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ntcast
Channel: 苦勞網
Viewing all articles
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3837

威航案 職業工會能否推《大解法》協商代表?

$
0
0
2016/09/06 12:00:00
苦勞網記者
苦勞網實習記者

威航大量解雇案意外觸發了《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中對「工會」定義不明的爭議。

目前,台北市勞動局主持介入組成的勞資協商委員會預計在9月8日第一次召開,近日威航資方辦理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全體勞工選舉,由於目前所選出的五名勞方協商代表中,除兩名屬運務、行政單位員工外,三名積極參與職業工會的空服員都順利當選成為勞方協商代表,之後將在大解計畫書協商中提出優於《勞基法》的資遣方案,故暫時緩解了「是否該由工會優先推派代表」的爭議。然而,未來類似案件中,「職業工會」是否具有推選大解協商之勞方代表的優先順位,還有待釐清。

大解協商勞方代表推派順位

根據《大解法》第五條,勞資雙方若無法在資方遞交「大解計畫書」十日內完成自治協商,主管機關可強制介入組成協商委員會;《大解法》第六條則規定,委員會之勞方代表,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 ,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工會跟勞資會議都沒有的話,由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全體勞工推選。

簡言之,推派的順位是:工會 → 勞資會議 → 全體勞工選舉。

而在威航案中,勞方代表等同於跳過了工會跟勞資會議推派,直接由全體勞工推選。為什麼?

先談勞資會議。首先,8月29日資方召開的那一場勞資會議,因人數不足被北市府認定無效。由於威航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三條,勞資會議的勞資雙方代表各不得少於五人,而威航勞資會議中原有五名勞方代表中兩名已經離職,只剩下三名。勞動局在29日當天曾建議工會推動勞資會議代表改選,再由勞資會議推派大解協商代表,但後來卻直接由全體勞工選舉推派,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科長葉建能今天(9/6)受訪表示,由於勞資會議改選依法至少需要十天(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九條,辦理選舉至少須於十日前公告),緩不濟急;此外,市府徵詢了現有三名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皆表示沒有意願推派大解勞方代表,最後才直接以全體勞工推選。

葉建能強調,如果今天勞資會議代表足五人,且五人都有意願繼續擔任,那麼依法是不能跳過的,必須由勞資會議推派。因為威航沒有(企業)工會,勞資會議人數又不足且現有委員都沒意願推派,所以才會走最後一道,由全體勞工推選。

職業工會是不是《大解法》裡所說的工會?

講回《大解法》中第一順位的工會。從法律條文來看,協商委員會的勞方代表產生順位,若有工會者是由工會優先推派。目前威航空服員逾九成都加入了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空服員工會於是主張該由工會來推派勞方代表。然而按照北市勞動局的解釋,《大解法》中所稱的「工會」是單指「企業工會」,而不包含「職業工會」。律師蔡瑞麟也投書媒體箭指空服員工會,認為《大解法》第四條所指「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就是「企業工會」,而非「職業工會」。

威航案,空服員工會欲推派大解協商代表,引發《大解法》所言工會是否包含職業工會的爭議。(資料照片/攝影:王顥中)

威航關廠歇業後,旗下的所有員工都會受到波及,包含地勤、內勤等,確實不限於空服員這一職種。因此,空服員工會也強調並沒有要「代表所有威航員工」,而只是代表空服員。但根據《大解法》第七條:「協商委員會協商達成之協議,其效力及於個別勞工。」換言之,若協商代表是由空服員工會推派,那麼協商結果不可能只限定作用在空服員或者工會會員身上,而必然是及於全體個別勞工。

對於這樣的法律爭議,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坦言,問題有些麻煩,因為《大解法》在立法時的精神確實是傾向「企業工會」;但若從法律條文來看,又會傾向目前空服員工會的見解,因為文字明文是只有寫「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並沒有說清楚是什麼工會。

鑑此,林佳和建議,法令上可能有兩條路走:第一條路,是先由職業工會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改選,再由勞資會議推派代表。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由該企業工會辦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林佳和認為,此處的立法精神就是要保障勞工所加入事業單位範圍外的工會也可辦理選舉,應可類推到職業工會。例如套用在本案中,可由空服員工會辦理威航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改選,再由勞資會議推派大解協商代表。

第二條路,則是比照《團體協約法》的複數工會規定。根據《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四項,當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時,他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林佳和表示,勞資會議雖不是工會,不存在「兩個工會」,但也可類推適用,由威航現有的勞資會議代表,以及職業工會,在雙方同意下,依比例各推派代表。可以由空服員工會來代表空服員,由勞資會議推代表涵蓋其他職種。

林佳和所建議的後面這一條路,其實就接近空服員工會最初的提案。

在「法」定義不明的情況下,面對勞資之間權力關係的巨大落差,如何透過對「法」的解釋來實現法的精神與對勞工的保障,就是主管機關的職責所在。綜觀截至目前為止的威航案,雖然北市勞動局確實依法積極介入處理,召集強制協商,但打從開始便將《大解法》中的「工會」解釋限定為企業工會,排除職業工會的角色,雖也有其合理性,卻未能積極爭取更多有利於工會組織的解釋與空間,難免有為德不卒的遺憾。

建議標籤: 
責任主編: 

Viewing all articles
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3837

Trending Articles