Organizing Committee, GSOC)找上了汽車工人工會的第2110號分會、哥大研究生工會也選擇與這個有長期組織學術工作者經驗的工會合作;而耶魯研究生工會(Graduate Employees and Student Organization, GESO)則是與美國紡織、飯店與餐廳服務業工會(UNITE HERE)合作,並自行籌組了這個工會的第33號分會。
在前兩篇專題報導中,我們概略介紹了台美兩地大學企業化的現象、美國研究生工會運動近年來的狀況;接下來的報導,將會從整體性的歷史問題轉向實務的組織問題,而這篇報導想要回答的問題是:美國的這些工會的組織範圍分別為何呢?而這些不同的工會之間的關係是什麼呢?又為什麼美國的學生勞動者們,在組成工會後,非得找個上級工會加盟呢?
台灣的工會架構
為了便於理解美國的工會架構,讓我們以台灣法制中規範的工會種類和美國工會做比較。自從2010年修法後,在台灣的《工會法》第六條裡將原先的「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分類進行調整,新增了第三類「企業工會」。此一調整並不是在限縮勞工組織更大型工會的機會,在該次修法中「新增」的企業工會,實際上就是2010年以前版本所謂的產業工會,只是名詞上的更動;真正新增的其實是跨越廠場與職種界線的「產業工會」,而過去舊有的「(舊)產業工會」則更名為了現在的「企業工會」。總之,在2010年之後的現行《工會法》中,規範了台灣勞工得以組織的三種工會:企業工會、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
必須要補充的一點是,在台灣組成工會的限制並不算少。首先必須要是「勞工」才能組成並加入工會,這裡的勞工指的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動者。其次,是員工人數必須達30人以上,對於以中小企業佔所有企業中的九成七、且中小企業平均人數僅六人的台灣而言,也是相當嚴苛的門檻。
將上述三種工會,以台灣的教育產業內的工會來比對的話:
- 企業工會:以同一個廠場或是事業單位的勞工為組織範圍的工會。按照《工會法》規定,一間公司只能有一個。例如2012年成立的台灣大學企業工會、2015年成立的東海大學企業工會屬之,這兩者是由校內兼任助理與工讀生為主力的工會;另外也有如以校務基金聘用人員為主體的東華大學企業工會;而早期即存在的政治大學產業工會,則是以工友為主體。但是對於教育產業與學術服務業而言的特殊性在於,依據《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教師不能夠加入企業工會,造成其組織上的盲點。
- 職業工會:以同一職業、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為組織範圍的工會。在過去,職業工會長期獨占了為自營受雇者投保勞保的職能,讓工會的目的從團結勞工力量轉移到投保社會保險上。但對於教師而言,職業工會的意義不只在此,受限於2011年《工會法》修法時,除了讓教師能加入工會外,新增「教師不得加入企業工會」的限制,具有實力的教師工會組織往往會以「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的樣貌出現,例如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前不久才簽訂團體協約的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等。
- 產業工會:以相關產業的勞工為組織範圍的工會。在2010年《工會法》修法之後新增,有地方性的產業工會,例如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等;也有全國性的產業工會,例如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產業工會剛剛上路六年,組織範圍跨足教育產業內的各類勞動者。以高教工會為例,即包含專任教師、專案與約聘教師、職員與專任助理、兼任教師、兼任助理等;對於不同的學校與地區,則設置工會分部與勞權小組,如東吳分部、師大分部、世新分部等;對於不同的議題則設置委員會或議題小組。對產業工會而言,如何克服職種、地域與廠場之間的區隔,以及現行法令仍以「企業工會」為預設的保障對象的情勢,會是最大挑戰(相關評論)。
美國的工會架構
不同於台灣,美國的工會架構必須端看其組織對象,也就是其所包含的「適格協商單位」而定。所謂的適格協商單位(appropriate bargaining unit)是組成工會的最小單位,也就是一群勞動條件相近、勞動現場與內容相似、實質利益相關的工人的集合。而且,只要具有共同利益的勞工組織起來,就能夠成立「工會」,而不受到是否為勞動法令認可的「工人」的限制;但是工會能不能與資方進行集體協商,完成具有拘束力的團體協約,則必須看工會是否經過雇主「自願承認」或NLRB的「法定確認」。總而言之,美國與台灣法律中對於「勞動者」和「工會」的定義,不能等同視之。
當適格協商單位中的一部分工人組織起來,決定成立工會之後,他們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為所有工人謀求勞動條件的提升,以及爭取社會保險或其他勞動權益與福利,並化諸為具體書面的「團體協約」形式。 1984年,台灣受到美國以《301條款》逼迫提升勞動基準,制定高於現實勞動標準的《勞基法》,形成了台灣高勞動法違法率和「順法鬥爭」的背景(相關剪報),工運的訴求多半跟著法規的高低而動,很少提出高過法規規範的勞動條件。
但在美國,因為缺乏這樣高出現實標準的勞動基準(尤其是關於休假、解僱保護、失業補助與醫療保險部分),個人帳戶制的社會保險又有極大的勞資角力空間;更根本地說,美國勞動法令在修法過程與現行版本中展現的精神,並非單純的保障勞方或工會,而是為「正常生產秩序」和「公平協商程序」護航,避免生產中斷而對當前高度分工的資本社會造成挫傷。總之,三、五年一次團體協約談判的「重頭戲」不只具有展現工會實力的意義,更是直接對協商單位內勞工的勞動基準的重要提升。
在美國的狀況下,不能夠單以工會的名稱完全掌握一個工會的組織對象,或是了解這個工會代表什麼樣的勞動者:好比說,雖然哥大和紐大都與「汽車工人工會」這個看似與學術工作者不相干的工會合作,但事實上在汽車工人工會之下有高達五萬名的高教勞動者,散佈在紐大、哥大,甚至加州大學系統與麻省理工學院。
之所以會發生這樣的現象,有一部分固然是工會基於類似的組織經驗、或是有部分工人認同該工會的理念而加入;但也有一種可能是,來自九〇年代到兩千年初的工會衰退,造成部分工會以「合併」、「跨產業別組織」的方式擴大組織範圍。這樣的現象掩飾了工會組織率的衰退,也造成了工會接觸差距極大的廠場或產業。
我們再以哥倫比亞大學和紐約大學為例,這兩所私校的研究生工會都共同組織在汽車工人工會第2110號地方分會之下;而這個地方分會又代表了紐約州裡的二十幾個關於出版、學術、藝術、社會倡議專業的事業單位,包含《每月評論》(Monthly Review)、紐約現代藝術館(Museum of Modern Art, New York)、女人基金會(Ms. Foundation for Women)、協和神學院(Union Theological Seminary)等;再往上一層,2110號分會又隸屬於汽車工人工會(United Automobile Workers)這個跨足美國與加拿大兩地的大型跨國工會;最後,上升到工會總聯盟的層次,汽車工人工會又同時隸屬於美國的總工會,也就是勞聯-產聯(AFL-CIO),以及加拿大總工會(CLC)之下。
在上面這個例子中,我們大概可以用台灣的工會架構類比:哥大與紐大研究生工會是只招收單一職種的「企業工會」;汽車工人工會第2110號地方分會則是「產業工會」,以藝文出版產業、高等教育產業與非營利組織勞工為主要組織對象;汽車工人工會則是跨足多個產業的「大型跨產業工會」。
更進一步地說,美國的狀況應該要以「產業工會」為線索來理解:前者是「總會」,後者則是「產業工會的分會」,不該看成獨立的企業工會,而以更大的框架統合了同一產業間的所有勞動者。雖然這樣的總會與分會間的關係,難免遇到不同職種、不同廠場或不同身份間的衝突與矛盾,但也就是處在這樣較大的團結框架之下,才有機會以較多的資源、較強的意願去克服產業別內部的差異,也才有能力以資助的方式發掘新的組織對象,好比說——研究生助理與兼任教師。
與之類似且支持研究生組織工會的大型組織還包含了美國教師工會聯合會(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 AFT)、國家教育協會(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NEA)、美國大學教授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AAUP)等,其中的大學教授協會雖並不是工會,而是以支持學術自由為主的非營利組織,但因其認定「團體協約有助於提升學術自由」,故而大力支持提升美國高等教育內的各類勞動者的勞動權益。而勞聯-產聯則是作為大型產業工會的「工會聯盟」、「總工會」存在,「理論上」是代表美國工人階級的自主、總和力量——雖然在歷史上、政治上的每一項紀錄,勞聯-產聯似乎都沒有達成這個理想,而是作為共和黨的敵人、民主黨的附庸,或是中央情報局(Central Information Agency, CIA)顛覆第三世界人民運動的打手。
在這樣分層分散的架構中,工會聯盟對大型的工會盟會也好,或是大型工會對地方分會也好,並沒有絕對的控制力,甚至在多數產業工會中,地方分會能夠保有較強的自治權。例如,勞聯-產聯雖然秉持務實主義並支持民主黨,但並不會將這個政治傾向強硬加諸於各盟會,各個盟會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很有可能提出比勞聯-產聯更激進或更保守的主張;在章程方面,上級產業工會對地方分會而言頂多約束了盟會會費的繳交、互不挖牆腳協議等,並為地方分會聘雇組織工作者、會務人員、法律顧問、研究員等,當各個協商單位在與資方進行集體協商時,地方分會仍具有較強的主導性。
對於學生勞動者而言,薪資相對於正職工作者或教師低廉、又受限於修業年限造成的高流動率,能夠借助大型工會的資源進行組織、發動各項活動與抗爭,聘請專職會務人員、組織工作者或律師協助組織與法律問題,並保有一定的自主性,絕對是最划算而簡便的選擇。
克服「企業工會主義」的想像邊界
存在大型上級工會,對於有志於投入工人運動的研究生們、從事非典勞動的學生勞動者,或是其他還未被組織進工會的勞工而言好處多多,也對於整體工運的發展有利。台灣的自主工運是由企業工會為主力,並由大型國營事業工會和地方產總形成功能微弱的總工會,就算擺脫一定程度的國家統合主義,但主要還是「企業工會主義」;而美國的工會則是原先就以大型的全國性產業別工會存在,向上上升為總工會的同時,又向下創造個別的地方分會,姑且可以稱之為「產業工會主義」。
這裡所謂的「企業工會主義」與「產業工會主義」的差別,並不是法規上的意義而已,更包含了刻在工人、工會幹部,甚至整個自主工運的心裡,作為一種文化想像而存在。就算是今天的台灣,社會對於「工人」的想像仍停留在大工廠、大生產與重度勞動的印象,而勞動者也很少試圖了解同一個產業之下的其他勞動者的現況,更何況是想像跨越廠場的團結。
前文提到研究生工會在美國的工會架構中的位階;不過,這套制度並非毫無問題。美國工運整體上來說不能算是國際間最進步的,不但存在著專制腐敗的大型黃色工會,甚至有「經濟工會主義」(business unionism)的問題,也就是主張改良主義、勞資合作、排外主義的工會路線,既不思考資本主義社會本身的問題,甚至認為勞資的利益是一體的,並認為資本的擴張有助於提升整體工人利益,以短期的利益吸引工人加入工會,同時還排擠女性、外籍移工、彈性勞動、非典勞動等弱勢族群(相關評論);而台灣的企業工會主義,其實就是另一個意義上的經濟工會主義。
企業工會主義之下,多數工會或是工運組織都是以廠場為基礎的企業工會出現,這樣的工會是以爭取會員經濟利益做為行動的邏輯,當某件有益於整體工運發展、但卻不利於個別工會會員的事件發生時,這種企業工會的行動邏輯就會對工運或是其他社運的價值產生質疑:例如汽車或是機械工廠工會之間,因為資本家大量生產下的削價競爭,而發生工人之間的競爭;又或者是石油或化學工廠工會不惜環境污染也要保留工人的工作、電力工會支持核能與火力發電;又也許是單一的企業工會拒絕保衛企業中賠錢部門或非典勞動的勞工。
在教育領域,工會為了要促成產業內所有勞動者的團結,必然得談到台灣教育制度的問題、師生之間的權利不對等關係、教育資源或品質的代間歧視、大學之間的資源爭奪問題、教師內部因為職級和專任與兼任差異造成的矛盾,當然也包含了上述企業工會主義的問題。帶著克服問題的意願、逐步克服這些問題的工會,不只將改變教育產業,更將是改變整個教育過程的契機。
若略去美國工會的諸多缺點來看,這樣以產業工會為主,由大型工會扶助小型工會的分工架構;以及部分工運民主派、民主工會所主張的基層會員平等參與的精神,超越了台灣過往習以為常的企業工會主義。如同美國產業工會主義這樣的組織特點,對於2010年後產業工會明文化的台灣而言仍值得借鑑。更根本地是,為了將個別勞動者面對資本家時,零碎地出賣自身勞動力的困境與危機,轉以集體的力量承接並保護,重新調整文化想像中設定的邊界是必要的認識。
從研究生工會講到產業工會主義,固然是講遠了,但工運是牽一髮而動全身,任何一個個別議題與戰場都有可能影響全盤局面。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期許台美兩地的學生勞動者運動能作為工運的發電機,將在校園裡培養的勞動意識,帶入未來的職場或是工會裡,成為各個勞動現場的組織工作者;再以這些帶有清晰意識的勞動者為基礎,打破想像的疆界,擴張到以產業別為基礎的工會;再以這樣的產業工會為基礎,逐漸集結為總工會甚至工人政黨,從而為明日的鬥爭做好完善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